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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措施

    时间:2021-03-05 04:01: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是一项独立的司法制度,对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一帆风顺,面临着诸多的因难和挑战。为此,本文从分析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的困难及原因,提出了应对民事执行工作面临挑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强制执行 面临挑战 应对策略
      一、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现状
      (一)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积案率较多。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然而,由于我国强制执行立法滞后,现行的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比较抽象,所以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工作中,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存在着“执行难”的现象。由于执行工作的不顺利,很多民事案子到了执行阶段就陷入了困境,所以强制执行积案率较高。
      (二)法院执行工作的威慑力有所降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诚信意识的缺失,生效的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愈来愈低。在强制执行时,一些被执行人拒绝在执行通知书上面签字,同时隐瞒财产,拒不申报,导致了执行困难。法院无法进行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如同一纸空文,其威慑力就无从谈起。
      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法院民事执行工作面临的困难,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综合分析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众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一方面我国普法工作滞后,老百姓法律知识匮乏,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认识不到位,不能够正确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公众对法律概念模糊,对于法律的威严感知甚少,甚至采取种种不法手段抗拒法律,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司法协助人员支持不力。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然而,在法院要求履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时,相关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有意无意地设置了种种障碍,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
      (三)强制执行工作缺乏独立的司法地位。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常常会受到地方政府、利益集团、社会势力的百般阻挠。特别是政府部门为了保护地方利益,一旦法院的执行逐及地方利益,他们就会设置重重障碍,阻挠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四)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执行法律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司法条少。法律缺乏惩处规定,这样的司法体制和制度,很难保障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执行机构之間缺乏有效的合力。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债务人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需要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而受委托的管辖法院因受种种压力,不愿也不能积极执行。上级法院也缺乏有效的协调,所以在执行工作中,司法部门难以形成合力,重拳打击规避法律制裁的不良行为。
      三、应对法院执行工作难的对策建议
      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难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为基层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为此,一定要破解影响法院民事强制委行工作的瓶颈。
      (一) 积极改善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环境。一方面,法院可以利用地方政府的权威,变地方政府的司法干预为有利因素,借助政府力量协调治理执行难问题。另一方面,有执行任务的法院必须加强横向司法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交流协作,借助他们的力量促成执行工作的完成。同时,要提高社会及公民的法律知识和司法意识,打击拒不执行的不法行为,还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对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师文书的人予以曝光,以起到震慑作用。
      (二)司法部门要尽快完善执行立法及配套措施。一方面司法部门要加强硬化执行的立法,修订完善现行的执行制度,为民事执行工作提供更可靠、更具操作性的司法制度。在硬人执行的立法中,要对那些拒不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法律要明确规定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被执行人在被传唤时,拒绝到庭的行为,也要规定出惩戒措施,对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重重打击。二要相应扩大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范围,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能力执行的情况,要考虑扩大被执行的范围,甚至可以变更补执行人。三要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平等主义在破产程序之外解决一部分债权人之间的公平问题。
      (三)积极推进法院内部执行体制的改革。一要建立纵向宏观执行机构协调管理体制。注重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纵向协调,充分发挥以高级法院为核心,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功能,适当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预”,对受地方干扰较大的案件进行统一协调,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二要加强审执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补充。审判部门在庭审阶段应遵循便于执行的原则,适当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可以将执行阶段的财产申报制度前置,在庭审阶段即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确切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三要逐步明确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的界限。使强制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权力界限明确,便于操作。
      总之,解决基层法院民事强制执行难与执行乱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更需要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法律工作者的努力。通过对我国现行强制执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走出困境,步入坦途,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宏伟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沈德咏.《论强制执行若干关系(代序)》.《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第25页.
      [2]李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分析》.《民事强制执行新视野》.第39页.
      [3]杨荣新.《论强制扫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法院网.2007.5.5
      [4]刘祖康,荣锡洪,侯镜宙.《刑法保证了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人民司法.1980(5)
      [5]罗德银.谈谈执法必严.人民司法.19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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