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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21-01-09 08:00: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9年6月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法制委员会先后赴温州、瑞安、台州、温岭、嘉兴、桐乡、绍兴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等方面意见。7月9日,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7月14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有关问题进行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财经委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并与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沟通。7月15目,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初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工作比较单一,专业性较强,有关问题可通过修改政府规章加以完善,不一定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人居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作业效率,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省政府于1996年制定并于2002年修改的《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对推动我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对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03年和2007年,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等部委先后联合发布通知,要求限期禁止在部分城市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我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虽走在全国前列,但进一步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推动和规范。一是现行政府规章的调整范围主要限于发展散装水泥,对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缺乏相应规定。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要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共同推进。二是推动和开展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0作,目前缺乏必要的手段,需要设定行政许可,实行事前监管和事后处罚相结合,而省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一年的临时性行政许可,为适应执法的需要和保持立法的连续性、稳定性,需要地方性法规作出相应规定。三是全省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不统一,分设在经贸、发改、建设等部门,给行政管理工作特别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目前,全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比较健全,有92个市、县、区设有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能力,为提高执法效率,需要地方性法规授权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相应行政处罚权。而政府规章无权作出授权规定。另外,为保证地方性法规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通过先行制定政府规章,在总结规章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地方立法的重要途径之一。其他省市的相关立法也为我省提供了参考和借鉴。目前,湖南、江西、广东等省和济南、南昌、哈尔滨等省会城市已相继出台了促进散装水泥及其应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的条例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初审。江苏、河北、甘肃等省份也正为制定相关条例做前期准备工作。财经委在初审报告中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已予充分肯定。根据我省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条件也是成熟的。
      二、关于几个概念的界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和有的地方提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几个名词,专业性较强,为便于正确理解其含义,需作出明确解释。同时,草案中的“建设工程”范围不明确,要求农民自建房和其他小型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实践中难以做到。为此,建议根据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将“建设工程”限定为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这样,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及投资额低于30万元的小型建筑工程则被排除在外(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三、关于编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财经委和有的地方、部门提出,因缺乏发展规划的引导,一些地方水泥、预拌混凝土产能过剩情况较为突出,造成企业间相互压价、恶性竞争,既影响产品质量,又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发展,在鼓励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编制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适当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是必要的。为此,建议增加省和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编制发展规划,同时要求新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生产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十一条)。
      四、关于促进物流体系建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和有的地方提出,目前我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配送,主要实行自产、自运模式,现代物流体系尚未建立,物流成本高、专业化水平低,同时,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后,原给予散装水泥等专用车辆减免养路费等优惠措施不复存在,运输成本提高,不利于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的发展,有必要根据取消养路费后的新情况,对这类车辆原享受的优惠措施作出相应衔接规定,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为此,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的内容,同时规定,对散装水泥等专用车辆的交通规费缴纳标准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十九条)。
      五、关于专用事辆安装行驶记录仪和驾驶人业务技能及安全培训。草案第十三条对专用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质监部门对行驶记录仪进行检定以及免费对驾驶人进行安全驾驶培训等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为预防和减少专用车辆交通事故,安装行驶记录仪加强监管以及对驾驶人进行安全驾驶培训是必要的,但行驶记录仪主要作用是事故发生后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无法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况,实践中安装较多的是GPS系统,且行驶记录仪未纳入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目录,规定质监部门对其强制检定不合适;同时,该条中“安全驾驶培训”的内涵不明确,易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前的驾驶培训相混淆,这里的培训应当是针对专用车辆行驶中易侧翻以及现场作业的特殊要求等。为驾驶人掌握相应操作技能、保证驾驶途中和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所进行的专门的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不属于驾驶资格的培训。为此,建议将该条中的“行驶记录仪”修改为“行驶记录装置”、“安全驾驶培训”修改为“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删去关于质监部门依法对行驶记录仪进行检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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