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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加强反分裂斗争,推进西藏的长治久安

    时间:2019-04-15 03:19: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西藏的反分裂斗争由来已久,当前我们同达赖集团及支持他们的国际敌对势力的斗争仍然尖锐复杂,然而,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与西藏反分裂斗争的现实法律需求不相适应,西藏自治地方在遵守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尽快出台反分裂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同时,应大力提高西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的法律素养,夯实反分裂斗争的法律思想基础,对于进一步推动西藏从基本稳定走向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西藏;反分裂;法治;长治久安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8-0063-05
      西藏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而影响西藏长治久安的最根本因素就是达赖集团的分裂破坏活动。反对分裂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复杂的斗争,为应对西藏日益复杂尖锐的反分裂斗争形势,有效加强打击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活动的力度,在法制架构内快、准、狠地严厉打击藏独分裂势力的犯罪活动,西藏自治地方应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尽快制定有关西藏反分裂的地方性法规,以充分发挥地方法规在反分裂斗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推动长治久安方面的积极功能,切实加强西藏各族人民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建设,以有效建立起推进西藏长治久安工作由主动治理,向标本兼治,贵在治本转变的法治运行机制。
      一、依法加强反分裂斗争,对于推进西藏长治久安的社会局势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西藏在国家稳定大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是我国重要的国家安全屏障、生态安全屏障、战略资源储备基础、高原特色农产品基地、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世界旅游目的地,西藏的安全对于我国西南边疆安全乃至全国的安全都至关重要。2010年1月,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西藏跨越式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反分裂斗争尖锐复杂的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明确地提出了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西藏长治久安的任务和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西藏各族人民的特殊关怀。社会环境安全稳定是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没有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不可能实现西藏又好又快地发展,而影响西藏社会安全稳定的根本危险是达赖集团的藏独分裂势力。自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我们同达赖集团的反分裂斗争一直没有停止过,达赖集团是代表旧西藏政教合一封建农奴主阶级残余势力、受国际敌对势力支持和利用、破坏我国西藏和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稳定、图谋“西藏独立”的分裂主义政治集团[1]。
      从1959年达赖叛逃印度建立所谓“流亡政府”开始就没有停止过破坏西藏地区政治稳定的活动,由于历史、社会、地理等方面的原因,西藏经济基础薄弱,发展落后于全国其他地区,加之西藏地广人稀,民族、宗教方面的特殊性,达赖集团在西方反华势力的支持下,分裂活动不断升级。一方面达赖集团在西藏问题上不断调整策略,变换手法,他利用各种手段,在国际上大肆散布谎言,极力攻击党和政府对西藏的政策,其背叛祖国的分裂活动更加猖狂,言论更加狡猾,具有更大的欺骗性、隐蔽性和煽动性。达赖集团在境外以“和谈”骗术和“国际化”两手并用,在国际舞台上,达赖不提“独立”二字,兜售“大藏区”、“高度自治”、“中间道路”、“民族自决”等分裂主义主张,游说国际社会,欺骗世界舆论,寻求西方反华势力的更多支持,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利用达赖分裂集团这张牌,以所谓的“西藏问题”干涉中国内政,以达到其长期牵制、遏制我国和平崛起的目的,同时,欧洲议会为达赖提供讲坛,向中国政府施压,要求中国政府和达赖进行谈判,欧盟主要国家也把对达赖集团的支持作为对华外交的一个筹码。另一方面,在达赖高唱“中间道路”的同时,达赖集团却不断煽动受到蒙蔽的藏人与中央政府对抗,呼吁国际社会对我国施压,鼓动境内藏人继续开展“非暴力不合作运动”,以“藏青会”、“藏妇会”为代表的达赖集团中的激进组织也鼓动开展暴力分裂活动,并积极招募分裂分子,不断潜入我境内,开展暴力分裂活动。他们在境外精心策划、境内制造骚乱、以暴力手段实现西藏独立,把分裂活动引向境内,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达赖集团连续不断地在拉萨街头制造了多起以分裂祖国为目的骚乱事件,2008 年3月,他又有组织、有预谋地精心策划、煽动制造了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事实证明,达赖是图谋西藏独立的分裂主义政治集团的总头子,是国际反华势力的忠实工具,是在西藏制造社会动乱的总根源,是阻挠藏传佛教建立正常秩序的最大障碍。我们和达赖集团的矛盾,不是民族问题,不是宗教问题,也不是人权问题,而是维护祖国统一和分裂祖国的问题[2],是敌我性质的斗争。
