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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交车道路交通事故涉诉案件的特点和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查询

    时间:2019-04-15 03:22: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城市公交车与市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便利和快捷,是城市市民出行的一种重要交通工具。然而,由于公交企业运营的特点,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基础建设和管理不足、交通参与人员遵章守法的安全意识较弱、人们维权意识提高等多方面原因,导致交通事故赔偿成为企业发生最多的纠纷案件。这不仅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企业的公共形象也带来了负面影响。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公交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
      关键词 交通事故 交通涉诉案件 涉诉案件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一、交通事故涉诉案件的特点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及运营车辆和乘客人数的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就不可避免的提高了。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受害方因交通事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企业赔偿的案件在不断增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和新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出台,削弱了交警部门的调解职能。
      一些单位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取消了之前交警部门调解的诉讼前置程序。《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交通部门的调解规定了严格的时限。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避免造成久调不解、矛盾激化的现象。因而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而调解不成的案件受害方就选择向法院起诉索赔,导致交通涉诉案件数量增加。
      保险公司理赔渠道不畅,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对调解协议的认可较低,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交交警部门或法院的结案书或判决书,也导致了本想协议调解的当事人为了更好地获得保险理赔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受害方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要求索赔的标的额不断提高。
      受害方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比例不断提高,说明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思在不断加强。案件标的额的提高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的实施,《解释》无论从赔偿义务主体方面,还是从赔偿项目及期限和标准方面,都加大了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也在每年更新适用最新的标准。例如,2010年郑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97元/年,2011年则达到了21612元/年,每年数额在不断增长;死亡赔偿金由原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补偿十年修改为二十年,以及明确了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抚慰金,二者属于两项赔偿方式,当事人在要求死亡赔偿金的同时可要求精神抚慰金。而后者主观性很强。因此当事人诉请的标的较大,大部分客伤案件标的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
      (三)因第三人原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方以合同之诉提出向企业提出索赔的案件逐渐增加。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原因引起的,企业对此事故没有责任或仅负次要责任,受害方特别是乘客,往往以与企业存在服务合同之由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要求索赔,而不是直接向侵权人提出侵权之诉要求索赔。而作为非乘客的受害方,往往则是选择有财力和声誉的企业作为被告进行索赔。
      (四)法院对主次责任的宽泛判决给当事人抱侥幸心里。
      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一般是:由某方负全责或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而对于认定为一方负主责另一方负次责的事故来讲,由于主次之分有一定的幅度范围,以四六之分为最低界限,尚有三七、二八、一九也属主次责任的范畴,这样的习惯划分,给这一类案件的当事人有一个侥幸的心里,期望法院的自由裁判权能判合自己的心愿。
      (五)诉讼案件结果表现多为判决结案,调解结案数量相对很少。
      导致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当事人对于责任的认定划分认识不足、适用的赔偿标准错误以及抱着“公家单位好说话好执行”的心态,往往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双方难以达成合意。另外加上一些事故可能造成事故方重大伤亡,受害方存在一定的怨恨心理,寄希望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从而在感情上和心理上都无法接受调解,不愿作出较大让步,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处理,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涉诉案件的调解率。
      (六)法院处于社会因素的考虑,相对于企业而言更倾向保护个人。
      为响应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需要,实现稳定社会的目的,作为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执行者法院,会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会向受害方个人做出一定的倾斜。企业的利益就难免会受到一定的损失、付出一定的代价。
      二、加强对交通涉诉案件监督管理的建议
      新形势给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涉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必须坚持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为中心,建立相应的涉诉案件监督管理体制,狠抓各项处理措施的落实。笔者认为,做好交通事故涉诉案件工作,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有一定知识和经验的法务人员队伍负责处理涉诉案件。
      随着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培养和建立专业的涉诉案件的管理队伍和人员,成为企业做好涉诉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只有专业的队伍和人员,才能站在法律专业的角度,在处理涉诉案件时保持清醒的头脑,作出合法的分析,收集有效的证据,作出理性的判断;才能吸取本企业的诉讼教训,借鉴其他企业官司的经验,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提供法律意见,提出法律风险防范措施,选择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化解乃至避免官司的出现。
      (二)制定涉诉案件管理制度,建立涉诉案件信息登记和报告制度,完善案件档案管理。
      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涉诉案件管理制度,明确案件的管理职责和处理流程,并保证严格落实。企业应设计和建立专门的受结案信息登记表,由专门负责的法务人员填写。案件登记本应对案件信息和办案流程记录尽可能的详细。负责交通事故涉诉的法务人员应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对案件进行跟踪,及时提出法律建议。
      做好案件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工作,法务人员要能够对所办案件心中有数、本上有录,做到案件信息数据有据可查,向企业汇报案件处理情况;通过案件资料分析案件发生原因,发现企业存在的漏洞,总结案件经验,提出预防措施,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以及提高各单位、各处室、各级员工风险控制意识等方面入手,减少交通事故涉诉案件的发生。
      案件办结后法务人员应及时将案件整理归档,保证案件相关资料完整,一案一结,交档案保管部门存档。
      (三)建立法务人员定期例会制度。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涉诉案件的法务人员例会,为大家建立一个沟通交流和学习的平台,为大家创造一个总结经验、互通有无、互相学习借鉴的机会,促进企业内部和企业间的交通事故涉诉案件的工作交流。办案人员要将近期发生和办理的案件,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方案和对策建议,向会议进行汇报;总结办案经验,向大家介绍,供大家借鉴,相互取长补短。如果大家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疑难复杂或者没有遇到过的情况,大家通过例会形式集思广益一起讨论学习、出谋划策,对大家来说都是一个提高和促进的过程。例会要建立法务人员定期学习制度,请企业外部的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士对法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对法学理论、最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学习,以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和提高自身的应诉水平与技巧。
      (四)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和合作,积极发挥法院的调解作用。
      平时与法院主动联系,及时了解新立案件情况,向法院介绍案件情况,并提出解决纠纷的合理化建议,通过法院做好事故对方的工作,发挥法院的权威和中立作用,引导其放弃不合理的赔偿要求;积极发挥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调解作用,争取立案前调解和庭前调解,和法院一起化解纠纷和矛盾,共同追求案结事了的目的。
      交通安全是公交企业的重头大事,交通事故涉诉案件的处理工作又直接关乎着交通运营企业建设、发展和自身声誉,关系着企业的切身利益。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恰当地处理好交通事故涉诉案件对于减少企业法律风险、提出法律风险预告、规范企业组织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诉讼管理法务工作应作为企业建立现代管理制度一项重要内容加以重视。
      (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在职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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