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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活农村沉睡房产资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农业现代化包括5个方面

    时间:2019-04-25 03:18: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物权法》确定了“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农村房屋可以设定抵押。但是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作出了严格限制,农村房屋抵押权的实现还需要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房屋抵押权的实现有利于激活农村沉睡的房产资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激活;农村房屋;抵押权;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024-02
      河南省叶县农民李红伟2010年流转了近1 000亩土地种植高效有机蔬菜,由于扩大规模建大型温室,没有抵押物而贷不到款。不得已,只好向郑州工作的二叔求助,二叔用住房做抵押贷款,才解了他的燃眉之急。当前,农民房屋不能够办理抵押,造成农民“贷款难”和金融机构“难贷款”,农民很难获得有效的资金支持,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如何解决“两难”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
      一、农村房屋的法律问题
      (一)农村房屋所有权
      农村房屋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属于农民个人所有的房屋,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等所有的房屋。《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据此,农村房屋是农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农民对自己的房屋享有财产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有权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宅基地,并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得在宅基地上设定抵押权,否则无效。法律禁止对宅基地进行买卖和抵押。这意味着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分开单独设立抵押权。
      二、抵押权相关规定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有权就其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筹集资金的基本渠道是向金融机构融资。金融机构为了防范风险,要求融资人提供担保,保护自己的金融安全。市场主体通过融资,投入市场进行生产经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金融机构也获得了利益,实现双赢[1]。另一方面,由于抵押担保不转移占有,对债权人来说可以减少保管担保物的风险,对债务人来说可以充分利用担保物实现增值,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有学者说,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抵押权在抵押物权中得到严重化[2]。
      三、农村房屋抵押的现实意义
      第一,农村房屋抵押能够激活农村沉睡的房产资本,充分发挥农村房屋的经济效益。目前我国农村,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农业产业升级所急需的投资如种植有机蔬菜、购买新型种子、农用机械、新型灌溉技术等,均需要通过贷款来解决。金融机构贷款都要求提供担保物,对农民来说,房屋是农民手里最值钱的财产了。如果允许以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将大大缓解农民“贷款难”和金融机构“难贷款”的难题。农民通过房屋抵押融资来发展经济,对发展农村经济十分有利。
      第二,农村房屋抵押,对金融机构来说风险易于控制。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建房应当使用宅基地,一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面积上限不能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规定。我国农民每户仅有一处宅基地,房屋用于抵押取得贷款后,抵押人非常清楚不能偿还贷款所面临的法律后果,使其更加珍惜和合理使用来之不易的贷款,同时,能调动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金融机构通过完善管理机制,加大对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将信贷风险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第三,允许农村房屋抵押对搞活农村经济,培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具有深远重大的意义。我国目前至少有70%左右的人口住在农村,这些人口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参与主体。中国要真正摆脱贫穷落后,就必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缩小城乡差别,让更多的农民走上富裕之路。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广大农民也正在积极寻找致富的门路,可是又缺乏必要的资金。如果不允许他们将自己的私有房屋抵押来获得发展经济所必须的资金,让他们眼睁睁看着失去一个又一个的致富机会,很可能让部分农民产生畸形心理,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四、我国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我国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有着严格的限制。根据“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在实现农村房屋抵押权时必须依法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分而享有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是农民的安身之本。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无法覆盖广大农村的现实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衣食来源,宅基地使用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居住问题。这两项制度的福利色彩成为维护农业、农村、农民利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功能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首要功能,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问题,必须尊重这一现实,以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3]。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我国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直接的允许或禁止性规定,但是国务院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对该问题发布了一些明确的政策性规定。(1)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3)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4)2008年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2)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3)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4)2008年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存入我的阅览室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未就农村宅基地转让直接作出允许或禁止的规定,但有关法律及国家的政策性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及其价值取向是明确的。国家对农村宅基地转让进行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而且其使用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面积,除此之外的转让行为,应确认为无效。
      五、农村房屋抵押的现状
      为了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我国已经有不少的地方进行积极的尝试:安徽省宣城市某区2003—2009年共办理农村房屋抵押登记9 506户,贷款总额7.2亿元;2009年吉林省先后下发《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关于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发展多种形式担保信贷产品试点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开展农村房屋抵押贷款试点;2010年底,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施行),截至目前,重庆市依据该办法已发放贷款共计99.5亿元;2011年8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农民以房屋抵押的方式获得贷款,首先要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取得房产证,然后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就能申请农业专项贷款,解决目前资金短缺的困难。