      随着十四世达赖年岁已大,达赖集团叛逃国外50多年后第一次面临政教权力交接的深刻危机,达赖集团对外危机感将进一步增强,将会急于求得突破,加紧策略调整,其分裂、渗透活动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我们与达赖集团之间的斗争也必将进人更加复杂、更加尖锐的时期,今年8月,达赖对外宣称“退休”,从未踏上过西藏土地的洛桑桑杰被选为“西藏流亡政府总理”,此人是激进组织“藏青会”的重要成员,一上台叫嚣会采取极端方式,寻求西藏的完全“独立”[3]。他们改变了行动策略,开始利用非政府组织、互联网社交活动、电子出版物等恶意中伤我国政府,妄图以此骗取国际舆论的同情,获取其生存并继续进行分裂活动的空间,同时,利用“民族、宗教、人权”为幌子,加紧地向西藏民众进行“西藏独立”的反动思想宣传,特别是他们积极在西藏的知识分子中发展其信徒,一些分裂分子投身于它的门下,在暗地里从事分裂活动,在其反动宣传中逐渐出现了暴力化的倾向,对西藏的稳定构成了直接威胁,境外藏独分裂势力的思想渗透不断变换手法,加大了我反渗透的难度。这种“境内与境外相互勾连、软对抗与暴力破坏相互配合、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相互交织、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作用”的特点[4],使推进西藏长治久安的任务更为艰巨繁重。达赖集团和国际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和宗教进行分裂破坏活动,仍然是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影响西藏长治久安的根本因素,我们同达赖分裂势力的反分裂斗争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期的、艰苦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因而,我们要积极研究对策,对分裂活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要通过制定反分裂地方立法,既要严厉打击传统的分裂活动中暴力犯罪,又能依法打击那些改头换面的分裂组织、分裂行为,依法加强地方社会管理工作;同时,更加重视藏独分裂势力对我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要积极开展群众性反分裂斗争法制思想教育,筑牢反对分裂、维护稳定的法律思想基础,这是有效防范分裂事件发生的治本之策,也是当前在推进西藏由基本稳定走向长治久安过程中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   二、根据依法加强反分裂斗争需要,当前西藏自治地方应加快反分裂地方立法的工作
      以法律为武器,严厉打击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是依法治藏的必然要求。对藏独分裂势力的严厉打击应在法制的架构下进行,虽然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为打击藏独分裂势力的犯罪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根据,但是,随着西藏反分裂斗争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我区反分裂斗争的需要,为了有效打击和防范藏独分裂势力的破坏活动,提高惩治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力度,在法制架构内迅速有力地精确打击藏独分裂势力的犯罪活动,笔者认为,由西藏自治区人大行使自治立法权,尽快制定有关西藏反分裂的地方性法规,以完善打击藏独分裂势力犯罪活动的法律运行机制。
      (一)加快西藏反分裂地方立法,以促进和完善西藏反分裂斗争法制方面的不足
      目前, 我国虽然制定了《反分裂国家法》,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反分裂的法律体系,实际工作中操作起来也很不方便。2005 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以国家基本法律确立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共同义务,就立法名称而言, 该法应当适用于各种形形色色的分裂祖国的活动。但该法是特定时期的立法,主旨是扼制台独势力, 对“台独”以外的其他分裂祖国的活动尚难以适用。显然,《反分裂国家法》的适用范围过窄, 与其立法名称不相符, 致使其立法的价值受到局限。因而, 需要重新修订以扩大其适用范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修订这部法律之前,在反分裂斗争比较特殊的西藏民族自治地方,很有必要通过自治立法加以补充, 以填补立法漏洞。
      西藏自治地方在同藏独分裂势力的斗争中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针对1987年9月27日拉萨开始出现的大规模骚乱闹事,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23日作出了《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定》,2008年拉萨“3·14”事件之后,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3月29日作出了《关于强烈谴责达赖集团策划煽动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打砸抢烧的罪恶行径,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破坏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决议》,但这些法规都是针对具体分裂事件的立法,就我区反分裂全局工作的立法呈空缺状态。面对依然尖锐复杂的反分裂斗争形势,我们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西藏地方反分裂立法,为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提供法制保障。
      此外,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也有涉及反分裂的罪名、罪状及刑罚措施,具体反映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刑法》103 条、106条中,但相关的规定还不够系统、不够完善,故它的指引、评价、预测和强制功能就无法充分发挥出来。司法实践中分裂国家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往往被一般刑事犯罪罪名所取代,西藏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时,按照从重从快处罚的原则,同时出于反分裂斗争策略的考虑,大多以分裂分子实施的犯罪手段及造成的法律后果严重程度为标准,判处相应的刑事犯罪罪名,如放火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盗窃罪等,在审判拉萨3·14案件时都是如此定罪量刑[5]。以分裂国家罪、策划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参加分裂国家活动罪等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例很少见。藏独分裂分子以暴力手段实施放火、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抢劫、杀人、伤害等制造社会动荡、混乱和恐慌的犯罪行为,转以一般刑事犯罪定罪处罚,就会造成人们无法区分分裂国家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直接导致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分裂国家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活动的认识始终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
      (二)西藏反分裂地方立法的依据
      西藏民族自治地方反分裂地方立法的立法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性依据(其中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立法法依据及刑法依据。
