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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公平视角下的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政策评析] 教育公平的含义

    时间:2019-01-08 03:24: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基于教育公平的视角,对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公办小学与初中禁止择校”的政策进行了分析,认为其教育公平的目标有合理性,却不具可行性;在当前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下实施该政策,有悖于教育公平。
      关键词: 义务教育阶段 择校政策 教育公平
      
      我国的择校行为是在我国义务教育阶段高质量教育资源供不应求的背景下,发生在教育供给部门和教育需求者之间的优质教育机会的选择性行为(李湘萍,2008)。然而,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而言,在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推行是以“就近入学、公办小学与初中严禁择校”为主要内容的“强制式择校政策”,其根本目标是追寻教育公平,但在当前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下,一边是政府禁止自由择校的政策规约,一边是人们不遗余力地热衷于择校,这二者之间的矛盾不禁让人对该政策目标的可行性及该政策内容的合理性产生质疑。
      一、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政策目标界定:义务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实质是人们对教育领域中人与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评价,它蕴涵着人权思想,体现出主体价值,表现为对全社会的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作出公平的分配。从当前我国正在努力建构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教育和谐发展既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无论是从教育的本质和承担的社会责任来看,还是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愿景来看,教育公平始终都应该是我国教育政策的主要目标。
      由于教育公平和教育民主的核心是教育机会均等,因此人们往往把教育公平理解为“教育机会均等”。温家宝总理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五届全民教育高层会议上致词中说:“教育公平是全民教育的灵魂。没有教育机会的均等,就谈不上社会公平。”在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教育机会均等”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在数量上实现教育公平);二是人人公平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在质量上实现教育公平)。”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基本实现了政府提出的“普九”目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40%左右提高到85%,全国小学学龄儿童的入学率从1990年的97.8%提高到99.1%,初中毛入学率从1990年的66.7%提高到85%以上。因此,从全国来看,“人人都能够接受教育”(在数量上实现教育公平)的历史使命已经基本完成。于是,第二个目标――“高质量高水平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在质量上实现教育公平)成为区域基础教育的必由之路。(如下图所示)
      二、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政策目标的可行性评析
      在公共政策中,手段的合理性与目标的合理性是紧密相关的。目标的合理性不仅包括价值取向的合理性,而且包括可行性,即目标的可实现程度,公共政策对手段的选择和设计都是建立在对目标可行性的信心之上的。目标的可行性是衡量公共政策手段、策略的一个重要参数。任何政策的制定与施行总是为了解决特定的问题、实现既定的目标。如果政策目标不具备可行性,那么其实现的可能性就较小。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而言,教育公平既是教育公共政策的价值基础,又是民众的价值认同与心理体验,把公平化作为择校政策的目标无疑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当前,尽管“人人都能够接受教育”(在数量上实现教育公平)的历史使命已经基本完成,但是,要实现第二个目标――在一国范围内的所有适龄儿童都应该接受在质量方面大体相当的“高质量高水平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在质量上实现教育公平),就我国国情而言,目前显然不可能,即使是在一省范围内也无法使这一理念付诸实施。我国教育资源上的配置失衡,导致校际之间教育差距拉大。以2007年为例,北京市普通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是2951.59元,上海市是2844.93元。位于中部地区的江西省该项支出仅有283.34元;而位于西部的贵州省,生均公用经费仅有198.56元,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按照莱尹的“整体平等”理论,“不平等地分配可以平等化的资源,以祈求分配结果上的平等”才是最公平的资源分配方式,而上述的统计数据说明我国在教育资源上的投资却未能向人口占多数的、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中西部地区倾斜,该做法刚好与“整体平等”模式背道而驰的。虽然义务教育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物品,公民在享用公共物品上的平等性,但事实上,不同区域、不同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获得的教育资源却不尽相同,从而导致义务教育公平的目标愈发难以实现。
      三、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政策内容评析
      在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就近入学、公办小学与初中严禁择校”。虽然政府强制推行该政策的出发点是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改善教育公平状态,但由于学校发展水平差距和特色差异既不可能,又无必要完全消除,把“就近入学”与“反对择校”相结合的实际结果就必然导致一种在入学机会上由居住地差异形成的“空间特权”和“空间歧视”,损害了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政府强制推行“就近入学”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其实是混淆了其中对义务主体的规定,因而不足为凭。《义务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可见,在制定义务教育法律之初,“就近入学”就是对政府的义务性要求。按照法律上的通例,此项义务对于政府是强制性规范,对于受教育者却是选择性规范,即受教育者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就近入学”,然而,“公办小学与初中严禁择校”的政策规约恰恰剥夺了受教育者争取平等教育机会的权利。
      温家宝总理曾在2003年召开的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没有教育机会的均等,就谈不上社会公平,谁能享受良好的义务教育,谁就能够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否则就难以融入现代社会。”可见,在当前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下,实施以“就近入学、公办小学与初中严禁择校”为主要内容的“强制式择校政策”其合理性与合法性是令人生疑的。
      四、讨论
      我党在十七大目标中明确提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让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并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无疑,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在“平等”成为各国共识和教育改革主题,在教育不平等问题还很突出的今天,我们无法拒绝对教育平等的追求;同时在教育还是一种稀缺资源,以及教育与经济发展联系日益紧密的情况下,同样无法抛弃对效率和优秀的选择和追求。因此,在当前义务教育发展仍很不均衡的情况下,要推进义务教育公平化进程就必须以实施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战略为中心,改革义务教育经费分配制度,健全弱势群体教育补偿机制,提供多样化教育政策环境,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学校选择制度。
      
      参考文献:
      [1]李湘萍.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行为与教育机会公平性研究.教育研究[J].2008,(3).
      [2]蔡国英.教育公平与教育均衡发展.宁夏教育[J].2007,(1).
      [3]弗兰克・费希尔.公共政策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7.
      [4]吴华.青羊区教育局“基础教育阶段现代学校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方案论证报告[R].
      [5]胡宁生.现代公共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9.
      [6]刘复兴.教育政策的价值分析[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11.
      [7]翟静丽.个人教育选择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4,(5).
      [8]曾天山.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现象剖析[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
      [9]刘杭玲.杭州市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策略研究[M].杭州: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
      [10]翁文艳.教育公平与学校选择制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11]朱家存.教育均衡发展策略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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