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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初探

    时间:2021-05-15 08:00: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公安行政执法权是公安机关法定的重要权力。如何有效规范和制约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权,使其在合法渠道内发挥正面效应,最大限度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共同探讨的课题。本文通过分析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内涵目标、总结我国公安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从宏观定位、中观把握和微观操作三个层次对创新和完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监督依据 责任追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58-02
      
      一、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内涵与目标
      公安行政执法监督,从广义上讲,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察、督促、督导的活动。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不同,我国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分为外部监督与公安内部行政执法监督两类。外部监督的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主体,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公安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即公安机关内部建立的自我监督体系。指的是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其目标是根据上下级公安机关基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以一种“权力制约权力”的控权方式,督促执法者依法履行职责,目的是为了防止执法主体因滥用权力而危害到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从而实现对国家和人民的合法利益的最大保护。
      二、我国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单一,有法难依
      一是公安执法依据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少缺陷,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还不尽完善,内容规定得过于原则,自由裁量的空间偏大,特别是执法的程序性规定还不十分具体。二是现有的内部监督制度只是笼统地规定上级公安机关负有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责任,但对具体的监督途径、方式、监督不力的法律后果等细节性问题很少规定或规定得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监督上的许多盲点和空白,以至于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在某些方面只能“望洋兴叹”。
      (二)体系缺乏,思路不明
      我国公安机关内部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众多,层次繁杂,没有形成统一的工作机制和完备的监督体系,常常出现职责不清、用力分散的现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有法制、督察、监察、信访等专职部门,同时纪检、审计、政工等部门也参与内部执法,但没有建立统一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不能形成监督合力,有的领域出现“真空地带”。
      (三)方式落后,举措不力
      在监督过程中缺乏全过程监督,把监督重点放在“查错纠偏”上,侧重于追惩罚性的事后监督,而对事前指导和事中控制重视不够,监督方式还停留在“救火式”水平,即哪里有违法行政行为,监督部门就到哪里查处,而很少开展预防性监督工作。
      (四)队伍弱化,力量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机构不健全。有些公安法制部门至今尚未设立专门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能科室,有些虽已设立,但人员不能到位,致使所设机构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二是工作人员奇缺。公安法制部门需要一支队伍担负起宏观指导、微观协调的职责。而现有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数量与工作要求相比差距较大。三是人员素质较低。执法监督的工作性质决定了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必须具备比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高得多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
      三、对策建议
      (一)宏观定位:明确一个核心,推行三种模式,强化四种功能
      1.明确一个核心。即:对公安行政执法权进行有效制约。监督的有效性以监督权力对被监督权力进行现实有效的约束为要件。而现实有效的约束又以监督权的法定性和监督权的现实有效性为前提。因此,大力创新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树立公安法制监督权威,实现公安行政执法权的有效内控,成为建立健全公安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核心任务。
      2.推行三种模式。一抓制度建设,加强事前指导;二抓行为规范,做好事中规范;三抓监督考核,创新事后监督。事前指导是防患于未然,主动出击,追求的长远成效,主要起预防作用;事中规范是全面规范,有的放矢,追求的是即时成效,主要起控制作用。事后监督是针对个案,调查追责,追求的是制度落实,主要起教育惩诫作用。即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促进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合法、合理。
      3.强化四种功能。一是指导功能。核心是人员资格的审查。首先是主体清理,绝不允许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其次是资格认证,公安法制部门必须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再次是资格管理,对执法人员不按法定权限、程序、方式进行的执法行为要给予坚决否定。最后是人员培训,建立岗前培训制度和定期轮训制度,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业务技能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二是规范功能。核心是制度创新。首先改革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包括建立系统完善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依据体系,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为和程序,完善考核评议制度等等。其次是创新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方式,主要通过三个转变完成:其一,由个别性规范向制度性规范的转变,从以前大量的个案处理转变为强化制度建设,为规范行政执法提供准则;其二,由事后监督向事前指导转变,从以前重视发现问题后的查处转变为加强事前的指导协调;其三,由强调监督和管理向强调指导和服务转变,寓监督和管理于指导和服务之中,建立良好的工作交流平台。三是纠错功能。核心是考评检查,即纠正错误的执法行为。建立一套科学完备有效的执法监督评议考核制度。四是追责功能。核心是调查建议,即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提供有效的救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中观把握:树立新型执法理念,创新公安行政执法体制,整合公安执法监督资源
      1.树立新型执法理念。一是树立“人本执法”理念。它将成为未来执法领域的核心理念。一切公安行政执法必须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注重维护和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二是树立“严格执法”理念。公安行政执法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既要注重实体合法,又要特别注重程序合法;既要注意防止行政乱作为,又要特别注意防止行政不作为。三是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公安行政执法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科学合理,发挥执法的引导、规范、协调和保障功能,通过加强和改善公安行政执法,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是树立“公正执法”理念。公安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职业、不同所有制的当事人,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五是树立“责任执法”理念。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2.大力创新公安行政执法体制。为解决目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协调不够、扯皮推诿、效率不高、监管缺位等问题,要着眼于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完善联席会议机制、联合执法机制、联动执法机制、互动执法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和执法调处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高效协同的执法联动机制,切实提供行政执法相关服务、加大重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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