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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能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吗_未征得债务人同意他人代为偿还借款

    时间:2020-03-05 07:19: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编辑同志:      2009年7月30目。陈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我借取人民币5万元,借款时约定:月利率15%o,借期为1年,每月什息。借款后。陈某仅向我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后,其余利息至今未付。请问:我能要求债务人陈莱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吗?
      读者:熊文盛熊文盛同志: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可以要求债务入陈某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该条法律规定既约束借款人,同时亦适用于贷款人(出借人),因此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借款人,还是贷款人(出借人),均应遵从双方之间当初约定的期限偿还或收回借款,除非另行商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贷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上述理解,你是不能要求债务人陈某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这种预期违约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2、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只要当事人一方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对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就本案来看,陈某向你借款时你们之间已经明确约定每月付息,但据你反映,陈某只按约支付了前3个月的利息,其余利息一直未付,因此,陈某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每月付息”义务,陈某的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第二种情形构成预期违约,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陈某承担提前偿还未到期借款等违约责任,即虽然借款期限尚未届满,但你仍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陈某提前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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