      从试点的情况看,农民房屋设立抵押的一般程序是:(1)产权登记,农民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房产评估,对农民的房屋进行评估;(3)签订合同,农民和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4)抵押登记,合同双方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六、农村房屋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农村房屋具备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实现抵押权时具备拍卖或者竞价的条件,应当优先适用拍卖或者竞价的方式,抵押权人以拍卖或者竞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主要是基于实现抵押房屋的价值最大化考虑,也是充分保护抵押人权益的体现。拍卖或者竞价的条件主要有三个:一是竞买人在两人以上;二是全部竞买人均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三是全部竞买人都符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2.实现抵押权时不具备拍卖或者竞价的条件,则分别处理:
      (1)抵押权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则可将抵押房屋以折价或变卖的方式转让给抵押权人,使其优先受偿;如果抵押权人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则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将抵押房屋及宅基地一并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抵押房屋则作价补偿,抵押权人以补偿款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将抵押房屋及宅基地一并收回,统一安排使用,而对抵押房屋作价补偿,抵押权人以补偿款优先受偿。
      3.抵押权人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取得抵押房屋和宅基地,或者抵押房屋及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应当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农村房屋设定抵押,根据“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来实现抵押权,既不违反法律,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转让,并且要及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户主变更手续,完成农村房屋抵押实现的全部过程。因此,没有必要禁止农村私有房屋的抵押[4] 。但是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农村房屋抵押在实践操作中应当注意相关手续的办理及完善,不得违反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要尽早立法,明确农村住房登记办证及抵押贷款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房屋抵押权得以实现,激活农村沉睡的房产资本,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和支持农业经济发展,把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农业,为现代农业的发展增添强大动力。
      参考文献:
      [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32.
      [2] 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0.
      [3] 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28.
      [4] 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7.[责任编辑 柯 黎]
      收稿日期:2012-04-11
      作者简介:王向阳(1967-),男,讲师,从事法学研究。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未就农村宅基地转让直接作出允许或禁止的规定,但有关法律及国家的政策性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及其价值取向是明确的。国家对农村宅基地转让进行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而且其使用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面积,除此之外的转让行为,应确认为无效。
      五、农村房屋抵押的现状
      为了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我国已经有不少的地方进行积极的尝试:安徽省宣城市某区2003—2009年共办理农村房屋抵押登记9 506户,贷款总额7.2亿元;2009年吉林省先后下发《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关于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发展多种形式担保信贷产品试点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开展农村房屋抵押贷款试点;2010年底,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施行),截至目前,重庆市依据该办法已发放贷款共计99.5亿元;2011年8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农民以房屋抵押的方式获得贷款,首先要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取得房产证,然后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就能申请农业专项贷款,解决目前资金短缺的困难。
      从试点的情况看,农民房屋设立抵押的一般程序是:(1)产权登记,农民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房产评估,对农民的房屋进行评估;(3)签订合同,农民和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4)抵押登记,合同双方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六、农村房屋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农村房屋具备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实现抵押权时具备拍卖或者竞价的条件,应当优先适用拍卖或者竞价的方式,抵押权人以拍卖或者竞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主要是基于实现抵押房屋的价值最大化考虑,也是充分保护抵押人权益的体现。拍卖或者竞价的条件主要有三个:一是竞买人在两人以上;二是全部竞买人均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三是全部竞买人都符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2.实现抵押权时不具备拍卖或者竞价的条件,则分别处理:
      (1)抵押权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则可将抵押房屋以折价或变卖的方式转让给抵押权人,使其优先受偿;如果抵押权人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则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将抵押房屋及宅基地一并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抵押房屋则作价补偿,抵押权人以补偿款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将抵押房屋及宅基地一并收回,统一安排使用,而对抵押房屋作价补偿,抵押权人以补偿款优先受偿。
      3.抵押权人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取得抵押房屋和宅基地,或者抵押房屋及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应当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农村房屋设定抵押,根据“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来实现抵押权,既不违反法律,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转让,并且要及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户主变更手续,完成农村房屋抵押实现的全部过程。因此,没有必要禁止农村私有房屋的抵押[4] 。但是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农村房屋抵押在实践操作中应当注意相关手续的办理及完善,不得违反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要尽早立法,明确农村住房登记办证及抵押贷款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房屋抵押权得以实现,激活农村沉睡的房产资本,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和支持农业经济发展,把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农业,为现代农业的发展增添强大动力。
      参考文献:
      [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32.
      [2] 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0.
      [3] 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28.
