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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理解“班主任教育批评学生的权利”|正确理解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

    时间:2019-01-01 03:16: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一规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必须坚持在使用适当方法的前提下针对每个学生个体的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且不完全排除适当的“惩罚”。
      关键词: 班主任批评教育适当方式
      
      教育部近日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在工作量、待遇和教育学生等方面强化了班主任的权利,并从待遇方面加强了保障性规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一规定引起了民众广泛关注,人们众说纷纭,看法不一。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结合社会现状,深入思考,正确理解这一规定的内涵与外延。
      首先,“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既是《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的权利,又是班主任的责任与义务,而不能理解为可以“有而不用”的权利。
      当前社会的教育存在着一些不正常的现实状况,如“赏识教育”风行的背景下,孩子听不得“不”字;有的家长对学校教育过度干预;一旦老师与家长就学校的教育方式发生分歧,老师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更有甚者,老师的生命安全会受到威胁与伤害等。针对此类现状,有些老师甚至总结出了三条老师批评学生的“危害”:一是可能导致学生离校出走、离家出走等极端行为;二是可能造成学生甚至家长对自己的误解、伤害;三是可能导致学生对自己评价低,影响到奖金、评奖等。于是一些教师特别是班主任不管学生,不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自由发展。正是基于这种状况,教育部作出了班主任具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的规定。另外,《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这就意味着,班主任作为学生的人生导师,肩负着引领学生健康发展、终身可持续发展的重任,决不能由于怕担责任或怕出事故而不去行使这一权利。
      另外,“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一般任课教师就可以完全不用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2008年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第四条明确规定:“教书育人”;《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具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第八条规定教师具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从以上的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不仅仅是班主任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是每一位教师应尽的职责。所以,《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虽然明确了:”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是作为教育工作者,每一位教师都应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工作。当然,在这一方面,一般任课教师与班主任还是有区别的,他们批评教育学生的工作占日常工作量的比例有所不同。正如白岩松在“新闻1+1”中所说“班主任更多的比例放在了育人上,但是其他的老师也育人,但是更多的比例放在教书上。”
      其次,新规的出台并不等于班主任有了“尚方宝剑”,教师要牢牢把握“采取适当方式”这一重要前提。
      “适当”,意味着既要尊重学生、维护学生应有权利,又要正确行使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适当方式很重要的几个原则有:非暴力,不能体罚;平等,要有一种民主平等感;另外,要维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能动不动当着全班人的面说“你笨死了”等这样伤害性的语言。
      教师要掌握好批评教育的尺度,特别是对小学生,批评要和风细雨,还要考虑到学生的个体差异,批评教育既要合理合情,又要达到教育的目的。“当众受批评是很丢人的”是大多数学生的感觉,他们希望如果老师批评自己,要找个没人的地方,这样他们更容易接受。对于不同的学生个体,其生活环境不同、个性不同、心理承受能力也不同,教师尤其是班主任要较为全面地把握学生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地采取不同的方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最后,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这里的惩罚绝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体罚,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惩戒”。
      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不惩罚的办法只是对破坏分子有利,如果学校中没有惩罚,必然使一部分学生失去保障。”“凡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是一种义务。”在教育学生过程中,可以有适当的、适度的、不违规、不违法的体罚。比如,学生迟到了,不能罚站一小时,但可以让迟到的学生在教室外站三五分钟,让他知道迟到的错误,这是绝大多数教育工作者都认同的观点。但是,惩罚绝不等于体罚,更不是伤害,不是心理虐待、歧视,让你觉得难堪,打击你的自信心。惩罚是把双刃剑,是一种危险的、高难度的教育技巧,弄不好会伤害人。越要惩罚,越要尊重。
      总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对班主任具有“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的规定保证和维护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合法权利,使班主任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同时,不再缩手缩脚,可以适当采取批评等方式教育和管理学生,顺应素质教育的时代呼唤,符合学生学习、生活、成长的需求。我们要借此东风,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上的一个新的飞跃。
      
      参考文献:
      [1]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国教育部:中国教育报,2009-8-24.
      [2]新闻1+1.中央电视台,2009.8.25.
      [3]马卡连柯教育文集[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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