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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北宋黄河物料的筹措与管理|物料筹措

    时间:2020-02-23 07:34: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北宋时期,伴随着黄河治理的频繁开展,治河物料的筹措、管理即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宋廷在物料的筹措、使用、管理等诸多环节,都逐步确立了一套较为严格的组织和运行机制,从而保障了治河的有序进行。同时,围绕物料所设立的相关奖惩制度,也进一步推动了对物料管理的完善。
      [关键词]管理,奖惩制度,物料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24―0006―05
      北宋时期黄河决溢频繁,宋廷对黄河的修治也是“工役罕有虚岁”、“齐天下之役,其半在于河渠堤埽”。伴随着黄河救治的不断开展,宋廷对治河物料的筹措与管理也逐步确立了一整套有效的运行机制,从而有力地推动了黄河救治的运行。在史学界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试对此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一、黄河物料的筹集
      黄河救护的频繁开展,对物料的数量、时效都有着较高的要求。为保障河役的正常进行,宋廷借助于采伐、科征、购买、培植、劝纳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物料筹措,以此为黄河救治提供保障。
      为筹措河役所需的大量物料,宋廷时常通过司竹监、都木务、采木处等机构,调集士兵或民夫在初秋季节即开展来年梢芟、薪柴、楗橛、竹石、茭索、竹索等物料的大规模采集,“凡千余万,谓之‘春料”’。同时,遵循就近原则,宋廷也经常派遣使者会同当地治河官吏在黄河沿岸地区内“乘农隙率丁夫水工,收采备用”。如天禧四年(1020年)滑州黄河决溢时,宋廷即令当地官府规划所需梢芟,组织士兵采伐物料。天圣元年(1023年),为堵塞滑州黄河决口,部分物料也由士兵砍伐黄河沿岸榆柳以作补充。庆历八年(1048年),澶州治理黄河所需缆索竹一百五十万竿,宋廷也是“差人司竹监斫次”。在北宋黄河治理期间,这种做法多有实施。在救护黄河决口的紧急情形下,这种举措可在较短时间内有效筹齐大量物料。
      科征也是宋廷筹集物料的手段之一。如天禧四年(1020年),为堵塞白马军黄河决口,宋廷“凡赋诸州薪石芟竹千六百万”。乾兴元年(1022年),郓州官府在堵塞黄河决口中“募民入刍楗,而城邑与农户等”,宋廷随即责令由当地富人输纳三分之一,并将此法推广至其他各州。至和二年(1055年)之前的一次商胡埽河役,朝廷为之科配梢芟一千八百万,“骚动六路一百余军州”,物料科征规模更为庞大。在河役开展中,宋廷为筹措黄河物料而广泛“于民间等第科配”的举措也是颇为普遍。而为弥补物料的不足,宋廷有时也令民众将部分租税改纳物料。如景祜二年(1035年),宋廷即曾诏称“自横陇河决,尝下河北、京东西路以民租折纳梢芟五百余万”。
      购买是宋廷筹措物料的另一重要途径。如庆历八年(1048年)前,在凤翔府奉三司之命采购修河木桩的过程中,一次所购木桩即达四十三万余条,“亦于永兴等七州军配买,比之常岁,多两倍已上”。由此可见,这种大规模的物料购买在当地是常有开展的。元丰元年(1078年),鉴于曹村决溢后当时各埽已无储蓄物料,宋廷自市易务支钱十万缗拨付都水监,令开封府界、河北路各河埽“以时市梢草封桩”。元祜初年,为缓解物料购买经费的不足,吴安持除组织士兵砍伐树木,同时“支借常平仓司钱买梢草”。另外,宋廷封桩库所储钱物“系备边、河防及缓急支用”。即部分封桩钱也是作为物料购买的一种辅助而被加以使用的。宋廷对物料购买的支持,除了这种直接的资金支持,还以赐度牒的形式为物料购买提供辅助,这种举措主要集中于熙宁、元丰年间,其他时期则颇为少见,“祠部遇岁饥、(黄)河决,鬻度牒以佐一时之急”。