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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地区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评价与完善

    时间:2021-06-13 00:02: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课题以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制度为研究对象,该制度是各国慈善法律所确立的基本制度。本课题期望通过分析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点探讨该制度的具体内容、监管及认责问题,从而明晰慈善组织公信力的这一评价标准,进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保障和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使慈善组织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使之能有效配置慈善资源,从而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最终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改善我国社会民生,促进我国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关键词:慈善组织;公信力;信息披露机制;完善途径;宁波地区
      一、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信息披露,即信息公开,是指慈善组织为了保障捐助者利益,接收社会公众的监督,而根据的法律规定公开自身财务状况、经营变化等情况和信息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公众充分了解改慈善组织情况的行为。我国在2016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负有定期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其理论基础分别为公信力理论和公众知情权理论。
      公信力一词从狭义的角度来讲,即慈善组织向高层权威负责,要求向某种权威来源解释说明其行动的过程,事关监督和报告的机制[1]。简言之,公信力就是慈善组织为了获得公众的信任,通过向社会公众披露自身经营、财务情况,并对其行为后果负责后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而知情权是指从官方或非官方的渠道知悉、获取公共信息的自由与权利。社会公众行使知情权的形式主要有“公众可以自由地获取各种公共信息;公众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公共信息的占有人向其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上述公共信息的占有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有获得救济的权利”。[2]
      二、宁波地区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宁波地区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现状
      为使研究结果更为真实可信,我们就宁波慈善总会、宁波市红十字会、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等影响力较为广泛的慈善组织进行了实地调查。
      就其中规定相对来说较为具体的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来说:其一,建立网页平台。该慈善基金会有独立的官方网页平台与详细的业务规划板块供捐款人了解其活动动态及各种捐款款项去向,并且方便捐款者查阅该基金会的工作,对基本信息和求助人信息等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规划,总体上是透明、真实的;其二,管理制度展示。这一板块将该基金会内部的管理体系及制度详细公开,并且对财务信息、项目信息等进行了单独列明,较为合理地实现了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慈善组织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已然投入了较大的精力以确保组织的透明性,进而保障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尚处于探索尝试阶段,也就难免会存在一定的不足,通过对各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制度的对比比较,总结出了一些共性存在的问题。
      (二)宁波地区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内容较宽泛
      在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文件中,虽然涉及到信息披露的基本对象、基本程序和基本内容等方面,但大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够具体和完善,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具体的配套制度,实际操作性不强[3]。而民政部公布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较为详细,同时要求披露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财务信息[4]能从直观上反映组织运营的效率、效果以及利益相关者意愿的实现程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非财务信息,但是,非财务信息对组织的利益相关者[5]更为重要,它是利益相关者了解一个组织的首要信息。这样的规定相对来说比较合理,但该指引没有强制性,法律效力较弱。并且,大多慈善组织的章程与管理办法数量少,条文简单,在形式上笼统,内容上缺乏规范力度与执行可能性,仅对组织构架有着明确的规则体系,而对于信息披露制度介绍少,对于实践中如何做到自我行为监督、如何做到社会监督等均未提到。这显然是将工作与规范分离开来,将规则束之高阁。这种做法不利于健全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降低了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与规范性,不利于公众对于该组织工作的认识。
      2.责任承担未予明确
      目前对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问责路径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上均有体现,然而,尽管相关法律文件对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内容或多或少作了规定,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专章介绍,符合公众对慈善信息关注度的需求。但是,由于具体的信息公开尺度在社会实践中尚还很难把握,还需要一定时间的摸索与确认,导致责任承担难以落实,监管困难,这些问题不仅是宁波地区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正面临的问题,也是全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亟待解决的难题。
      3.未规定利益相关者的查阅权[6]
      利益相关者的查阅权是指捐赠人、受益人等利益相关者所享有的查阅相关慈善组织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查阅权不仅包括名义上的权利,还包括实际上的权利。但在我国现阶段,公众只有名义上的查阅权。通过对宁波慈善总会和善园公益基金会两个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对比发现: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缺乏统一的标准,所公布的只是笼统的数字,对具体项目的情况缺少详细的规定。并且,在捐款者进行捐款后,慈善组织并未及时向捐款者反映捐款进度,大多数捐赠者无法获知自己所捐款项用做何事、所去何处,这样容易导致人们对于该组织信息公开化的怀疑,并且无法评估该基金会工作透明度,不利于组织增加自身公信力。
      三、宁波地区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完善途径
      (一)完善慈善行业公共信息平台
      以宁波地区为例,《慈善法》出台前,宁波的慈善组织并没有一个完整的信息公开平台,这就导致不同的慈善组织可能建立诸多类型与规模的平台,更甚者干脆没有建立相关平台,所以会存在着诸多如缺乏统一规范、效率低下、信息无法交互等问题。目前,由于《慈善法》的正式实施,对慈善组织及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全面公开各类信息的刚性要求[7],所以目前建立了由中国民政部发起、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运营的全国性慈善信息平台,但是可以预见到该平台在实践应用中將会遇到的难题。首先,虽然《慈善法》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平台的主体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分工,但是却无具体实施条例对各层级的权责进行规范。[8]从宁波地区的实践调研中可以看出,不同规模或者不同成立时间的慈善组织对于自身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存在着很大差异,这显然是法律法规在落实中表现出的缺陷。除此之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新兴的媒体形式涌现出来,人们更多地使用手机对各种信息进行了解,所以我们不应局限在网页版的信息公开平台上,也应把目光投向微信、微博等一系列新方式,笔者认为,慈善组织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利用好该类平台,这更有利于慈善组织被人们广泛了解,并且有利于各类项目、信息等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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