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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隆人将给世界带来什么【论克隆人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时间:2019-02-04 03:17: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基因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科学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基因技术促进了克隆技术的发展。然而克隆技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喜悦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安,克隆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包括法律问题。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方向。
      关键词: 克隆 法律问题 思考
      
      一、克隆技术的发展及其争论
      当今世界,最能煽动人们情绪的科学研究莫过于人类基因组计划了,它是人类科学史上的一个里程碑。1998年5月一批科学家在美国罗克威尔组建塞莱拉遗传公司,目标是投入3亿美元,到2001年绘制出完整的人体基因组图谱。1999年9月中国获准加入人类基因组计划,负责测定人类基因组全部序列的1%,也就是3号染色体上的3000万个碱基对。中国是继美、英、日、德、法之后第6个国际人类基因组计划参与国,也是参与这一计划唯一的发展中国家。2000年6月26日是值得世界纪念的日子,人类基因组的科学家宣布人类基因草图绘制完毕,各国元首在当天的头条新闻上发表贺词。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实施将促进克隆技术的良性发展,基因克隆技术带给人类的种种好处显而易见。克隆技术将导致器官移植的重大突破,人们不会再为移植器官来源不足而烦恼,给异体移植带来更大的生存希望。同样,利用克隆技术还可以大量复制“药物生产工厂”、“蛋白质生产工厂”、濒临灭绝的珍稀动物。
      公众对克隆技术的发展,尤其对克隆人技术态度不一。赞成者认为:第一,克隆技术符合自然规律,有性生殖和无性生殖在自然界普遍存在。
      第二,科学的进步与人类的宽容密不可分。
      第三,克隆技术有助于治疗白血病、癌症、艾滋病和帕金森症等多种疾病。
      反对者认为:第一,“知识就是力量”的理性主义哲学给自然和人类社会带来了许多问题。大自然的选择和上帝的安排是最完美的。在实验室里制造生命,完全抛弃了上帝,否定了亚当和夏娃。
      第二,生命的价值重于生命现象。克隆人技术诱发的道德风险足以摧毁现有以血缘为纽带,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伦理秩序,有悖于由血缘确定的秩序及由此形成的义务关系。家庭观念和家庭制度将被动摇,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将重新调整。
      第三,克隆技术费用昂贵。
      二、克隆人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
      克隆技术如果被应用于人类自身的繁殖,那么,历史将进入批量生产人的时代。运用克隆技术复制的人体,将彻底搞乱人伦关系的概念,将消灭夫妻、父子等基本的社会人伦关系。过去,人类繁衍被看作是爱情的表现形式,两情相悦,结婚生子。而这项技术有可能打破这个模式,进入“组装”人的时代,使克隆人的身份难以认定,他们与被克隆者之间的关系无法纳入现有的伦理体系。这种“人”真正的父亲母亲将不是克隆时细胞被使用的那个人,而是科学家。可见,人类繁殖后代的过程不再需要两性的共同参与,这将对现有的社会关系、家庭结构造成难以承受的巨大冲击。例如,一个父亲的DNA克隆生成的孩子可以看作父亲的双胞胎兄弟,只不过延迟了几十年出生而已。克隆人可能自己的特殊身份而产生心理缺陷,形成新的社会问题。很难设想,当一个人发现自己只不过是另一个人的复制品,他(或她)有什么感受?
      一旦克隆人降临到这个世界,就必将引起数不清的道德法律问题:克隆人有无法律地位?是否可分割遗产?亲代豢养克隆人以备自己更换器官是否人道,是否合法?克隆出一万个爱因斯坦或希特勒会引起什么社会后果?如果某个工厂主克隆十万个智能克隆人作为驯服的廉价劳动力将会是什么情景?其实,更为深刻的是:这项技术将彻底粉碎人类对自身生命的敬畏。这对人类传统的伦理、法律和政治结构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人类的独特性、神秘性,人类对自身生命的敬畏将毁灭至尽,必将导致人类信仰的坍塌。
