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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少年司法改革之应有认识

    时间:2021-03-07 04:00: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编者按]少年司法是司法改革(特别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先驱者,而检察机关又是少年司法改革实践中的积极参与者,近些年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创造了大量新鲜经验和卓有成效的做法,对少年司法工作做出了较大贡献。未检制度改革多数集中在基层检察机关,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源地,早在1986年即率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未检办案专门机构。在多年的未检工作实践中,长宁检察院探索出了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检察和犯罪预防的工作模式,如涉案未成年人人格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心理矫护体系、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等等,对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起到了明显成效。该院未检工作实践反映了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现状。2011年将是我国未检制度创立25周年,本期特提前刊发反映长宁区检察院未检工作特色制度与特色模式的一组文章,以作纪念。
      
      近些年来,少年司法改革正日益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甚至被上升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究其原因,这固然与我国司法制度建设进入深化阶段有关,但也与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特殊价值正日益被高层所认识密不可分。
      
      一、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现代化、文明程度、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尺
      
      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在人类社会的正式诞生。这一事件被著名法学家庞德赞誉为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以来,英美司法制度最重大之进展,并引发了世界性的“少年法院运动”。百余年来,少年司法制度被大多数国家作为其司法制度建设之高度优先事项,也被国际社会视为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现代化、人权保障状况的标尺。少年司法制度之所以被作为一种“标尺”来看待,是与19世纪以来国际社会所形成的儿童中心主义儿童观相适应的。这种儿童观超越了种族、文化、政治体制等各种差异,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最广泛认同。儿童中心主义儿童观的核心是奉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求将儿童作为人权保障的“精选人群”和高度“优先人群”。作为一种合乎逻辑的推论,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中连违法犯罪的少年都不能给予特别、优先保护,惶论其他。
      从这个角度来看,少年司法改革具有较为明显的政治效应,而且这种政治效应已经显现出来,并逐步被有关部门所认识。近些年来,我国在少年司法领域与国际社会交流频繁,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成就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为纠正国际社会对我国司法制度、人权保障的偏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少年司法改革具有改善司法机关社会形象的显著社会效应
      
      中国有着悠久的恤幼传统,以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为改革直接动因的少年司法改革容易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好感与尊敬。司法的高度专业性容易造成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隔阂,但由于人类对未成年人的自然情感,少年司法的运作相对容易被公众所理解和评价。因此,少年司法制度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司法机关的知晓度,打破司法神秘主义,消除对司法机关的误解与隔阂,由此改善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在目前司法机关的社会形象不佳的情况下,少年司法改革与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这一作用更应引起重视。
      从二十余年来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实践来看,少年司法改革的这一社会效应已经让司法机关有所感受。例如,少年法庭已经成为改善法院形象的重要窗口。最近一些年来,法院工作常常收到各方面的批评,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批评意见,但是唯独少年法庭工作没有。少年法庭工作因此被肖扬院长称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一块温馨的园地,一片希望的沃土,一面鲜艳的旗帜”,并被高度评价为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典范。再如,未成年人检察同样对于改善检察机关社会形象,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上海市为例,二十余年来上海市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与检察官所获得的社会荣誉之多、规格之高,引人注目。
      
      三、少年司法是司法改革(特别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先驱者和试验田
      
      从少年司法百余年来的发展历史来看,少年司法具有作为司法制度进步先驱者、司法改革试验田的特殊作用。刑事司法中的诸多人道、理念先进的制度均首先是在少年司法中或者主要是在少年司法中针对罪错少年适用,而后再推广于普通刑事司法之中。例如恢复性司法、缓刑制度、不定期刑制度等。针对这一特点,林纪东曾经指出:“少年法之理论,与传统之刑事法理论(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理论),虽多距离,然对旧日之刑事法,正有推陈出新之作用,刑事法之改正,将于少年法始肇其端。”少年司法的这一独特功能也逐步被我国实务部门所认识。例如,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将少年法庭高度评价为“人民法院改革的典范、法官职业化的典范”。
      少年司法之所以具有这样一个独特的功能,与公众对未成年人所具有的宽容与怜爱的自然情感有关。一时尚难以被普遍接受的人道制度、特别制度往往可以在少年司法领域首先被接受和试验,进而通过其在少年司法中的成功与示范效应再推广于普通司法之中。我国近些年来司法改革中诸多有创建的做法和制度进步,正是借助了(或者正在借助)少年司法这一独特功能。例如,人民陪审、法庭教育特别程序、刑事和解、前科消灭制度改革、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等。
      
      四、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对于国家预防和控制犯罪具有特殊的意义
      
      少年司法制度在国家对犯罪的正式控制体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有的学者甚至称之为“国家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大战略措施”。少年司法制度之所以能够获得这样的地位,与其所具有的以下特点密不可分:
      首先,少年司法制度规讯的对象是罪错少年,其目的是教育、感化和挽救罪错少年,阻止其发展为恶性犯罪人。犯罪学研究发现,对社会治安造成最严重威胁的是惯犯、累犯以及职业犯而不是偶犯和初犯,而惯犯、累犯、职业犯罪人的初次违法犯罪基本上开始于少年时期。也就是说,如果少年违法犯罪能够得到有效的矫正,那么也就意味着最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的群体被提前预防和控制住了,而少年司法制度正具有实现这一目的功能和价值。
      其次,少年司法制度具有宽容而不纵容,在惩罚与放任之间建立中间机制的特点,避免了刑事司法制度养大了再打,养肥了再杀的显著弊端,严密了犯罪控制机制。基于刑罚的谦抑性、人道性等价值要求,各国刑法均普遍设置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儿童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不会启动刑事司法制度进行干预。同时,刑法仅惩罚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或者具有演变、诱导犯罪危险的行为,同样不会启动刑事司法制度进行干预。刑事司法制度的这两个特点可称之为“养大了再打”、 “养肥了再杀”。而少年司法制度则具有提前干预、先行预防的特点,可以有效避免刑事司法制度的这两个弊端。
      再次,少年司法制度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奉行的是犯罪预防和矫正的理念,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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