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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特别累犯制度的研究】

    时间:2019-04-14 03:19: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界定了什么是特别累犯制度,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详尽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成年人是否应是特别累犯制度的适格主体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累犯;特别累犯;未成年人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116-01
      累犯制度作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基本制度,是法院在量刑阶段对被告人适用的一项量刑制度,其对于实现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刑法目的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所谓累犯是指 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我国在继承中华法系有关累犯的规定并结合西方有关累犯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较之于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特殊累犯制度,其将特别累犯制度的刑种由最初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单一刑种扩展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刑种。
      特别累犯制度有着其独特的构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特定犯罪。即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后罪也是这三类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不属于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范畴,或许其中之一不是这三类罪中的某一类罪,就不能构成特别累犯。当然,这并不排除其构成一般累犯的可能。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判处管制、拘役甚至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形成。
      3.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4.前后两罪的主体不要求是已经年满18周岁的人,前后两罪并不要求是故意犯罪。
      介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大种类的犯罪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严重破坏性,对人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巨大损害性,形法对于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动机不再严格要求。刑法六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不构成一般累犯,至于未成年了是否可以构成特殊累犯的适格主体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议。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累犯制度对累犯主体的适格性没作特殊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累犯的适格主体。但这一规定是与未成年人的特点、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精神和我国累犯制度设立的初衷和目的是不相符的。
      首先,固然未成年人在接受刑罚处罚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犯罪,其主观可谴责性和人身危险性都比未成年初犯时大,但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好奇感和模仿能力强,意识和意志能力差,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有限,性格和心理上的可塑性强等特点,可见其犯罪后矫正改善的可能性就远远高于成年人。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各国对未成年人都提供了刑事实体法和诉讼程序上的特殊保护。我国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体现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时应当从宽。如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严厉打击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如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应从重处罚;
      3.严厉打击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如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再次,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主要是严厉打击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者,并预防其再次犯罪。累犯的范围应宽严适中,一方面,要集中力量打击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者;另一方面,又能使那些主观恶性不太深,人身危险性不太大的再犯者避免遭受不应有的严厉处罚。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未成年人受到刑罚处罚后法定期限内又再次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比其他未成年初犯大,但是与成年累犯相比要小的多,尚不至于达到应按累犯处理,不适用缓刑和假释的程度。
      最后,结合外国的立法例,许多国家都把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的主体之外。例如,现行《俄罗斯刑法典》第18条第4款规定,前科已经依照本法典第86条规定的程序被撤销或消灭的以及一个人在年满18岁之前实施犯罪的前科,在认定累犯时不得计算在内。英国刑法规定,不满22周岁的人不能构成累犯。即未成年人根本不能构成累犯几乎已为各国普遍接受,它既较好的打击了犯罪,又妥善地保护了公众利益的社会安全。
      
      参考文献:
      [1]方蕾译.外国刑法分解汇编[M].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
      [2]库茨涅佐娃、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M].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15.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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