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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简易程序的适用

    时间:2021-03-04 16:02: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成银(1987-),女,湖南长沙人,法律硕士,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袁章午(1968-),女,湖南郴州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公诉科科长。
      【摘要】简易程序新规定优化了检察公诉资源的配置,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兼顾了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简易程序的适用,在案件审查、量刑把握、庭审程序变更、出庭模式等方面对审查起诉人员既是一种机遇,又是一种挑战。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案件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刑事诉讼法大篇幅修改并完善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瑕疵与漏洞,更加注重维护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人权,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逮捕的法定条件的细化等,是我国立法的进步。如何深入理解新刑事诉讼法各项新规并对接刑事司法实践是摆在刑检部门的重要课题,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与简易程序的适用做相应探讨。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及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一修改整合了“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有关规定,在基本法层面上确立起了全新的统一的简易程序体系。[1]
      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有如下意义:一是优化了检察公诉资源的配置。简易程序是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一种审理程序。设置简易程序,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2]新刑事诉讼法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扩大到符合條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第209条规定的例外情形①,不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的扩大,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及时审结,将大大提高审查起诉效率,缓解基层院“案多人少”矛盾,使检察公诉资源的配置趋于科学、合理,实现刑检工作的良性发展。二是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新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明确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并要求庭审中审判人员要“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赋予了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三是兼顾了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是诉讼本质的反映。新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公诉人的不出庭,原有的指控和举证的职能难以实现,也无法开展相互质证和辩论程序,法官不能“兼听则明”,就可能会“偏听则暗”。[3]简易程序一律出庭能够使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审判中的违法行为,监督庭审活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现状及挑战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公诉科共受理案件89件143人次,建议简易程序审理案件35件。如陈某、王某涉嫌盗窃一案,2013年3月19日受理该案,4月1日提起公诉,4月10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庭审时间为50分钟,整个案件审结时间为21天。经统计,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占90.9%;二是案件的庭审时间大都不超过1个小时;三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从检察院受理案件到法院判决都没有超过30天;四是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案多人少、打黑除恶、案件质量管理评查、网上办案②等使之前的工作量成倍增加,办案人员压力与日俱增。公诉机关可能为了追求繁简分流的效果,不会认真审查证据,对案件的责任心也会降低,进而影响案件质量的监督。[4]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赋予了被告人程序选择权,明确规定了公诉人员出庭支持公诉,这些修改势必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新的挑战。[5]如何在有限内审结简易程序案件、简易程序案件的量刑把握、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之应对等是目前公诉人员集中面对的问题。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之应对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判断
      首先,细致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发案、破案经过,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等。
      其次,严格证据的审查认定与分析。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并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八类证据。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的审查,要重点审查物证的提取、扣押、辨认等手续,以确保物证的真实性,即确系本案的原始证据,如在审查故意伤害案件中的作案凶器时,要核实侦查机关移送审查的物证确实是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所使用的凶器,要有相应的提取、扣押、辨认等手续予以证实。对于鉴定意见,一是要审查鉴定人的资质,二是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要特别注意鉴定意见的时间、分析及条款引用,对专业性比较强的内容必要时询问鉴定人以核实相关情况。要审查是否存在漏罪和漏人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及是否存在非法证据。
      最后,对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使其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的,应将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连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等一并移送法院。
      (二)简易程序案件量刑上的把握
      量刑情节的认定,直接关系实体公正的实现。简易程序中一般对被告人的定罪问题争议不大,法庭审理的重点在于量刑上,公诉人应对量刑方面证据一一举证,提出量刑建议并且对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方面的观点进行答辩,为法院提供多方面的量刑信息,保证量刑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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