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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时间:2021-03-07 12:00: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融资租赁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经过三十来年的发展,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我国现存融资租赁立法现状的不足主要表现为:融资租赁定义的冲突;《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规定的不足;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的缺失。
      关键词:融资租赁;立法现状;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0-0101-02
      一、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现状
      融资租赁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将工业、贸易、金融紧密结合起来的金融创新模式。在短短五六十年间,其得到快速的发展。我国直到改革开放的初期,才为了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以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现在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为主要股东,于1981年7月成立了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
      相对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立法起步较晚。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中国东方租赁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汽车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糾纷一案的批复》,其所涉及的案例是我国第一例融资租赁案。这一批复对于我国融资租赁的合同构成、标的物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初步探索。1996年,最高院为了解决我国融资租赁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状况,参照《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有关规定,颁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规范融资租赁合同,其为日后有关法律制度的出台产生了重要影响。随后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文件。
      关于我国现存的融资租赁法律文件,大体可以分为四类,分别是合同类、会计类、监管类和税收类。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一)合同类
      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对于我国融资租赁具有重要的意义,它首次在基本法律层次对融资租赁合同加以规定。并一直作为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沿用至今。我国《合同法》吸收并采用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对融资租赁认定为一种独立交易的方式。并专章立法。《合同法》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共14条,主要内容如下。
      1.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
      第237条首先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并采用独立交易说,①第238条和239条又进一步对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基本交易过程加以规定。这三条是认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出发点。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第239条将到249条分别对当事人的范围、索赔权的转移、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权、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以及责任的免除、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义务和租金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3.租赁期满时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处理
      第250条赋予了融资租赁当事人在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物处理方式上的选择权,并规定了无法确定时的归属。
      《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从根本上改善了我国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并奠定了我国融资租赁交易的基础。
      (二)会计类
      2007年1月1日,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公布实施,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共8章39条。这一准则主要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租赁的分类、融资租赁的含义及认定和会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租赁业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三)监管类
      2007年3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对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颁布实施,该新办法共6章46条,其主要从金融租赁的定义、金融租赁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金融租赁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以及具体的监管办法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新办法在金融租赁机构的设立中,提出了主要出资人的概念,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才可以成为主要出资人,同时对于金融租赁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从原办法的5亿元降为1亿元人民币并提出了8%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另外,该新办法还对于关联交易和售后回租交易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但是该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中资金融机构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对于非金融机构型和合资租赁公司并不适用,有一定的局限性。
      (四)税收类
      在融资租赁的税收立法方面,我国至今并未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其主要散见于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22日颁布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9年6月24日颁布的《关于融资租赁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7日颁布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003年颁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等等。这些法律文件系统性不强,法律效力较弱,但或多或少促进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以上便是我国在融资租赁方面从融资租赁合同、会计事务、监管以及税收四大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其基本涵盖了融资租赁所涉及的问题,但是还是过于粗糙,需要继续完善。
      二、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的不足
      (一)融资租赁定义的冲突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在《合同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这三个融资租赁主要法律文件中均有表现。从上述三个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融资租赁并没有统一的定义,甚至有自相矛盾之处,比如说,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设备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期届满不转移租赁物所有权,那么根据《合同法》和《管理办法》应认定为融资租赁,但根据《会计准则》却应是租借。这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上带来很大困难。
      (二)《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规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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