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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估价教学改革策略探讨

    时间:2021-01-11 00:04: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主要对房地产估价教学的问题及改革的策略进行了分析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 教学 改革策略
      【中图分类号】F293.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9-0114-02
      一、房地产估价概述
      1978年“改革开放”政策的全面推行使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和城镇住房制度有了新的发展方向,房屋被作为一种商品开始在市场流通。房地产估价活动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一方面大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估价理论和方法成果,另一方面积极集合国内自身实际情况,发展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需要的房地产估价方法。由于受英国估价体系的影响较深,因此我国的估价方法更倾向于经验与理论结合。
      房地产估价的概念正式提出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房地产估价规范》并被广泛沿用至今。该规范指出,房地产估价是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体。本文中所提及房地产均为狭义上的房地产概念,即指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不可分离的部分,以及与土地和建筑物有关的权力和利益等。
      房地产估价行为一直是以房地产属性为基础、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理论规范为支撑的、不以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活动。然而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复杂多变,估价行为必须依赖于科学的估价理论和方法,但又不能完全拘泥于这些理论和方法,还必须结合估价人员的经验。
      二、房地产估价教学的问题
      缺乏房地产估价实践教学条件。房地产估价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需要让学生在掌握估价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有动手参与估价操作的机会,加深对估价流程的理解。当前的教学计划中缺乏实地调查性质的实践教学学时,致使实践教学环节薄弱。
      课程内容略显枯燥。与房地产营销、房地产经纪等课程相比,房地产估价不需要懂得与客户接洽的技巧和能力,更多的是要解决技术性的问题,尤其是估价方法的学习,是纯技术性,所以学起来相对比较枯燥乏味。这就需要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动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每一个估价方法的掌握,一是需要做大量的练习,二是要对案例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所以在学习过程中,特别要求学生具有很强的动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教师素质要求高。因为房地产估价知识体系繁杂,涉及统计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门学科,难度较大,所以对相关授课教师的要求也颇高,既要全面掌握理论知识,并且还需联系实际,不断加深估价知识的应用。而目前师资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对房地产专业课程之间知识联系理解不够,房地产相关技能、经验不足。
      三、房地产估价方法
      1.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与估价时点近期发生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进行适当的修正,以此推算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市场比较法适用的对象是具有交易性的房地产,如房地产开发用地、普通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标准厂房等。该方法是不适用很少发生交易、数量比较少的房地产,如特殊厂房、学校、纪念馆、教堂、寺庙等。
      2.收益法
      收益法是预测估价对象的未来收益,然后利用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收益乘数将其转换为价值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收益法按资本化的方式不同,分为直接资本化法和报酬资本化法。直接资本化法是将估价对象未来某一年的某种预期收益除以适当的资本化率或者乘以适当的收益乘数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报酬资本化法即现金流量折现法,是房地产的价值等于其未来各期净收益的现值之和,具体是预测估价对象未来各期的净收益,选用适当的报酬率将其折算到估价时点后相加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运用收益法估价,需要预测估价对象的未来收益。可用于收益法中转换为未来收益主要有如下几种: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净运营收益;税前现金流量;期末转售收益。运用收益法估价,核心是预测净收益。收益性房地产获取收益的方式,主要有出租和营业两种。一是基于租赁收入测算净收益,例如存在大量租赁实例的普通住宅、公寓、写字楼、商铺、标准厂房、仓库等类房地产;二是基于营业收入测算净收益,例如旅馆、影剧院、娱乐场所、加油站等类房地产。收益法评估往往是假设收入费用发生在某一个时点,实际发生时间与这种假设有偏差,这样才可以用利息费用作调整。例如客观租金收入发生在期末,费用在期间均匀发生,而评估时假设收入费用发生在期末,这时应考虑期间发生费用的贷款利息;租金收入发生在期初,费用在期间均匀发生,而评估时假设收入费用发生在期初,这时应考虑期间发生的费用进行折现。收益法实际上是一种动态法,而考虑利息费用是一种静态法,将两种方法混在一起,显得不严谨。因此,运用收益法要尽量将收入、费用发生的假设时间与加权折现期一致,而不必再考虑利息费用。
      3.成本法
      成本法是先分别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新构建价格和折旧,然后将重新构建价格减去折旧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成本法最基本的公式为:房地产价格=重新购建价格-折旧。
      上述公式根据下列三类估价对象而具体化:(1)新开发的土地;(2)新建的房地产;旧的房地产。适用于旧房地产的基本公式是:旧房地价格=土地的重新取得价格或重新开发成本+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建筑物的折旧。我认为以上的公式存在问题,现在土地出让是有期限的,缺少剩余使用年限修正;并且土地的重新取得价格或重新开发成本是土地开发完成后的价值,而房地合一项目土地的重置成本应该是到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包含建设期的贷款利息和开发利润。
      所以我认为这公式更明确:旧房地价格=土地的重置成本×剩余使用年限修正系数+建筑物的重置成本×成新率=(土地取得价+附属费用+有关税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开发利润)×剩余使用年限修正系数+(前期工程费+工程造价+工程附加支出+配套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建设单位管理费+开发利润)×成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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