      1.宪法性法律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因而,宪法既是制定国家立法的根本大法,也是制定地方立法的根本依据。《宪法》总纲第4条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是国家主权不可分离的原则。《宪法》第 116 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19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西藏反分裂地方立法,是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西藏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的自治权力。
      单行条例是专项的自治法规,具有内容的单一性、特殊性和制定的相对灵活性等特点,我们应结合各个方面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充分发挥单行条例这种立法形式的作用,用好用足中央赋予的这项权限,制定出契合实际的反分裂地方法规,对保障和促进我区长治久安将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2.立法程序法依据。《立法法》第 63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辖区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64条同时规定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范围: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辖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 8 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规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西藏反分裂地方立法符合立法法的上述规定。《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十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如,国家主权事项、犯罪和刑罚问题、对公民剥夺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民事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西藏反分裂地方立法,属于地方社会稳定和安全立法的范畴,其内容并不直接涉及《立法法》第 8 条规定的十项内容,而是从地方社会稳定和安全的角度就如何防范分裂事件的发生做一些具体的规定。   3.刑事立法依据。《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实施。”该条规定明确赋予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一定的刑事立法权,即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
      4.《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出台, 为西藏反分裂地方立法提供了程序规范。为了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 2001年5月21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西藏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以及批准程序和解释等内容,其中第7条1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法规:依照本自治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8条1款、2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这些规定及相关的立法程序规定为在西藏制定反分裂地方法规提供了明确的程序规范。
      (三)西藏反分裂地方立法应设置的基本内容
      为适应新形势下西藏反分裂斗争工作的需要,总结我们在反分裂斗争工作所积累的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把其中行之有效又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定上升为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法规,笔者认为可制定《西藏自治区反分裂工作条例》,以便加强西藏反分裂综合治理工作,建立更加科学的反分裂工作机制,为维护自治区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确保长治久安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1.反分裂工作的原则和任务。依法打击与防范藏独分裂主义势力的渗透和破坏是西藏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反分裂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反分裂工作必须实现“横到边、竖到底、不留死角”。“属地管理”解决的是“横到边”的问题,解决大局上的问题。每一级政府都有反分裂工作的职责,无论是中央驻藏单位,还是自治区直属单位,都应该主动服从当地政府的反分裂工作管理,而进行反分裂工作管理职责的当地政府也应该依法大胆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解决的是“竖到底”的问题,实际中某个单位或企业在西藏有其下属直管单位或分公司、子公司,根据这一原则,它不仅做好自身的反分裂工作,还要与当地反分裂工作部门密切配合,指导下属单位和公司做好反分裂工作。
      2.突出对藏独分裂势力的依法严厉打击。明确规定反分裂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藏独分裂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对藏独分裂组织的认定、参加分裂活动行为的确认等作出规定,对其中的首要分子、主犯、积极参与者等不同人员规定相应的惩处,以完善刑法惩处措施。西藏的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往往情况复杂,办案难度大,应特别规定秘密侦查手段和措施在反分裂斗争中的运用,这些秘密侦查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秘密侦听、秘密监视、邮件检查、网络侦查、诱惑(捕)、卧底等。对通过上述手段获取的证据的认定和使用程序必须有相应明确的规定。在规定秘密侦查手段和措施的同时,还要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其适用程序,以防止被滥用[6]。在办理分裂国家犯罪案件中,对公检法机关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在程序上要做出不同于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以强化执法机关的协同配合,体现依法从重、从快办理的刑事政策,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7]。同时,还应当规定通过加强宗教管理,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和打击以宗教活动名义搞分裂行为的原则、方针和措施;规定通过加强金融管理,切断藏独分裂分子进行破坏活动的资金渠道的相关措施;规定通过加强边防管理和出入境管理,防范境内外藏独分裂分子出入国边境的措施,坚决依法打击非法出入境活动;还可以规定对刑满释放的藏独分裂分子进行教育感化,以防止其再犯罪的相应措施。
