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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女检察官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优势发挥

    时间:2021-03-05 04:02: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女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着自身的优势特点,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女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女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优势入手,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女检察官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做出阐述。
      【关键词】女检察官;未成年人;新刑事诉讼法;优势
      时隔十六年,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此次修改的一个亮点,就是单独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该11个条文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亦使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有了明显的提高和完善。作为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起重要作用的检察机关,也在理论和实践探索中不断进行创新,其中由女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就是一个实践的亮点。
      一、女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优势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亦指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而各地检察机关基于此,也都尝试建立专门由女检察官组成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部门,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一)女检察官所具有的母性特质使其在办理本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具有明显优势
      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具有盲目性、随机性和冲动性,其犯罪目的比较单纯,对犯罪后果估计不足,因此其社会危害性较低。同时,未成年人处于向成年人过度的时期,意志较为薄弱,可塑性较强,且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是由于家庭原因使其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单亲家庭、贫困家庭等等。这些未成年人因青幼年时期遭遇不幸较多,对家庭的温暖和他人的关心都有着强烈的渴望,可由于其性格叛逆或故显张扬而往往拒绝他人相助。而女检察官作为女性,其有着天然的母性特质,感情细腻,能从细微之处感知未成年人的情感变化和需求,且知法用法,刚柔相济,形成了独特的女检察官气质,该气质正好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渴望关爱和希望法律帮助的需要相契合。且由女检察官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在面对面的对话中最大程度的消除未成人的抵触情绪和抗拒心理,潜移默化中让未成年人认罪悔罪,为有效取证、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打好基础。
      (二)女检察官在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中也有着独特优势
      在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证词、态度以及对其权益的保护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更比如一些强奸案、强制猥亵幼女案、拐卖儿童案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由于案情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被害人由于顾虑太多而不愿陈述实情,这样对案情的认定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都有着不利影响。而女检察官承办此类案件,可有效消除被害人的诸多顾虑,有利于被害人取证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未成年被害人在受到刑事侵犯后,往往会留下恐惧、自卑等心理阴影,这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成长极为不利。女检察官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取证和情绪安抚中,以及与被害人家长的接触中,都能知情说理,通过直接与被害人接触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或者通过与其家长进行帮助被害人的沟通,来使未成年被害人打消心理顾虑,使其有勇气揭发犯罪,重新面对生活。
      正是基于女检察官在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办理中有着特殊的优势和作用,也使得女检察官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起到了主力军的作用,并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女检察官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了方针原则、强制辩护、社会调查、分案处理、记录封存等制度内容,女检察官在这些规定中应继续发挥其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
      (一)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要求女检察官充分发挥女性优势,以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
      新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由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大,再加上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而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也大多有着家庭、学校、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原因背景存在,因此,从另一个角度说,未成年人本身也是受害者。同时,未成年人社会经验相对不足,对法律了解相对欠缺,自身的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较弱,因此,他们在诉讼中弱势地位非常明显。这也决定了女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中要着重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犯罪原因,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引导,并运用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准确定性,并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得到保护。
      (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社会调查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也就要求女检察官在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是否有自首和悔罪情节、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因素。社会调查作为侦查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决定逮捕起诉、法院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的考量依据,不仅可以有针对性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还可以促使其认罪悔改。女检察官可以就此展开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工、青、妇、教等单位协助调查或者由社区矫正组织负责调查,以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或者起诉的决定。同时,通过社会调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问题,可以采取进学校普法等形式进行法律教育,以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从而知法守法,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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