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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无\模糊\初晰——程序法治历程

    时间:2021-03-05 16:03: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程序法治是一个蕴涵在法治之中的特定意义的法治理念。在我国建国后的60年历史中,法治经历了曲折、磨难;程序法治则经历了从无到有,到模糊,再到初步清晰的一个发展过程。其中,改革开放后的最近十年,是程序法治发展的较快时期,是程序法理论由狭义的诉讼法,推演到行政法领域,并进一步推演到广义程序法理论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由程序法理论上升为程序法治理念的理论丰富发展过程。
      关键词:建国;程序法治;历程
      中图分类号:D91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9)05-0016-05
      
      “程序法治”是“法治”中的应有之义。某种意义上说,新中国法治的历史,也应当是程序法治发展的历史。但“程序法治”在我国的法治发展史中,以相对独立的面目出现只是近期的事。所以,“程序法治”和“法治”又有所不同,人们大多情况下笼统的阐述法治时,往往并没有包括程序法治,或者说主要没有包括程序法治,因为人们大多都是从实体意义上理解并诠释法治的。因而,新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又不完全等同于程序法治的历史。程序法治相比于法治而言,经历了更为缓慢迟钝的发展轨迹。单独将程序法治作为一个独立问题予以观察,开展探讨,并逐步成为热点,在我国建国以来的法治历史中,是时代进步的必然结果。
      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建国的前30年,是在缺乏或者不存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开展的。因而其本质进行的建设也只是法制建设。其中包涵了实施诉讼等部分程序意义的组织建构活动和司法活动。在后30年恢复法制的过程中,我国逐步认识到法治和法制的不同,进而将法治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并开始大踏步的法治进程。程序法治也正是在后来的这一背景中获得了自己特有的生命力。
      
      一、建国伊始政治初稳 程序法治似有若无
      
      新中国1949年宣布正式成立,一直到1954年,有人称这一时期,是摧毁旧法统,创建新法制时期。但是,建国之初,全国一片荒芜,国内是战争之后的百废待兴,历经“土地革命”、“三反五反”等一系列运动,国外适逢朝鲜战争,新中国抗美援朝,御敌卫国。在这种环境中,法制具有明显的工具性特征。建国初年,中共中央发布法令,宣布废除旧法统。随后,新中国围绕《共同纲领》确立了立法体制,先后颁布了150多件法律、法令、办法、条例,涉及建立国家政权、恢复国民经济、稳定经济秩序、打击革命队伍内部的腐化行为、土地改革等各方面;此外,还制定了《婚姻法》、《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等社会民主改革方面的法律。此时,法治主要以法律制度建设为主要表现,属于一种初步的和过渡的形式。而今天的治国方略意义中的法治理念远没有踪迹,程序法治更没有单独被提出的机会。属于有法院,而无诉讼立法。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于1950年12月31日曾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准备以此通则来指导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作为新中国第一部诉讼法草案,这是我国诉讼法制立法建设的开始。该草案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于一体,由于多种原因该草案并未能获得通过。在此时和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作为程序法的狭义的代表——诉讼法,并没有被纳入法制的建设日程。
      从1949年到1954年,国家总体而言都在向新社会过渡,并逐步稳定。有人归纳:“新中国成立后,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各项过渡性政治设制及其相互关系和活动方式,逐渐形成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结构、政治组织和政治规范系统,即新民主主义政治体制。其基本格局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为核心,以立法、行政、司法体制为主体,以干部管理体制为网络,以意识形态管理体制为推动力。这种体制的政权形式、行为规范和功能是新民主主义的,体制运行的典型特征是集权和分权相结合,但日益走向中央高度集权。新民主主义政治体制是短暂的,且处于草创阶段,其政治结构、政治规范有很多不定型、不完善、临时性的东西,带有明显的‘过渡性体制’色彩。”
      到了1954年,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并在会上通过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宪法》为标志。同时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成为我国法制或法治的第一个标志性的里程碑。同时我国法学学科研究活动也开始起步和发展,法治获得了一个最初的制度基础和学术启动。不过,一切都是新鲜和稚嫩的,新法治进程稍瞬即逝,启动不久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学事业发展很快即惨遭破坏并倒退。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受全国人大委托负责起草刑事诉讼法,并于1957年5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此后,由于政治运动的干扰,该项工作被迫停止。关于民事诉讼,我国也先后以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了一系列通则条例等,比如: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这些文件确定了我国的一些审判制度。比如:公开审判、巡回审判、陪审制等等。但长期以来均没有形成有关民事诉讼的专门国家立法。
      
      二、运动迭起 法制荡然 程序法治无存
      
      1957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开始进行“反右”斗争,法治走向虚无,正在进行的法制建设受到阻碍。从1957年6月“反右派”开始到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我国在“左”倾错误路线的道路上日益偏离正常轨道,这一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逐步遭到破坏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中,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党和国家由开始轻视法制到严重抛弃法制。虽然部分党和国家有关领导人曾一度强调要重视和加强法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贯彻。“也就是从那时开始,我国的法治建设嘎然而止,陷入了停滞甚至倒退时期,使得‘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都作为右派观点进行了批判,很多法学人也被打为右派。1958年6月,召开了第四届全国法治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司法部党组被定为反党集团(直到1978年12月,中共中央才正式宣布平反),会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中央汇报了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的情况。中央指出:‘人民法院必须既要服从中央党委的领导,还要坚决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把政法工作置于党的监督下,主动向党委反映情况’。这实际上是把董必武的法治等主张都否定了,法律虚无主义弥漫整个中华大地,毛主席在北戴河会议上也提出:我们要人治不要法治,强调法律这东西没有也不是不行,我们有我们的一套,民法,刑法有那么多条,谁记得,宪法是我参与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主要靠决议,我们每次的决议都是全国执行。”
      对于这一时期,特别是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的司法制度遭到了全面的破坏。各种惨痛的记忆和文献的破坏都勿需多言,国家全面倒退,法制荡然无存,程序无所依附,程序法治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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