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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化视阈中家庭承包责任制与政治稳定的关联性研究】 家庭承包责任制

    时间:2020-02-27 07:35: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政治制度在其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极具实践智慧的制度安排,在现代化的背景中与政治稳定有着极大的相关性,这种土地制度为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的现代化进程中提供了其所需的政治稳定。尽管一般认为现代化会产生不稳定,而现代性才能导致稳定。但是正是由于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创制使得在现代化阶段的政治稳定成为可能。本文关注的是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与政治稳定的相关问题,并不涉及此制度合法性的探讨。
      【关键词】现代化 政治稳定 家庭承包责任制
      
      一、引言
      
      中国现代化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动力部分来自于西方国家现代化压力的输入,更多来自社会结构深层矛盾所突显的生存与发展的压力。“现代化则指实际接受新的忠诚感和现代生活方式,其结果是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形成新的社会结构。”[1 ]中国以先进国家为参照来创设各种与传统社会完全不同的制度安排,期望通过现代化进程以走进现代化。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的现代化具有浓厚的刻意安排的韵味,与西方国家所经历的自发性的现代化有所不同。而中国特殊的现代化在经历短暂的停顿之后,在整个社会重新探寻中国的现代化的更优方式的情境之下,家庭承包责任制得以创设。“农民的行为和农村制度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外部世界压力所做出的反应。” [2 ]中国现代化进程需要政治稳定以及稳定的社会环境,必须要有一定的战略与资源,而正是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其提供了相关的条件。因此研究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可以助益与中国的现代化,亦可以对涉及农村问题的改革中有所助益。清楚家庭承包责任制与现代化的内在关联之后,就可以从现代化的整个动态过程去考虑和解决“三农”问题。本文对现代化中的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与政治稳定研究限定于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在此时空条件下研究两者的关系。
      
      二、现代化进程中的土地制度安排
      
      现代化涉及各个领域的彻底改革,强调突破传统,在整个过程中高度依赖于现代科技,更需要社会政治稳定。通过政治稳定促进合理的政治秩序,这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是现代化平稳发展的有利解释。“事实上,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3 ]但家庭承包责任制在现代化中的巨大作用正好来源于它所提供的政治与社会的稳定。
      中国现代化进程需要政治稳定以及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一定的战略与资源,正是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其提供了相关的条件。而“农民参与复杂的政治组织是出于想解决经济危机这一物质动因。农民把政治看作是他们被迫进入的大的外部世界的一部分。” [4 ]当他们在对自己的生活和生产可以进行自主安排之后,缓解了更进一步的政治参与,从而保持了整个环境的稳定,当然这其中有农民的实践智慧和理性思考,不排除心里因素的影响。家庭承包责任制并非仅是一种政策,其含有相当的实践智慧和政治考量以及对历史的清醒认识,这种制度本身就为现代化提供了一种缓冲地带,集合了现代化所需的资源,由此直接影响现代化的进程。如果将这一制度抽离,会发现中国就将缺乏各种资源与助力,缺乏政治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现阶段的现代化的一些需求。
      如果缺乏政治稳定以及由此而来的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各种资源,中国现代化是否可以顺利的平稳进行?如果不存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中国现代化所需的条件将通过何种方式从何而来?这都需要做出理性的分析。而政治稳定,是任何致力于现代化发展的国家都必须竭力维护的基本社会环境。农村的正常发展必须以农村政治稳定为前提,农村政治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时刻注意稳定的诉求。在现代化过程中,农村发生了一系列剧烈而深刻的经济社会变迁,国家与乡村、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面临着大变动和再构造的格局,农村社会渐渐出现了一些影响政治稳定的因素。但由于获得政治稳定的手段和达到政治发展的途径经常彼此冲突,以至于出现了为追求政治稳定而牺牲政治发展的现象。
      