      3.反分裂工作的保障措施。反分裂工作是一项长期性、根本性的工作,只有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提出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常抓不懈,才能保证反分裂工作有章可循、正常有序开展,反分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反分裂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应增加,一般按总人口数人均落实经费。其次,明确规定基层反分裂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明确各部门在反分裂工作中的职责,强调全社会参与、依法治理。还应明确强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人在内的全社会在反分裂方面的法律责任,防范“藏独势力”措施不落实或处置不及时,打击不力,致使本地区、本单位发生严重分裂活动事件的,给予一票否决。此外,我区自治立法对公民在反分裂斗争中应当履行的服从、协助、配合等方面的义务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加强公民在反分裂斗争中的责任意识,也有益于公民自身合法权利的保护。对包庇、纵容分裂国家犯罪分子的;隐瞒线索不查不报或者擅自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拖延办案,贻误战机的;泄露相关案情或工作秘密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等等犯罪违法行为,都应作出列举式的明确规定。
      三、依法加强反分裂斗争,提高西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的法律素养是关键
      (一)法律素养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必备素质
      依法开展反分裂斗争,不仅要健全西藏地方立法来对分裂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制裁,更包括对分裂意识的解剖和瓦解,要使西藏各族人民牢固树立维护祖国统一的思想,具有自觉抵御分裂思想侵蚀的能力。这一过程中,大力提高西藏各族人民的法律素养,是依法加强反分裂斗争,夺取反分裂斗争最后胜利的有力保证。公民法律素养包括了公民法律知识、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的综合状态。法律素养是影响法律实施的个体因素,当人们有较强的法律素养时,人们就会是基于内心的信仰,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而不是迫于法律的强制性而遵守法律,这种结果是很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因此,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区广大干部群众中广泛开展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事法律、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 努力提高我区各族人民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素养,自觉守法和执法, 使法律至上深入人心,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用我们的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无论哪个民族,无论信仰宗教与否,我们首先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要负责任有理性,都要知法守法,通过法律的途径表达我们的诉求,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一切事情[8]。   (二)公民良好的法律素养能帮助我们认清分裂活动的本质
      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36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我国《刑法》以专章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盗窃罪等法定罪名。因此,当藏独分裂分子以各种形式实施分裂活动时,就是严重违法的犯罪行为。达赖集团所谓“中间道路”、“大藏区”、“高度自治”的实质是妄图分裂国家、在西藏恢复其政教合一的反动统治。他们利用藏传佛教在西藏的特殊影响,打着宗教的旗子不停地向西藏民众进行“藏独”蛊惑、煽动人心时,就是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每一个主张法治的国家,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对分裂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袖手旁观、听之任之,会坐视不管,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三)提高公民法律素养的重点内容
      法律素养的提高离不开对一定的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就不可能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法律知识也是守法的基础,是养成守法品质的前提。只有掌握了相应的法律知识,才能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以达到提高法律素养。由此,我们应该结合西藏反分裂斗争的实际,有重点地、有针对性地宣讲、普及法律知识。一是要始终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大力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等内容,使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宗教意识、爱国意识、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意识,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进一步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二是深入学习宣传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的基本法律,特别是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其中规范个体行为、指引行为合法还是违法的刑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规是学习重点,在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三是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这其中要特别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要求,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在中国宪政体制中的特殊地位和决定作用,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力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四是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地位,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9]。
