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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公众参与城市治安管理的定位与方式

    时间:2021-05-18 00:03: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公众参与城市治安管理的可行性
      依靠社会力量,取得群众支持为人民服务这是我党工作的法宝,也是公安工作一贯坚持的根本宗旨,我国从建党建国之初就一直强调群众工作,致力于构建良好的群众关系。通过多年努力,在治安管理领域公众参与具有一定的基础,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目前在城市治安管理活动中,社会公众参与的力度和广度都很大,针对我国日益复杂的社会形势,在警力普遍不足的情况下各地都尝试用各种方法来调动公众参与维护公共安全的积极性,尤其在城市,由于面对着比农村更为复杂和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这种尝试做的更多,有的已经取得很好的经验,例如北京市在2008年为了确保奥运安全,发动了大量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的维护与管理,在取得成功之后,北京奥运安保的经验在北京继续保持并被推广到其他城市,运用到日常的治安管理中。公共安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同时,公众本身对安全具有很高的需求。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安全需要是仅次于最基本的生理需要,从这个层面来分析,公众既然有需求就应该积极参与到公共安全的维护中。从社会实践来看,公众参与治安管理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
      与此同时,公共管理的理论已经在我国被广为接受,当前我国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成为解决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完善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成为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重要发展议题。2011年,社会管理创新从政策层面实现了大跨越。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举行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发表的讲话精神,明确了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具体思路归纳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调动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基层社区等各种社会力量都参与到社会管理的工作中来。同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被赋予协调和指导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能,致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其突出变化就是特别强调鼓励和挖掘公众参与的巨大潜能、协调各方面力量为社会管理发挥作用。这些举动反应出我国政府不但已经意识到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而且在管理中开始采取了探索公众参与的实际举动。在中央政策的支持和指引下,公众参与公共安全领域更加具有现实可行性和保障。
      二、公众参与城市治安管理的定位
      目前我国社会进入了全面、快速的转型期,这一时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在客观上提出了新的社会秩序整合、维护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公共安全的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其中,既包括来自于自然灾害、违法犯罪、人为灾难、恐怖袭击事件和外来生物入侵、流行病、生态系统的安全,以及较深层次的经济安全、文化安全、价值观念的安全等。因此,完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是社会管理的战略举措,城市安全管理面临着艰巨、庞杂的任务。公众参与维护社会安全秩序是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部署。
      (一)分担与竞争
      我国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以政府或国家强制力量为主导而完成,同时,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公安、司法、安全等机关,也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然而,由于长期的封建观念所限,公众对社会管理的参与意识不强,一方面单纯地认为事不关己,另一方面又对现有的公共安全服务不尽满意,表现为对警察的不尊重不配合,警民关系紧张等。
      提倡公众参与社会安全管理,调动多元治安主体,发挥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组织,公众和公民等的积极作用,既可以分担政府及警察机构的工作重担,增强完善社会的自治能力;也能够促进政府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调整服务范围、改善服务方式。从国外的警务变革实践启示我们,政府与公众都有必要随着社会的管理需求而更新理念,已经形成了公共警务与私人警务互为补充的格局不失为我国大型城市安全管理之借鉴。
      (二)监督和促进
      公共安全服务具有一定排他性,也是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产品。而缺乏竞争机制的“垄断经营”很难避免滋长官僚主意和对工作效益的忽视。尽管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公安机关的多年来的工作法宝之一,但应当看到,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的维护范围仍然比较有限,作用相对单一。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公民不应是市场经济中的顾客而是政府活动的参与者;公众不仅仅依赖警察机关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协助,更应主动地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强化、深化公众参与社会安全管理,有利于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自觉接受监督,并由此树立管理成本效益观念;有利于提高官僚机构的办事效率、实现减少资源浪费、防止腐败等多方收益。
      (三)补充和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安全需求
      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突飞猛进,伴随着社会阶层的分化、利益群体的增加,和大众化私人财富的不断积累,公众的安全需求呈现出丰富、多样的态势。政府通过掌握的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的公共安全产品和服务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在这样的形势下,调动更多社会安全资源,鼓励非政府性的治安力量参与到城市安全管理当中是现代政府管理方式的战略调整和明智之举。此外,以大城市为典型的社会安全服务市场日益成熟健全,扩展公众参与安全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有助于提高公众与市场对参与政府管理的主动性,自觉性,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方式
      (一)维护公共安全的社会参与力量
      1.群众
      群众是社会参与治安管理的基础。公安机关在以往的工作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和宝贵的经验。然而,群众路线不是简单的群众走访,和传统的群防群治足以涵盖的。新时期,公安机关应重点打造民主治理模式,把加强警察与社区之间的合作作为自身工作创新与改革的突破口和关键点,以推动官僚制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经验表明,社会治安的成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众的自觉参与。建设服务型公安机关,则在于警察对社会公众的引导、组织的效果。树立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理念,要从社会管理体制、工作的方法、公众权利的维护与运用、公安机关与公众的协作方式等方面探索新途径。根据具体的治安环境、不同的安全需求、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的活动中,使群众再塑公民身份和社会参与愿望,更主动地参与治安管理。
      2.非政府性治安力量
      当前社会承担维护安全职能的有一些较为成熟的专门辅助力量,如治安保卫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保卫组织,保安服务公司等,它们尽管不是政府性质的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但是与政府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治安保卫组织,是公安机关组织动员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群防群治的骨干力量和有力助手。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组织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是企事业单位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治安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保安服务公司是由公安机关组建,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企业,它属于市场化和公司运作模式。尽管以企业而不是国家机关的名义提供安全服务,其生存方式艰辛而漫长,但通过近三十年的成长磨砺,我国的保安服务规模壮大,并以日益专业的保护和源自“服务”的亲和力,越来越收到社会的认可与信任。特别是通过参与大型城市越来越频繁的公共商业文娱活动、奥运会等国际重大赛事的安保任务,获得了政府机构、公安机关、社会公众的肯定,成为当前社会安全管理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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