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等史籍统计,北宋以赐度牒形式支持物料购买的活动,自熙宁四年(1071年)至元丰七年(1084年)多达14次,另有绍圣元年(1094年)1次。地方官府有时也向朝廷借贷资金用于购买物料,或直接借贷物料,以弥补物料的不足。如元丰元年(1078年),对河北转运司此前堵塞黄河决溢中所借水利司秆草,宋廷“令澶州偿其值,仍令本司秋熟买足”。地方官府之间,有时也彼此间拆借资金用于物料的购买,如元祜七年(1092年)河阳黄河南北两岸所需的物料,即是以自京西路转运司所借资金购买。可见,通过地方自支、中央拨付、官府间拆借等多种途径的运用,可为物料的购买筹取较为充分的资金。
      此外,宋廷还特辟一定的区域,专门开展物料的培植。如开宝五年(972年),鉴于常年的黄河救治中物料培植的不力,宋廷令黄河、汴河沿岸州县“委长吏课民别种榆柳及土地所宜之木。仍按户籍高下,定为五等:第一等岁种五十本,第二等以下递减十本。民欲广树艺者听,其孤、寡、穷、独者免”。不仅如此,朝廷还责令地方官加强对河流沿岸树木栽植情况的日常检查,如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宋廷即派使者赴滑州“与知州、通判同阅芟地,尽令刈送官场”;商胡埽决口之际,“(黄)河傍郡调发以军法促办……伐官竹数十万个”。熙宁三年(1070年),经同判都水监张巩建议,宋廷也令“于黄河芟滩收地,栽种修(黄)河榆柳”。哲宗朝王诏任知滑州时,“州属县有退滩百余顷,岁调民刈草给河堤,民病其役,诏募人佃之,而收其余”。通过这种举措所培植的物料虽较为有限,但也不失为筹集物料的一种有益补充。
      动员民众进纳,是宋廷筹措物料的另一举措。如天圣元年(1023年),为堵塞黄河滑州决口,宋廷即在京东路、河北路、陕西路、淮南路境内动员民众进纳物料。景祜二年(1035年),为鼓励澶州民众捐纳物料,朝廷令“澶州输梢芟授官者免本户徭役,物故者勿免,其迁至七品,自”。庆历七年(1047年),针对澶、贝、德、博、沧、大名、通利、永静八州军缺少修河物料的情况,宋廷诏令“许诸色人进纳秆草,等第与恩泽”。不仅如此,宋廷还将这一做法推广至开封府、河北路、京东西路境内。庆历八年(1048年),朝廷还专门派遣使者赴河北、陕西、河东、京东、京西、淮南六路募民进献物料,对应募者授以官职。之后,在权发遣三司户部判官燕度的倡议下,北宋政府为鼓励澶州民户捐助物料,除据其捐纳物料数量的高低相应授以不同的职务,还适当降低的有关官职捐纳物料的额度,并对捐助者“于所受文字内与落‘进纳’二字”。
      二、黄河物料的管理
      相对于物料的多方筹措,对诸多物料的日常管理也是颇为重要。而为加强物料的日常管理和充分利用,宋廷在物料的准备、保管、调配等环节都定有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这主要集中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料准备的检视。在黄河防治的开展中,为保障物料的足额、及时供应,宋廷时常责令治河官员或朝廷所遣使者加强物料的日常检视。如天禧五年(1021年),宋廷令沿黄河州军自今每年委派各处长吏或通判、河堤官吏与都大巡河、 本地使臣等官吏亲自检视河堤状况、物料准备情况。景�三年(1036年),度支副使郭劝、四方馆使夏元亨受命“同点检修横垄埽所储钱粮刍藁”。对都水监,宋廷也不断督促其切实履行及时、足额准备物料之责。熙宁十年(1077年),鉴于此前早已任命的修护黄河决口提举官仍滞留京师、未有治河举措的实施,宋廷下令“可令一员先往豫计兵夫宿寨,趣什物、薪粮有备,庶兴功之际,率皆整办,不至乏事”。结果判都水监宋昌言被派遣前往开展治河物料等物资的筹措。政和六年(1116年),宋廷命都水监监督广武、雄武等埽广贮工料,否则“官吏当行军法”。而为更好地服务于物料的准备,在治河官员的监管等方面,宋廷也有着相应的改进举措。政和七年(1117年),针对河朔地区诸多庸官在物料筹集中多有敲诈勒索的现象,宋廷明确规定“自今并以违御笔论,不以荫赎及赦降、自首原减”,同时鼓励他人告发。