      [4] 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7.[责任编辑 柯 黎]
      收稿日期:2012-04-11
      作者简介:王向阳(1967-),男,讲师,从事法学研究。 存入我的阅览室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未就农村宅基地转让直接作出允许或禁止的规定,但有关法律及国家的政策性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及其价值取向是明确的。国家对农村宅基地转让进行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而且其使用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面积,除此之外的转让行为,应确认为无效。
      五、农村房屋抵押的现状
      为了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我国已经有不少的地方进行积极的尝试:安徽省宣城市某区2003—2009年共办理农村房屋抵押登记9 506户,贷款总额7.2亿元;2009年吉林省先后下发《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关于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发展多种形式担保信贷产品试点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开展农村房屋抵押贷款试点;2010年底,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施行),截至目前,重庆市依据该办法已发放贷款共计99.5亿元;2011年8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农民以房屋抵押的方式获得贷款,首先要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取得房产证,然后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就能申请农业专项贷款,解决目前资金短缺的困难。
      从试点的情况看,农民房屋设立抵押的一般程序是:(1)产权登记,农民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房产评估,对农民的房屋进行评估;(3)签订合同,农民和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4)抵押登记,合同双方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六、农村房屋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农村房屋具备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实现抵押权时具备拍卖或者竞价的条件,应当优先适用拍卖或者竞价的方式,抵押权人以拍卖或者竞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主要是基于实现抵押房屋的价值最大化考虑,也是充分保护抵押人权益的体现。拍卖或者竞价的条件主要有三个:一是竞买人在两人以上;二是全部竞买人均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三是全部竞买人都符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2.实现抵押权时不具备拍卖或者竞价的条件,则分别处理:
      (1)抵押权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则可将抵押房屋以折价或变卖的方式转让给抵押权人,使其优先受偿;如果抵押权人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则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将抵押房屋及宅基地一并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抵押房屋则作价补偿,抵押权人以补偿款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将抵押房屋及宅基地一并收回,统一安排使用,而对抵押房屋作价补偿,抵押权人以补偿款优先受偿。
      3.抵押权人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取得抵押房屋和宅基地,或者抵押房屋及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应当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农村房屋设定抵押,根据“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来实现抵押权,既不违反法律,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转让,并且要及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户主变更手续,完成农村房屋抵押实现的全部过程。因此,没有必要禁止农村私有房屋的抵押[4] 。但是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农村房屋抵押在实践操作中应当注意相关手续的办理及完善,不得违反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要尽早立法,明确农村住房登记办证及抵押贷款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房屋抵押权得以实现,激活农村沉睡的房产资本,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和支持农业经济发展,把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农业,为现代农业的发展增添强大动力。
      参考文献:
      [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32.
      [2] 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0.
      [3] 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28.
      [4] 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7.[责任编辑 柯 黎]
      收稿日期:2012-04-11
      作者简介:王向阳(1967-),男,讲师,从事法学研究。 展农村房屋抵押贷款试点;2010年底,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施行),截至目前,重庆市依据该办法已发放贷款共计99.5亿元;2011年8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农民以房屋抵押的方式获得贷款,首先要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取得房产证,然后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就能申请农业专项贷款,解决目前资金短缺的困难。
      从试点的情况看,农民房屋设立抵押的一般程序是:(1)产权登记,农民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房产评估,对农民的房屋进行评估;(3)签订合同,农民和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4)抵押登记,合同双方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六、农村房屋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农村房屋具备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实现抵押权时具备拍卖或者竞价的条件,应当优先适用拍卖或者竞价的方式,抵押权人以拍卖或者竞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主要是基于实现抵押房屋的价值最大化考虑,也是充分保护抵押人权益的体现。拍卖或者竞价的条件主要有三个:一是竞买人在两人以上;二是全部竞买人均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三是全部竞买人都符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2.实现抵押权时不具备拍卖或者竞价的条件,则分别处理:
      (1)抵押权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则可将抵押房屋以折价或变卖的方式转让给抵押权人,使其优先受偿;如果抵押权人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则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将抵押房屋及宅基地一并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抵押房屋则作价补偿,抵押权人以补偿款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将抵押房屋及宅基地一并收回,统一安排使用,而对抵押房屋作价补偿,抵押权人以补偿款优先受偿。
      3.抵押权人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取得抵押房屋和宅基地,或者抵押房屋及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应当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农村房屋设定抵押,根据“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来实现抵押权,既不违反法律,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转让,并且要及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户主变更手续,完成农村房屋抵押实现的全部过程。因此,没有必要禁止农村私有房屋的抵押[4] 。但是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农村房屋抵押在实践操作中应当注意相关手续的办理及完善,不得违反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要尽早立法,明确农村住房登记办证及抵押贷款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房屋抵押权得以实现,激活农村沉睡的房产资本,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和支持农业经济发展,把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农业,为现代农业的发展增添强大动力。
      参考文献:
      [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32.
      [2] 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0.
      [3] 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28.
      [4] 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7.[责任编辑 柯 黎]
      收稿日期:2012-04-11
      作者简介:王向阳(1967-),男,讲师,从事法学研究。 存入我的阅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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