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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法制化道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时间:2021-06-02 16:01: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与世界各国政党制度相比,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法制化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的基本路径,通过法制化的道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政治民主化和政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政党制度法制化工作已经起步,具体体现在我国宪法、宪法惯例、普通法律、政协章程和中共共产党党章及党内重要文件有关政党的规定。制定专门的《政党法》时机不成熟,但可首先制定《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参政党法》。
      [关键词]政党政党制度政党法制政党制度法制化
      
      2005年2月,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颁布了[2005]5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文件指出:“要进一步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此,从实体上,认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党制度的特点、优势和内在价值,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为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的法制化奠定思想基础,从程序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明确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方式、方法、程序和各个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方式、程序、范围,为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的法制化铺平道路。本文试图从这来两个方面展开探讨,确立法制化作为坚持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的路径,以树立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的信心和决心。
      
      一、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互相监督,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这种政党制度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的政党制度,既不同于苏俄威权主义下的一党制,也不同于日本等国的一党优位制,具有中国特色,故称为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与世界各国政党制度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不是一党制,是多党合作制。第二,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不是两党制,而是一党执政、多党参与制。第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不是多党领导制,而是一党领导制。归纳起来,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在政治结构上融合一党制和多党制,就象在经济领域中股份合作制融合股份制和合作制一样,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的多党合作关系,既有利于决策的及时性和高效性,又有利于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充分展现了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优越性。
      总结国内外的历史经验,中国特的政党制度是适应中国特定国情的制度,在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运行体系中保持着独特的优势并发挥了以下重大的效能:(一)维护并促进了社会政治稳定。(二)有助于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三)形成了健康有效的党派监督机制(四)团结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促进祖国统一事业。
      
      二、通过法制化道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是政治民主化和政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作出的历史选择。中国各民主党派承认共产党的领导,乃是他们走过漫长的道路,在切身经历之后自己所作出的抉择。正如前面所述,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适合于中国的特有国情和发展阶段,具有自身的特点、功能和优势,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改革开放促使中国社会日新月异,社会的变迁要求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市场化经济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同时,不断作出自我调整,加强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实现依法执政。为此,我们也必须在坚持中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如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转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不能孤立而行,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国际政党运动的发展趋势去探索。根据各国政党运动发展的规律和中国共产党大力提倡的“依法执政”要求,本人认为,法制化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的基本路径,这既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也是促进执政党和参政党实行自我调整、与时俱进的需要。换句话说,通过法制化的道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政治民主化和政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在政治党派产生后的很长时间内,绝大多数存在政党的国家,均把政治党派视为一种普通的结社组织,在宪法上和法律上属于政治结社团体,没有对政党的地位、功能和作用作出明文规定。二战结束以后,政党宪法化和法律化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党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据荷兰学者亨利•范•马尔赛文等人统计,截至1976年,全世界就有157部宪法文件对政党法加以规定,在选举法和其他有关立法中涉及政党的条款也越来越常见⑤。为了保障自由民主的法制秩序,防止法西斯势力抬头,不少西方国家的宪法学家和政治学者曾对宪法和法律是否应当对政党作出规定以及如何规定,进行了专门研究。绝大多数德国法学家赞成把政党看作具有政治目标的特殊的社团组织,这种组织的合法性应由宪法和法律的特定标准来决定。德国1967年专门制定了系统的《政党法》,以此为借鉴,许多发展中的东南亚国家、转型后的东欧国家、独立体国家和独立后的俄罗斯先后制定了《政党法》,这种政党与法律关系日益密切的现象表明,规范化和法制化是世界各国政党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对政党和政党活动进行法律控制,在政党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过程中已逐步形成各国的共识。
      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作出的历史性选择。这种制度是中国人民在追求政治民主化过程中对政党制度所作的创造性安排。江泽民对此有高度的评价:“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将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通过法制化的道路予以稳定下来,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邓小平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六大又提出:“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2005年2月,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颁布的五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再次强调:“要进一步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标志着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已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拓了广阔的政治空间,体现了新时期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制度现代化的基本发展方向。笔者认为,这种基本发展方向就是法制化的方向。可以说,将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是全党、全国人民基于民主法制建设提出的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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