      为防止官员肆意扩征物料、浪费资财,宋廷也采取相关措施对有关弊端加以防范和纠察。如天圣元年(1023年),针对此前京东路、京西路急征黄河梢芟数千万、当地百姓负担沉重的状况,宋廷迅速“诏州县未得督发,别候旨”。为防止官员的营私舞弊或渎职,宋廷也有着相应的防范举措。如至道三年(997年),鉴于当年购置黄河物料经费过于庞大,“吏或侵扰为奸”,宋廷专门遣使前往澶州沿黄河检查竹索等物料,“令阅数裁减之”。元祜元年(1086年),李常、冯宗道在受朝廷差遣巡视黄河堤防后回奏称,“历览其堤防,全未高广,物料亦未有备。缘堤防之设,全系水官;物料之蓄,责在本道”,宋廷随即采纳他们的建议而下令添置外都水使者、勾当公事各一员,以便更好地监督地方官员尽职于物料的充分准备和修护工作的及时开展。
      第二,物料保管的检视。黄河物料征集规模动辄庞大,其日常保管措施如不完备,即会造成大量物料的损毁或耽搁黄河救治活动的及时开展。因此,宋廷不断责令相关官员认真履行职责,陆续出台相关规定,以督促相关官员落实物料保管的各项措施。如天圣八年(1030年),三门白波发运使文洎对黄河物料日常中的检查、调拨、保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景�元年(1034年),针对各埽所需物料“岁给有常数”,耗资巨大而又“积久多致腐烂”,文洎又建议“乞委官检核实数,仍视诸埽紧慢移拨,并斫近岸榆柳添给,免采买搬载之劳”,为宋廷所采纳。此外,在日常的物料保管中,宋廷也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官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挪用物料。如开宝三年(970年),宋廷即诏令“河防官吏毋得掊敛丁夫缗钱,广调材植以给私用,违者弃市”。
      第三,物料的调配。元丰四年(1081年),在黄河决口澶州而当地又无梢草可供调用的情况下,当地官府“借支河埽场内桩千条、梢二万束,本州豫买草四万束”。而黄河在这次决溢中也严重冲击御河,恩州城由此颇为危急,最终恩州守官“以州界退背诸埽梢草及河清兵,支移赴本州”。元丰四年(1081年),相视检计黄河堤防舒直建议,对于小吴埽以下原黄河旧道所备物料,“其地远难运,委转运司卖之,以钱应副河防”,获得朝廷批准。在此,宋廷即是鉴于路途遥远、物料转运不便,从而将被废河防地的物料卖出之后,再将资金转往它处用于物料的重新购置。元祜六年(1091年),经都水监提议,宋廷同意在今后的黄河水灾救治中“诸路沿(黄)河堤堰物料听相度紧慢多寡移那支用”问。元符三年(1100年),吏部奏请“都大并河埽使臣兵士及修河物料,虽许不拘常制抽差取射者,并听本监与转运外丞司执奏占留”,这一建议获得宋廷的批准。这些物料调配措施的运用,对及时应对黄河水灾的危急情况可发挥有效作用。
      三、与黄河物料相关的奖惩制度
      相对于北宋黄河河役的频繁举行、物料的大量储存与使用,与物料相关的一系列奖惩制度也逐步加以建立,这主要集中体现于能否合理使用物料和保管是否完善等方面。
      从黄河物料是否能够被合理使用方面来看,宋廷与之相应的奖惩制度在前后不同时期也经历了一番调整。北宋初期,在黄河救护的过程中,节约物料而又能成功堵塞决溢,一度被作为对官员予以奖赏的一条重要标准,如直到景德二年(1005年)十一月,钱昭晟在组织救治黄河决口中即因谋划有方、“省功减费”而顺利完工,由此被擢升为崇仪副使。但在此后不久,即到次年七月时,为防止某些官员因追求赏赐而刻意削减物料的使用、削弱水利工程的质量,宋廷又开始弱化了对官员减省物料的奖赏,明令“自今修缮河堤无得更减功料”。反映到此后黄河救护奖赏的实际执行中,宋廷一方面不再以减省物料作为黄河官员奖赏的重要依据,并在所颁诏书中对此不断加以重申。如景德五年(1008年),当阳武、酸枣河堤使者提请以减省功料作为对治河官员赏赐的依据时,宋廷迅速改遣其他使臣将其加以替换。天禧四年(1020年),宋廷又明确重申“沿河州军,自今每岁令长吏与巡河使臣躬视堤岸,当浚筑者备书以闻,勿复减省功料,以图恩奖,违者宾重罪”。之后,宋廷于天圣四年(1026年)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修护河堤“仍以修过功料进取进止”;另一方面则对既能减省物料、又能保障治河工程牢固者,或因调整施工方法而节约物料者,仍给予较为丰厚的赏赐。