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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及其行使

    时间:2021-07-08 20:03: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自决权的概念诞生于16世纪民族主义思潮盛行的西欧,最初是为了反对民族压迫,成为建立资产阶级国家的口号。自决权理论发展至今,主体不断产生变化甚至被异化。2010年国际法院针对科索沃自治政府单方面宣布独立事件发表咨询意见,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本文针对自决权不同时期的不同定义,结合其理论发展,以“科索沃宣布独立事件”为例,研究自决权内容的演变、对国际法原则的影响等问题,从自决权当下困境展望未来。
      关键词 自决权 科索沃独立 救济性分离权 全民公投
      作者简介:张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级国际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02
      一、引言
      自决作为一个民族的最高要求,是为了适应欧洲中世纪末民族主义之潮应运而生的,也曾是民族主义兴起的源泉和动力。在随后的反殖民主义运动中,自决权也为不少国家实现民族解放和独立提供了理论支持。2010年7月22日,海牙国际法院对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作出咨询意见,表明:“科索沃独立并不违反国际法”。此咨询意见一出,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也使自决权再次成为了人们热议的焦点。
      几百年以来,自决权理论一直都是中外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但发展至今,却有不少国家打着自决权的口号搞民族分裂,使其权利主体异化,背离了该理论作为一项集体人权的基本目的。国际经济、政治舞台在不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自决权理论也应该适应时代变化和要求,完善理论内容,限制使用范围,方可真正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二、自决权概念的基本理论
      自决权的概念和发展:
      自决权,亦称民族自决权或人民自决权,是指民族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谋求自身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权利,其发展至今已被公认为是一项集体人权。德国学者康德是自决权概念的创始人,并加以最先使用。自决权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自决权的定义也不同。自其提出至今,在争取民族独立、推动民族解放和第三世界兴起的运动中,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际法律文件对于自决权理论的提出与确立,二战过后的自决权理论已从国际政治原则演变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原则。1945年《联合国宪章》中将自决权作为具备法律效力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在随后的一系列国际公约、联大决议中也被反复确认和论述。2007年9月13日联大通过的《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序言第17 和第18 段等一系列公约均确认了人民自决权的地位与影响力。
      从自决权的概念诞生之初至今,其权利主体由最初特定民族扩大至普通民族,权利主体在不断扩大。权利内容也由最初的政治层面上的建国口号,到不断扩大的广泛性权利。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具有不同的时代特征。自决权分为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 。对外方面如政治独立权、分离权等内容已不再符合目前国际形势和潮流。因此,全面理解自决权的含义并正确行使,才能使其适应国际形势新变化,达到其设立的最初目的。
      三、自决权行使主体和方式
      (一)自决权主体范围
      自决权的行使主体,即自决权适用范围的问题。自决权是指各民族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选择确定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因此,自决权的适用范围,等同于划分自决权行使中“各民族”的范围。对此,各国对于“民族”的定义划分也不同。但总体看来,具有代表性的几种定义是:一种观点是认为指受殖民主义压迫和剥削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人民,我国的王铁崖教授及多数学者均赞成此观点,即将自决权的定义局限于反殖民的层面上。另一种观点认为“各民族”是指狭义上的民族概念,即不同人种、不同宗教等的群族,均由他们自己来决定本民族内的各项事务、有权利要求脱离国家而独立。认为一国内的所有民族均可行使自决权,均有权利建立新国家和新政府。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对于自决权主体范围的定义均过于狭隘,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随着国际形势不断变化,自决权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从现代意义上讲,以上两种定义在今天均不可取。但值得肯定的是,即使自决权发展至今,其根本目的也依然不变,即:为了保护人的合理权利、追求人的自由与发展。在自决权被公认为是一项集体人权的今天,其主体理应是一国国内的全体民众。此观点不仅符合国际法普遍适用的一般性原则,也符合了自决权作为一项集体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
      (二)自决权行使的方式
      从自决权的发展历史中不难发现:一直以来,暴力革命基本上是其行使的主要方式。但伴随着帝国主义殖民体系最终的土崩瓦解,在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应当以非武力手段实现自决权,如全民公投。全民公投是指“国际法承认在特定的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其领土的归属。”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14年苏格兰全民公投。苏格兰谋求独立的全民公投所涉及的问题不单是英国政府与苏格兰民主党之间的一场较量,更关乎每一个英国国民切实利益的问题。
      但全民公投也存在缺陷:由于其易受媒体影响,因此操纵媒体和网络宣传者对于公投的最终结果更占优势。多数选民往往未能搞清真正的民族政策以及公投所带来的后果,使其极易受到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此外,全民公投所需的客观条件极高,参选人数、选民的质等因素均较难掌控。进行公投的过程中,还需确保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资金到位且受有关权力机关的有效监督等。
      此外,双方还可进行协商、签署协议等。如南苏丹的独立,虽然最初是以内战方式开始,但最终双方还是选择通过签署和平协议定纷止争。
      四、由“科索沃独立事件”引发的思考
      (一)自决权在当代社会的现实性分析
      作为塞尔维亚的一个自治省,科索沃的绝大多数人口为阿尔巴尼亚人。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自治政府单方面宣布了独立申明。随后,海牙国际法院针对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声明是否符合国际法的一般性规定发表了咨询意见。此次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的请求,认为科索沃单方面所作的独立宣言并不违反普遍国际法。同时,也引发了我们的思考:科索沃临时政府的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对塞尔维亚的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造成了侵犯?国际社会中的其他国家是否也应该一并承认科索沃单方面的独立?显然,从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中,很难得到答案。此咨询意见仅从法律层面上回答了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具备合法性。而未从实质意义上回答科索沃这一行为是否侵犯了塞尔维亚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新国家承认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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