      (四)法律宣传教育的重点环节
      在普法教育具体环节方面继续深化“法治六进”(法治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作为推动“六五”普法和依法治区工作的抓手,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理念、创新载体、创新形式、创新方法。首先,要通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深入社区、单位和学校,对广大民众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和短期培训,应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传媒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着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渗透力,使社会公众了解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奠定坚实的法律知识基础,从而在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规定,自觉服从法律规定。在这方面应突出重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一是抓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法律意识在青少年头脑中扎下深根。二是抓寺庙僧尼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结合法律进寺庙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寺庙僧尼的中华民族意识、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公民意识,让僧尼成为学法,懂法,守法的公民。三是狠抓普法死角和盲区(居民普法、农牧区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发挥社区功能,应利用社区相对集中、人员涉及社会又广的特点,建设社区法制文化,运用居委会、物业管理机构、户主委员会等机构,将法律宣传工作做深,做细,做踏实;充分发挥农村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的积极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下乡、带进家中,为反分裂斗争筑起一道坚实的群众基础[10]。其次,应将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实践活动,改变过去普法只讲法条,只讲与专业相关法典的做法,组织专业的法律宣讲团,结合反分裂斗争的具体实际,摆事实,讲法律,从法的精神层面、法的价值层面分析法律现象,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使其掌握法律武器,坚定反分裂的立场,更好地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第三,通过现代化法律意识和现代化法律观念教育,培养和提高社会公众理性的法律信仰,积极的法律情感,遵守法律的高度自觉性,运用法律的必要能力。通过法律价值理念教育,积极引导公民政治参与意识,提高对社会主义国家的认同感、责任感和归属感,培植正确的权力义务观念,理性地权衡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使法治不仅是一种遵循,一种追求,也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行为准则[11]。
      综上所述,西藏当前正处于由基本稳定走向长治久安的重要时期,达赖集团日益加剧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危及我们国家的安全和西藏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我们要加强综合防治、完善标本兼治的治理对策,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制正是从源头上消除藏独分裂势力犯罪活动的有效途径,依法适时制定西藏反分裂地方性法规,就能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以此为契机,积极开展群众性反分裂斗争法律素养教育,筑牢反对分裂、维护稳定的法律思想基础,这是深入、持久、有效地进行反分裂斗争,巩固反分裂成果,夺取反分裂斗争最后胜利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宣讲提纲[N].西藏日报2010-03-10.
      [2]胡锦涛.2008年4月12日会见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时的谈话[N].西藏日报,2008-04-13.
      [3]“西藏流亡政府总理”就任 大放厥词要真正自治[EB/OL].
      光明网,2011-08-09.
      [4]坚定不移反对分裂 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西藏社会局势由持续稳定走向长治久安[N].西藏日报,2010-02-26.
      [5]孙闻、贾立君.“3.14”事件犯罪案件审判:被告得到充分辩护[N].西藏日报,200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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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白莉. 制定新疆反恐反分裂地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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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EB/OL].法制网,2011-07-27.
      [10]索朗多布拉. 夯实反分裂斗争法律基础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N].日喀则报,2008-07-01.
      [11]古力·阿不都克力木.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构建和谐新疆[N].新疆日报,20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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