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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滨海新区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探索与成效

    时间:2021-05-15 04:00: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四、五中全会精神,国家做出的重大决策。年初,公安部下发的《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若干措施》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指明方向。2016年5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推进规范化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天津滨海新区把各部门审批权集中到一起,组建行政审批局,实行综合审批,一枚印章管到底,收到明显效果。
      一、从滨海新区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看: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变
      (一)组建滨海新区公安机关两级行政审批机构,实现体制的新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的解体,直接的行政计划、行政命令等手段开始弱化,于是公安行政审批作为代表政府间接管理方式的“替代品”成为公安机关一种基本制度形态的管理手段。随着2014年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的加大,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的成立,为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契机,在滨海新区编办的支持下,在区公安局原有行政审批处的基础上,在塘沽、汉沽、大港、开发、保税、高新区六个分局单独设立行政审批科,将20余项行政审批事项由区公安局委托分局行使,审批科具体负责,实现了滨海新区两级公安行政审批机构,在体制上有了新发展。
      (二)创新了滨海新区公安机关集中审批,审管分离,實现工作机制的新突破
      在公安行政审批工作中,将公安行政审批事项分散在多个业务部门,多数审批事项只能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大厅办理事项不多,造成审管一体,办事效率不高,缺乏有效监督机制。这次滨海新区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全局行政审批工作实行了“两集中、三到位”的管理模式;即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审批职能集中一个部门行使。把分散在公安机关各个业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区公安局及分局行政审批处(科)一个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同时也集中到行政审批处(科)一个部门履行,各分局及区公安局有关业务部门不再履行公安行政审批职能。做到了所有公安行政许可事项都要统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并在窗口实现受理、审批、送达到位,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一站式”集中和现场审批模式。
      (三)再造公安机关审批流程,实现公安行政审批效能提高
      过去审批过长被群众描绘成“万里长城”,办事磨破嘴,盖章跑断腿。于是托关系,找门路,“人情”办事。改革后,我们对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研发了公章备案审核信息管理系统,再造审批流程,最大限度缩短申请人等候时间。
      (四)放大受理窗口作用,实现社会监督功能增强
      过去的公安窗口只负责审批事项的接件和送件,人们俗称“收发室”。改革后的窗口是审批现场,凡是当场能够解决的,当场审批办结,需要现场勘查、专家论证,事后也要回到审批现场。把原来后台背对背办理,变成前台面对面服务,把涉及公安行政审批、备案的33项事项全部对社会公布,制作标准化办事流程,这样审批工作随时随刻地得到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增加了监督的效能。
      二、从滨海新区公安行政审批改革后续工作看:关键要做好“审管衔接,事后监管”运行机制衔接
      (一)建立公安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相互协调衔接的工作机制
      公安行政审批与监管是公安行政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实践中缺一不可。审管分离的审批监管机制,打破了多年来审管一体的管理模式,需要我们重新建立审管相互协调衔接工作机制。一是通报制度。各级公安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过程或者办结后,按照审批事项所属的监管部门应及时或定期通过电话、传真、互联网或信息平台等通信设备或其他方式通知相应的业务部门或分局,通报审批情况和办理进展程度。二是会商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论证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前,审批部门要与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会商,需要共同踏勘论证的,邀请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最后根据会商、踏勘结果,由审批部门做出是否审批的决定。三是反馈制度。各级公安业务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事后监管工作中,如发现被监管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失去审批的条件或资质,需要做出吊销行政许可处罚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行政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吊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建立公安行政审批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针对审批后监管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制定了《公安行政审批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管过程中有关问题。一是界定了行政审批事后监督管理的内涵,明确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审批过程中或者办结后,将申请人办理审批事项的有关情况和信息资料及时反馈局有关业务部门或分局,有关部门和分局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二是划分事后监管工作风险等级。把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分为基础管理事项和风险监控事项,分级管理,对重点事项从源头跟踪监管,降低风险等级,维护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明确治安、经保、网监、禁毒、保安监管、科技信通、经侦等部门事后监管的职责和具体
      要求。
      (三)“六步工作法”实现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突破
      “六步工作法”即一个窗口集中受理、受理审批监管分离、即时审批当场兑现、承诺审批提前完成、评审踏勘提早介入、审批监管无缝衔接等。规范了办事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滨海新区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
      滨海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对新区公安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取得显著的效果,其意义重大。
      成效一:实现了滨海新区公安行政审批职能的创新、机构的优化、审批的透明、效能的提速。
      一是搞好顶层设计,做好公安行政审批职能的创新。新区公安机关从工作实际出发,打破原有各部门行业主导、审管一体的公安行政审批模式,创新审批主体由“碎片化”聚合为“一个部门、一枚公章”,审管分离,相互监督,互为制约的一体化审批体制,实现职能的创新。
      二是优化机构设置,减少警力成本。这次审批制度改革,新区公安局在六个分局组建行政审批科,把过去分局五个部门十几个民警完成的工作,现在划转到由一个部门、几个民警完成,既节约了警力,同时提高了民警综合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是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实现“阳光作业”。行政审批处(科)常年在行政服务大厅办公并设首席代表,行政审批工作始终处于监督之下,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让办事人心明眼亮,办得放心。
      四是创新建立“一体化、车间式”审批模式,实现了行政审批效能的大提速。从审批事项受理开始到审核、审批、送达结束都由审批部门独立完成,受理人员、审核、审批人员相对固定。同时,审批事项的每个环节都在行政服务中心内运行,申请人不出行政服务中心就能办结。
      成效二:实现简政放权,便民为民,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赏。
      一要放权扩大委托单位和下放审批事项。鉴于滨海新区公安体制的特殊性和新区公安局行政审批主体的唯一性,新区公安局在委托塘沽、汉沽、大港、开发、保税、高新六分局基础上,拟委托天津港公安局负责港区内公安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在委托二十余项公安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将剩余的十余项审批事项逐步委托下放,以满足企业、群众就近办理的需求。
      二要延伸审批服务。对于需要市公安局审批的重点事项,组织窗口工作人员主动对接,深入项目所在地开展审批服务,变多级分别审批为同步受理、同时审批。
      三要强化跟踪落实。对进入中心审批的重点审批事项,抽调处(科)、窗口负责人以及业务骨干组成挂钩辅导组,靠前跟踪落实,帮助协调解决问题。
      四要加快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审批电子信息平台建设,实行所有的公安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构建新区行政审批与绩效考核系统连为一体审批体制。
      综上,滨海新区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只刚迈出一步,公安改革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将树立“一切工作有标准,一切标准有程序,一切程序有监督,一切监督有公开”的公安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理念,创新建立科学快捷现场审批、便民预约网上审批、审批信息公开透明、审批数据开放共享的工作模式。以最大勇气和胆量、坚定的信念和聪明的智慧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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