      三、家庭承包责任制与稳定
      
      现代化涉及多个领域,比如农业现代化,就涉及的其它相关领域。如若将家庭承包责任制与中国现代化整个过程分开考虑,将致使家庭承包责任制在现代化中的对政治稳定的作用被忽视。由此可能会认为这种土地制度造成了农业的落后,从而延缓了中国现代化的整个过程,进而研究土地私有可能性。如此就在无形中否认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对中国现代化的贡献,以消极的后果否认整个动态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不过土地私有并不能从逻辑上推导出对农民权利的保障。当政治权力缺少制衡时,私有制度本身也将是脆弱的。此外,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并不构成农业相对落后直接原因。如果将这种制度仅仅视为一种手段,可能将忽视这种制度所含有的政治,历史智慧。对实践考察的缺乏,往往从方法论上出现偏差,从而并未看到两者之间的深刻的关联。
      (一)人力资源的提供和政治参与的适当弱化与延缓。“顾名思义,当前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就是指我国农民参与政治生活,试图影响各级各部门的干部及其决策的行为。”[5 ]家庭承包责任制通过制度本身来调节资源与人的行为方式。
      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农民提供了必要的生活来源,在缺乏社会福利的情况下,使人们可以关注与自己生活的改善,为现代化提供了所需人力资源,缓解了政治参与压力。当现代化过程中所涉及的城市化未能及时实现时,这种土地制度就是一中缓冲地带。
      尽管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政治参与的范围,但却产生过积极作用。“政治制度影响到资源的配置,而资源也反过来影响整治行动者的权力,并因此而对政治制度产生影响。”[7 ]。但这些似乎无法解释:“三农”相对落后的现状,产生了逻辑上的紧张。如果说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提供了政治稳定和大量资源,从而积极促进了现代化,而现代化进程又必然含有农业的现代化,但缘何现实与逻辑上的推理相背?其一是本文着眼于现代化整个全局,并不仅仅只限与农业这一领域,它毕竟培养了农民的主体意识。正是这种发展上的不平衡为其他方面的现代化提供了必要条件。农业的现代化的缓慢并不能否认整个社会在现代化方面的努力。此外,并非是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本身造成了农业的相对落后。
      (二) 所需各种自然资源。家庭承包责任制对整个社会现代化所需资源的提供并不以显性的方式进行,资源的提供往往是求助于一定的制度安排,由此解决转移资源的合法性问题。这些制度安排则或隐或明的将现代化所需的各种资源由乡村转入城市和工业。
      (三)土地制度的保障作用。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的现代化所需的人力以及资源支持必然依赖于自身的存量以及发展,而这其中相当的存量来自于农村,在这种具有顺序的人为的刻意安排中,对农村以及农民的生活保障很难像城市的一样来由公共机构提供,那么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具备生活保障功能也就成为这种历史环境的必然选择。
      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此种保障功能在于为农民提供生活以及进一步发展所需的生活资料以及更深层次的安全感和归属感。这种保障功能并不如一般的生活保障制度那样明显地发挥着作用,更多的时候是以隐性的方式作用于农民本身,很难从表面观察到。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功能所带来的对农民心里的深刻影响,在生活得到保障之后其心理层面所需求的安全感以及归属感则成为一种必然而然的事情,而这种心理层面的真实感受则直接与稳定相关联。因为只有当在生活得到保障以及随后有了心理层面的稳定感,人们才不会有被边缘化的感觉,从而对自身利益的诉求也将在制度所允许的范围之内,稳定也将得以保持。
      (四)正向的激励作用。制度本身对确定性的保证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行为者的激励。当确定的重复性行为由制度安排来保证时,制度的激励作用毫无疑问将是构成制度的众多作用的正向性的作用。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激励作用恰恰在于由此其所带来的确定性以及对自身生活自治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当其他人的行为以及自身利益能够得到相应的制度保障时,农民无论是出于自身利益算计还是按照制度安排去实现自身目标都将获得来自这种制度的激励。另外,家庭承包责任制也给予了农民改变自身处境的巨大空间以及可能性,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了激励的作用。
      (五)积极的约束作用。在现代化进程中,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其中发挥着积极约束作用,只是这种约束作用并非一直如此,其亦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出现一些偏差。不过毫无疑问的是,制度无论如何对人们行为的影响都是深刻的,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的偏好的产生,进而制约人们的行为方式。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对农民行为上的约束作用是明显的,而且农民本身的偏好亦由此制度产生。这种约束作用通过农村以及农业整体环境的重新塑造而深刻地约束着农民的行为选择。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此种积极的约束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既保证了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减少了农民行为成本,但也构成了对农民创制的影响。不过这种积极的约束作用还是构成了对稳定的支撑因素。
      (六)利益分配功能。在某种意义上,制度对利益的分配是制度保证秩序的以及确定性的极为重要的因素。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农民利益以及集体利益的分配中就有决定性的作用,利益分配在制度的确定性当中减少了由于利益分配不公而带来的纠纷以及利益上的模糊状态,从而也就从更具针对性的角度减少了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更为理性地划分农民之间以及农民与集体之间的利益,使其自身利益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而农民也由此获得了改善自身处境的积极性。
      (七)合法性基础保证。符合环境且具有效率的制度往往与合法性的扩大正相关,而合法性基础的扩大也就毫无疑问构成了对稳定积极支撑作用。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对合法性基础的扩大来源于其他功能综合作用。
      
