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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我国遗产税开征条件尚不成熟的理由:遗产税税率

    时间:2019-01-21 03:25: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遗产税是国际上普遍开征的税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遗产税的开征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遗产税税制复杂,涉及面广,征管难度大,遗产税的开征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障碍。因此,遗产税开征条件尚不成熟。
      关键词:遗产税;开征条件;原因
      中图分类号:J02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3(c)-0069-01
      
      一、国内外对于开征遗产税的形势
      
      (一)国内外遗产税发展趋势的影响。近几十年来,国际上就遗产税问题出现了争论。一些国家认为遗产税会削弱投资、储蓄和工作的积极性,有悖于经济效率原则;而且遗产税的财政收入效应差,难以实现调节财富分配的目标。在此背景下,一些国家取消了遗产税。部分国家对遗产税进行了调整,包括提高免征额、降低边际税率、增加免税项目等。2009年3月7日上午,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接受采访时表示廖晓军表示,遗产税开征条件尚不成熟。
      
      (二)我国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长期以来,家庭关系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亲子关系密切、家庭成员问的契约精神高,这一点与西方国家有明显区别。目前,我国两代甚至三代同堂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家庭产权关系模糊,存在大量的家庭共有财产,给遗产范围的确定带来困难。另外,大多中国人创造财富本质上是为了自己的后代,因此当遗产税的征收可能致使这部分财富减少时,他们的选择就是在法律实施前最大限度地将将财产转移给子女。
      
      二、暂不开征遗产税经济方面的原因
      
      (一)个人收入状况还未达到征收遗产税的条件。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个人财产普遍不多,可以征税的遗产十分有限。我国公民绝大多数都是工薪收入者、个体工商业劳动者和农民。虽然现在中国确实出现了富裕阶层,但在这些富裕阶层中,中青年人占了绝大多数。以2005年胡润中国富豪排行榜上榜的400个富豪的年龄构成来看,其平均年龄还不到42岁,其中以140亿元名列榜首的黄光裕,年龄为36岁。这400人当中年龄超过60岁的还不到30人,最年轻的仅为24岁。
      
      (二)关于起征点的问题还存在异议。据我国“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称,我国起征点平均指标可能将定于80万元。但是,个人认为,这个起征点会成为一种消费的界限,即当一个人的总财产达到80万元的时候,他就不再努力劳动,或者当其超过80万元的时候,为了不需要交遗产税,他把超过的部分自己花掉了。但也存在另一种可能,就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考虑到遗产税可能造成子女变卖房产,因而减少消费,增加储蓄,用以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让继承人用以缴纳遗产税。另外,这个起征点对房地产的影响,个人认为,如果开征遗产税,那么对于房地产影响是难以预料的。截至2009年3月20日,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对10家调查单位调查,二手住宅共成交12921套,成交均价为9257元/平方米,套均面积为85.7平方米。据此可以算出的套房均价793324.9元。由此,如果以80万为起点的话,那么,基本上已经接近北京一个普通家庭的房产价值量,再加上一些其他的财产(包括汽车,家具等),很可能超过了这样一个80万的数值,就算扣除一些必要的费用,一个普通家庭也将面临缴纳遗产税的可能,所以,这个起征点的设置可能影响到大部分中层阶级的利益。因此,我个人认为,这个起征点的数额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三)开征遗产税对房地产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开征遗产税,必然会对房地产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方面,如果被继承人的现金遗产数额有限,那么继承人必须通过变卖房产获得现金来缴纳遗产税,那么可能刺激房地产的交易,对房地产的发展是利好因素。另一方面,如果是被继承人认为死亡之后,由于遗产税的开征,使得房产在短期内需要变卖而被卖者压低房价,则会考虑在无法事先把财产转移给下一代的情况下,提前出售房产。这也会刺激房地产的交易。再则,遗产税或许会对房价产生影响。由于房产的交易量会上升,而价格会有下降的趋势。但由于房产的数量有限性,和人口的持续增长,房产的投资价值应该还是可观的,所以应该出现因为开征遗产税而不愿买房产的现象概率还是较小的。
      
      三、暂不开征遗产税征管方面的原因
      
      (一)我国缺乏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我国虽然已经实行了存款和股票实名制,在房地产、证券投资和车辆交易的登记和管理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仍然没有实行彻底的实名制,也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而且我国的银行结算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此外,金融、房产、法院、公证、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缺乏整体的协作和配合。这些因素必然导致税务部门难以准确全面地了解纳税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变动转移信息,使税务部门控制税源的难度加大,给遗产税的征收带来困难。
      
      (二)遗产税征管难度大,税务成本高。遗产税征管难度大、征管成本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以美国为例,1998年遗产税收入为230亿美元,而征税成本是480亿美元,征税成本高于税收收入多达250亿美元。如果我国开征遗产税,其税收成本比西方发达国家要高很多,即使不考虑该税种给纳税人带来的成本,我国开征遗产税每年最多只能给财政带来几百亿元的收入,只占我国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几而已,因此,如果单从财政收益和成本角度考虑,个人认为,开征遗产税应从长计议。另外,在日本,遗产税收入一般占全国税收总额的3.5%左右,而从事遗产税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却占国税部门税务人员总数的6.5%。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能力和水平还存在明显不足,因此,目前开征遗产税我国将要承担较高的税收成本。
      
      四、综述
      
      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个人认为开征遗产税确实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因此,现阶段开征遗产税尚不现实,还需要在经济的繁荣,制度的健全以及征税手段的提高等条件下,进一步消除不利因素,才可能开征。但开征遗产税的研究仍不能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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