如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河阳高坤以叶石修筑黄河河堤,经勘察既人力、物料又工程牢固,朝廷对其下诏予以褒奖。熙宁六年(1073年),王亨、高超等人在救护黄河决口的过程中,改进筑埽方法,“献筑土供埽,月堤闭口,比修闭决口裁省功料”,为此也获得了朝廷的丰厚赏赐。另外,对于因黄河救护举措不当或官员贪渎等原因而造成的物料严重损毁,宋廷对相关官员也要予以较为严厉的惩处。如元丰七年(1084年),范子渊调用丁夫万人、耗费工料数十万以修直河,结果却是无功而终,宋廷即给予其降一官的惩罚。靖康元年(1126年),御使中丞许翰弹劾孟昌龄父子在长期修治黄河的过程中举措不力、浪费物料而又贪污资财,“妄设堤防之功,多张梢椿之数,穷竭民力,聚敛金帛”,宋廷也为此对孟氏父子分别予以贬职等处罚。
      在日常的物料保管中,对于兵民偷盗、损毁物料以及官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挪用物料等行为,在宋廷的相关法令、制度规定中,也都有着严厉的处罚规定。如开宝三年(970年),宋廷即诏令“河防官吏毋得掊敛丁夫缗钱,广调材植以给私用”,否则“违者弃市”。而在咸平三年(1000年),宋廷还专门下诏“申严盗伐河上榆柳之禁”翻。为逃避繁重的河役,河清兵有时故意盗伐堤埽树木“故图徒配”。针对这种现象,宋廷在天圣六年(1028年)规定,“自今河清军士盗不满千钱者,决讫仍旧充役;千钱以上及三犯者,决讫刺配广南远恶州牢城;诸色人准旧条施行”,并将此法由滑州而推及京东西路、河北路、淮南路等濒河地区。元丰元年(1078 年),针对此前灵平埽夜间失火、木岸烧毁一事,“其放火贼令河北转运司立赏钱五百千,募人告捕”。熙宁八年(1075年),宋廷明令“黄河向着堤岸榆柳,自今不许采伐。又诏虽退背堤岸,亦禁采伐”。元丰七年(1084年),针对河北路频奏有一二十人乃至两三百人结伙盗取黄河堤林木梢芟等物,中书省提议由地方官对此加以勘验后如确实属实,即遣官督捕,“如续有盗河堤林木梢芟等,非凶恶群党,一面依此觉察收捕,月具人数捕获次第以闻”。元祜六年(1091年),针对黄河河卒盗拆埽绎木岸的行为,宋廷也是严令加以惩处,“以持仗窃盗论,其退背处减一等,即徒以上罪于法不该配者,亦配邻州……巡防军人不觉盗每次,使臣三次,合杖六十”。
      针对官员劝导民众培植林木的效果优劣,宋廷也有着相应的奖惩规定。如早在建隆二年(961年),宋廷即“申明周显德三年之令,课民种植,每县定民籍为五等”,并责令各县令佐春秋检查栽种之数,“秩满赴调,有司第其课而为之殿最”,即将地方林木的栽培情况与对官员的考核相联系。天禧元年(1017年),在都大巡检汴河堤岸韦继升、张君平的倡议下,宋廷诏令“缘汴河州军管勾河堤京朝官使臣、令佐等任满,如委栽种及五万株已上青活,河堤别无疏虞,新官点检交割,取本州府官吏保明以闻。仍自赍赴阙,于中书、枢密院通下,候看详应条,京朝官使臣与免短使、家便差遣,令佐免选。如不应条,不及数,显有情幸,干系官吏重行朝典”,并采纳二人“沿(汴)河县植榆柳,为令佐、使臣课最”的建议。天圣七年(1029年),宋廷诏令辇运司年终检查广济河、黄河沿岸地区地方官劝导栽种榆柳的情况,可见在这些地区宋廷也是时常要求地方官员督促民众广植树木的。
      纵观北宋黄河物料筹集与管理,我们不难发现其诸多突出特征,主要体现为:物料的种类丰富多样,梢芟、薪柴、楗橛、竹石、茭索、竹索之类都被纳入物料之中,后世黄河治理的物料也基本没有超出这一范畴;物料征集的途径完备,从物料采伐、科征、购买、培植、劝纳,到不同区域间的物料调拨等,几乎涵盖了在当时条件下所能运用的全部手段;物料使用的规模相当庞大,在黄河“每岁河堤常需修补”、“蒸薪之积,堤防之劳,无时而已也”的情形下,物料投入颇为惊人,“自古竭天下之力以事河者,莫如本朝”翻也就绝非虚言。这些方面,既反映出黄河水患到北宋时期已发展到相当严峻的程度,同时其物料筹措与管理的方法、经验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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