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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对待医患纠纷这个社会问题】医患纠纷

    时间:2020-03-16 07:45: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83(2011)12-0500-01    生老病死,实为人情物理,人生在世,难免生灾害病,谁也很难说自己一辈子不与医院打交道,尤其是在当今各种希奇古怪病型的出现,医院接收危重、疑难病人的越多,发生医患纠纷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里面既有病患者及其家属认识事物水平和能力的问题,也有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服务态度、处理措施以及医院医疗条件等问题。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仅从我院2003年元月至2004年11月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26起及13起诉诸法院的医疗纠纷来看,其中鉴定为医疗事故的3起,而8起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但患者家属仍然在医院纠缠不清,有些甚至作出过激行为―打砸医院、伤害医务人员甚至防暴警察,最终使得自己及其家人锒铛入狱。我院的医疗诉讼案件从2000年的3起/年上升到2010年的21起/年诉讼中不难看出:我院乃至全国的医患纠纷案件已呈明显上升趋势。而实际上,仍有大量的医患纠纷已通过非诉的途径而消化。在通常情况下,大凡起诉到法院的医患纠纷案件,医患双方几乎没有调和的余地,这些案件往往案情复杂,矛盾突出,争议较大。医疗事故的出现,不仅给病患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痛苦,而且无序的纠纷,巨额的赔偿,也困扰着医院的生存与发展,病患者及其家属因医疗纠纷前往医院寻衅滋事者明显增多,有的甚至威胁、伤害医生,冲砸医院,严重地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因此,医患纠纷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 双方争议的标的额较大,医方也从不轻言赔偿
      我院去年诉诸法院的案件21起,标的额达到1485567.62元,比2000年的39851.60元增长了37.28倍。2008年我院有一例甲状腺移位患者,因手术前未考虑到是移位甲状腺(移位甲状腺罕见)而切除了移位甲状腺造成患者需终生服用甲状腺素,整个案件诉讼长达两年,最终赔偿患者88万元。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医患双方往往不能换位考虑问题,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往往认为患者的身体在治疗过程中受到了伤害,或者发出了死亡,不管怎样,医方定有责任,必须给予巨额的金钱赔偿,要求是否合法,证据是否齐全,他们不去管它。个别患者家属有时还聚集众多亲朋,搅得医院和法院都无法正常工作。而作为医方,为了不承担责任或少承担责任,不轻易承认自己医疗过程的过失。由于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往往很大,法院办案既要考虑法律效果,又要考虑社会效果,往往不敢轻易下判,花了很大气力,总不能很快协商解决,人为增加了一些讼累。
      二 原告举证难,同时又盲目起诉
      医患双方发生了医疗纠纷后,患方诉诸法院,因无相关的医学知识及有关的诊疗依据,往往草率起诉。例如:我院在2000年收住一位由铁路医院转至我院的“乙型慢性重症肝炎晚期、脑昏迷”的患者,当时因全院改装呼叫器(时间持续6秒钟,且当时有两位副主任医师亲自在场将患者双耳塞入棉球,并将病床抬至离打眼较远一端),当日晚上,患者死亡,患者家属认为是下午打眼时的响震声是致使患者死亡的原因,经医学会专家鉴定:患者死亡是因重症肝炎晚期引起的肝功能衰竭,与院方无关。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医患纠纷确实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全社会都应该关注这一问题。
      首先,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医疗单位要加强管理,加强监督,促使他们规范办事。切实保证患者各项权利的实现,尤其是知情权和选择权,即患者及其家属对就医、发生争议、争议处理等事宜所享有的知悉、了解权利,医疗机构有义务对知情权予以满足。
      作为医方要更加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对患者入院及门诊的诊治情况要全悉记入入院及门诊病历,一旦发生医患纠纷时,以便做到“有案可查”,增强医方办事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作为患者应该要如实介绍自己的病情,必须要以积极的态度配合医方进行治疗,切不可隐瞒病情,否则出了问题,既害已又害人,得不偿失。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后,患方要寻找正当的途径、合法的手段去解决争端,冲击医院,打骂医生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否则,可能自己是受害方而变成侵害方。
      其次,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要继续加大宣传和全面推行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事故强制性保险制度,建立相应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机构。一方面确保使医方从巨大的医患纠纷赔偿中挣脱出来,集中精力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另一方面确保使患者受到损失后能及时、足额地获得赔偿,聊以抚平心中的创伤。
       第三,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因此,我认为,该类案件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从在就医的持续与否、损害后果出现的症状固定时间开始计算。法院也应积极果断地采信有关证据,加快办案节奏,及时化解矛盾,以体现法院“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办案指导思想,决不能简单地以其超过诉讼时效而驳回患者及其家属的诉讼请求。
       二是正确把握“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明确规定了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例如,患者最初或后来在门诊就医的门诊病历是由患者自己保存的,但患方在诉诸法院或医学会后往往都不出示对患方不利而对医方起着致关重要的门诊病历或检查单据。因此,法院在严格执行这一举证规则的同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范围,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自由分配举证责任,尤其注意调查举证责任在当事之间的轮换。
       三是慎重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关系。因为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鉴定结论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事实依据。我院一例医疗纠纷是患者车祸后行:内固定钢板调整术、病灶清除术,术后患者迁延不愈,经三次鉴定三审判决:医院对患者的手术治疗中存在医疗缺陷,该医疗缺陷与患者再次手术后骨折愈合迟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最终赔偿患者156158.4元。患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后,通常情况下,医院多是选择医疗事故鉴定,而患者则更多的是希望通过法医鉴定查明案情。审判实践中往往出现重复鉴定,多方鉴定,既影响审限,也使得法官面对同一事故而出现两种或多种不同鉴定结论难以下判的局面。因此,如果一案出现多种不同鉴定结论,无论是医疗事故鉴定,还是法医鉴定,法官都要全面审查,判断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必要时可另行组织专家鉴定组重新鉴定,以作出准确的鉴定结论,改变过去那种在鉴定结论面前无所作为的做法,还事实一个本来面目,给纠纷一个公正裁决。
      
      作者单位:755000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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