      将克隆技术用于人类繁殖,使得人在试验室的器皿中像物品一样被制造出来,从哲学上讲,这本身就是对人性的否定,严重损害了人类作为人而不是物品的自我尊严感;而那些将人与其他物种的重组后克隆出“非人非马”之类的东西,更是对人类尊严的严重侵害。在所有的法律中,《民法》也许是伦理色彩最为浓厚,对人的道德要求最高的法律。克隆人的出现对以人的生存、发展为终极关怀的《民法》到底产生何种影响?未来的克隆人对民法最大的冲击,即在于人与物的区分。克隆是人还是物的问题使民法陷入了两难窘境。一方面,若确认克隆人是人,在《民法》上则只能将其界定为自然人。而自然人是有特定的内涵的,“自然”两字重在揭示其生殖、发育的自然过程:两性的结合,在母体内发育,既有父,又有母。而克隆人是对人的基因的复制,很难说有父或母。这就产生了问题:克隆人有无父母?有几个?再如,从人的胚胎中取出基因,克隆一个人,那么克隆人与以后的胎儿之间到底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呢,还是兄弟姐妹关系呢?无论确认何种关系,都有悖于伦理秩序及生育观念。另一方面,若不承认其为民事主体,则只能将其界定为物。这样克隆人即成为权利客体,既可以是所有权的对象,又可以是债权的对象。依民法原理,克隆人的所有者对其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驱使其劳作至生杀大权,均被法允许。但是,克隆人在一定的环境下,会具有与自然人相同的属性:有语言,有思想,有感情。人们在情感上能否接受这样一种“物”?若将其视为物,则是否违背了民法构建的平等秩序?由此可见,克隆人对未来民法的主体制度冲击很大。进一步看,无论是否承认克隆人为民事主体,都会对民法物权、债权制度产生影响。因而,从宏观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克隆人对整个民法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克隆带来的许多法律问题,从刑法角度审视,最大问题可能是使人为所欲为,刺激犯罪。一些刑法学家通过对犯罪史的考察认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都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而犯罪形态从暴力型向非暴力型转变,在很大程度上也受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制约。不是说科学技术或者由科学技术所带动的社会进步不好,只是强调,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能带给人类灾难性的后果,对其应用必须有所节制。克隆技术的致命危险在于:没有把人当人,人之所以为人,是以有人性为前提的。而在克隆技术中,人不是人,人是被作为复制对象而存在的,人成了物,丧失了人性而具备了物性。物性可能会彻底毁灭人性,因为任何物性都不承认伦理秩序、道德秩序、文化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当人可以任意复制时,人人都变成了物,人类这个物种就会在地球上彻底丧失尊严。人们对自己、对他人的人格、健康、生命都不会爱惜,相互杀戮也不会受到指责,在这个时候,再谈羞耻心、犯罪感可能都是多余的。人如果连自己的生命都不珍惜,没把人的尊严当回事,那么还会有什么事情做不出来?犯罪到那时就成了家常便饭、小事一桩了。因此,克隆技术可能会提倡犯罪和刺激犯罪。那时,国家也许不得不禁止制造克隆人了。
      三、对问题所提出的思考
      综上,我提出几点感想,作为克隆人技术的发展所衍生法律问题的思考方向。
      1.破除“以人为本”之法律思想
      在宪法学理论下的法学理论,大都以人为本,甚至更局限于基本权利的主体观,长期以来桎梏法律人的思维模式。例如在基因科技研究中,胚胎相关权利保护问题,就往往因“胚胎非人”,而无法在基本权利思维中,即所谓基本权主体及保护范围理论中立足,对于可以形成不同特定组织的“多潜能干细胞”也一样。
      此外,基本权利保障大都以有自由意志的“个人”为主,而基因隐私权已涉及有血缘关系整体家庭成员的集合隐私利益,必须予以重视。
      2.突破以当代多数人利益为前提之法治国理论
      法律人的“法治”思维及所依据的理论,大都以当代民主表决为前提,因此对少数人利益关照,尤其对后代利益思考极为欠缺。如何融入关怀未来时代的权利的代际正义思考,尊重少数弱势的正义观,以及认识正义与自由追求的优先顺序思考,这肯定是非常重要的。如前所述,在现有法律思维与建制中,根本没有设想下一代应有权“参与”这一代的任务讨论或决定的机制,而该讨论或假定,往往影响后世子孙的福祉。因此,在当代法律中如何容纳代理后代权益的有效机制,以及针对集体的决定重新评估法律意义,恐怕是关系人类绵延不绝或毁灭的重点问题。
      3.“责任原则”之再定位
      一个人的行为对社会所负责任之轻重或分配,必须一并考虑到他天生的条件、后天环境与个人努力,才合乎正义。若一个人天生已受掌握,是在别人决定下来到世间的,其对社会的责任则有待重新评估。
      4.多元风险社会中法律原则多元化之认知
      今日社会称为多元化社会不为过,以基因科技发展所衍生诸多未知不确定的巨大转变可能性而言,风险无处不在。人享受新科技成果的同时,心中可能潜藏对该科技负面作用的焦虑。若尚未确知,或尚有争议的科技风险,国家则以所谓“风险决定”为名,采用干预或管制措施,或采取所谓实验性立法,这样是否有其正当性,是否已超越法制的界限,值得探究。面对此种社会,需要借助公民参与和公共讨论,尽可能加重承担科技风险的人于科技决策中的分量。为避免直接民主对科技发展的负面作用,在规范管制上,要遵循交互利用宽容原则,应用风险理论及正义理论。
      
      参考文献:
      [1]饶新华.人类正处于伟大科学发现时代的前夜.世界科学,2000,(10).
      [2]张猛.人类基因组计划及其深远影响.科学,2000,(4).
      [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
      [4]秦义龙.基因专利浅谈.当代法学研究,2000,(103).
      [5]郑思成.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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