      四、结语
      
      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农业的基础,将各领域通过其所提供的资源横向联系起来。我们不否认存在对农民权利的侵害,当这并不能推出土地私有就是理想的替代选择。从历史经验可知,在土地私有的情况下,如若对政治权力的限制缺乏,私有本身可能成为侵害农民权利的手段。另外,本文为追述性研究,着重点在与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曾经发挥过的作用,不做合法性与道义判断。因此本文暂不涉及可能的民主问题,尽量缩小研究范围。此外民主与现代化之间并不存在逻辑上的必然联系,民主是否必然促进中国的现代化,这仍值得商榷,在此意义上这并不与本文主旨相背。由此本文所得出的结论为:
      (一)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一项深刻改变了中国农业传统状况、农村政治文化的积极实践,有效地改变了传统制度以及社会环境,为中国现代化的继续发展提供了积极的力量。
      政治文化这一概念的提出者阿尔蒙德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制度,信仰和情感”。而“单纯的接触现代社会,并不是农村中文化变迁的充分条件。”[8 ]但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无形当中改变着中国传统的农村政治文化,为传统的农村政治文化的变迁提供了充分条件。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是的农民具有支配自己劳动的自由和择业的自由,选择离开农村以祈求改变自己的生活境况。此外,这种土地制度带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促进了移入地的经济发展,亦在很大程度上对移出地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与资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农村经济的发展又为推进农村民主建设提供了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另外,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农民对村级集体组织的经济依附性。
      (二)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一种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创造出了惊人的政治稳定,构成了改革开放以后现代化进程中政治稳定的支撑性因素。
      1、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在很大程度上给予农村劳动力大量的可能性,他们有了支配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和择业的自由,这为农业家庭兼营他业创造了条件。而农业家庭从事非农产业成为农民合乎理性的选择, 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节省了城市化成本,进而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
      2、家庭承包经营制为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担忧。
      (三)家庭承包责任制提供了中国现代化所需的各种资源,充分提供中国现代化所需的原始积累。
      (四)政治参与的适当控制并不能说明其正当性,但是却实际上产生了与当时现代化所需要的政治稳定。因为“政治参与程度低的社会,其政治制度化的程度和具有较高政治参与的社会相比,可能要低的很多,但是一个两者都低的社会,与具有较高程度的制度化和更高程度的参与的社会相比,其稳定性可能会更高。” [9 ]家庭承包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农民政治参与的诉求,似乎与民主所要求的大量的政治参与相悖,这似乎并不能证明其合理性。但是恰恰由于这种政治参与的适当控制与延缓造就了现代化进程所需的政治稳定。
      (五)家庭承包责任制同时引致了失地以及相应的对农民权利侵害的问题,其进入一个不稳定地带,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抵消了本身在前期所带来的政治稳定,正是前期的稳定导致了进一步不稳定的可能。它可以进一步深化,也可以变成毫无意义的空壳。尽管“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规模是决定对个体利益自发、理性的追求是否导致有利于集团的行为的决定性因素。比起大集团来,小集团能够更好地增进其共同利益。”[10 ]但是一般而言,在中国农民的生存境况和由此导致的集体行动常常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城市与乡村所存在的差距以及被边缘化可能引起政治不稳定以及政治参与诉求的扩大。
      (六)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将来必须根据现实情况不断的进行适当的改革,满足一定的政治参与诉求,保障农民的利益。由于“个体之所以会遵循这种行为模式,是因为偏离会使个体的境况变得更坏。制度对于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贡献越大,或者说制度使得交换的活力越多,它就越有活力。” [11 ]所以:
      1、当经济发展放缓时,尽管由于这种土地制度而容纳了返乡的农民工,但是如果时间超过了这种制度的容量,那可能就是不稳定的源头。
      2、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土地征用由政府主导,从而造成的对农民利益的伤害。
      3、这种制度并未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从而导致投入过少,农民收入不高,农业发展的前景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我们应该“及早重视政治组织和现代化的政治制度的创建等问题,当使现代化进程较为顺利而稳妥。” [12 ]
      本文并不试图去证明这种土地制度的合理性,只是对已有的作用进行可能的研究,进而探讨这种制度的实际作用,期望能够助益于理解中国的农村现状。“任何制度分析的核心都是这样一个问题;即制度如何影响个人的行为。毕竟,制度是通过个人的行动才对结果长生影响的。” [13 ]这也就是说,问题的解决并不在于事先给予农民怎样的标准,而是在给予其选择与创制的权力。
      
      参考文献:
      [1] J. 米格代尔.农民、政治与革命 [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1996 P8
      [2] J. 米格代尔.农民、政治与革命 [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1996 P13
      [3] 塞谬尔・亨延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 1989 P38
      [4] J. 米格代尔.农民、政治与革命 [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1996 P13
      [5] 程同顺.当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研究[M].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0 P241
      [6] 于建嵘.岳村整治[M].北京:商务出版社 2001.12 P420
      [7] James G. March, Johan P. Olsen,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Organizational Factor in Political Life[J].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84 VOi.78,739
      [8] J. 米格代尔.农民、政治与革命 [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1996 P12
      [9] 塞谬尔・亨延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 1989 P73
      [10]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格致出版社 上海三联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5P42
      [11] Peter A. Hall, Rosemary C.R. Taylor, the 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re Schools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J]. Political Studies, 1996 XLIV937
      [12] 塞谬尔・亨延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 1989 P42
      [13] Peter A. Hall, Rosemary C.R. Taylor, the 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re Schools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J].Political Studies, 1996 XLIV937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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