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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1-01-12 16:03: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设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陈仲方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设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人大常委会设立工作机构,是做好常委会工作的实际需要,也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浸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省人大常委会肩负着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监督等重要职能。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省人大常委会面临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与承担的繁重任务栢比,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还不健全,力量比较薄弱,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人大工作,保持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在原有的基础上,增设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增强常委会工作力量,是十分必要的。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后,注重加强常委会工作机构建设,把它作为推进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去年年底以来,结合全省人大工作会议筹备,常委会及机关组成调研组赴省内外开展调研,掌握多方面情况。就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常委会党组就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向省委作出专题报告。省委十分重视,省委常委会经过认真讨论,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增设有关工作委员会。今年3月31日,省编委就调整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设置作出批复(浙编[2009]11号),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增设内务司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业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等4个工作委员会,分別与省人大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合署。根据法律程序的规定,9月17日,第三十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设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增设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后,现设置8个工作委员会,分別是: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外事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除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外,其他7个工作委员会分别与省人大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合署。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设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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