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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我国消防法对美日英消防法之借鉴完善

    时间:2021-05-09 20:03: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9月1日起实施。从此,我国以《消防法》为主导,行政规章及地方法规为补充,以及技术规范和标准为辅助的消防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但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等社会因素的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问题,我国现行消防法律体系的局限性逐渐显现,现行的消防法律体系与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不适应日渐明显,如何完善消防法律体系已成为消防工作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消防法;消防法律;消防工作
      1 我国消防法现状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现行消防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主导,以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为补充,各种规范标准为结合的法律体系。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消防法》,是我国消防的基本法,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提供的基础的法律保障。2002年5月,颁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从管理相对人的角度对消防法的实施作了补充规定。
      1.1 现行消防法律体系整体存在缺陷
      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受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较深,并且很大一部分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候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理念不够先进,无法完全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消防法律法规缺乏时代特征。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交叉或重叠,甚至矛盾相悖,法律本身也显示出语言不明、法理不清的弊病。消防处罚前置条件有很多,使得消防法的法定处罚力度不够,从而缺乏应有的威慑力,最明显的就是我国消防执法成本大而作用小。
      1.2 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低下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要靠国家机关组织法进行调整。消防法作为部门的特别的行政法,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包括建设、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消防机构等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但是,我国还没有一部规定国家机关消防行为的组织法,以致消防法的实施无所明确的法定依据,常常令我们无从下手。
      1.3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定罪不合理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上,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是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进而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这种定罪的构成要件不够科学和合理,本人认为,只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消防职责的单位均可按照其行为后果追究责任,而并非只有公安消防机关才有责任。
      1.4 现行消防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存在问题
      法规范的逻辑结构通常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构成的,行为模式表明行为人可以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内容,而后果模式则表明行为人违反该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应当给予什么样的惩罚。立法必须统筹兼顾,有行为模式和与其相对应的后果模式,不论它们是否体现在同一个规范或法律中,但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只有完整的结构才能支撑起完整的内容,规范是法的主要内容,因此完善法的内容特别需要完善法的结构。但是,在我国现行消防法中,存在大量只有行为模式而没有后果模式的情况。比如说,消防法第10条规定: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实践中,现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根本不过问是否经过消防审核合格,但是他们却不需负法律责任,这就是一种没有结果模式的法条结构,显然不是很合理。
      2 美日英消防法的优势分析
      美国消防协会:豍是经美国国家标准局授权研究制订和修订消防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机构,具有权威性,这一协会主要是通过消防协会下设的250多个技术委员会和6700多名志愿工作的专家来完成立法的,这个机构有着来自80多个国际贸易和专业组织的成员,共有工作人员超过7.5万人。他们这些下设的技术委员会分工明确,比如,在《生命安全规范》这一法规下就设立了14个专门的技术委员会。美国消防协会制订的标准和规范涉及领域非常之广,包括消防建筑防火、装备与产品、消防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修、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质、防火管理、消防队管理训练等等方面。尽管美国消防协会的标准和规范本身不具备法律的地位,但其绝大多数的法规及精神都被美国各州的立法机构和一些联邦机构采用,因此也成为具有法律效用的法规,这些法律、标准和规范,在实践中对美国的消防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日本的消防立法体例是这样的:日本的消防法律体系是由国会来制定国家《消防法》,由自治省来制定《消防法施行令》,由内阁来制定《消防法施行规则》,各都道府县也可以根据国家的法令,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地方火灾预防条例。
      2006年,英国初步完成了消防立法的改革,新的消防立法是以《2005消防法规改革令》的形式生效的,这总法令是根据2001年4月施行的《行政规章修改法》进行的立法。
      3 借鉴美日英国消防法先进性,完善我国消防法
      美日英的消防制度确实有其先进之处,因此,我国在吸收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应当结合我们的实际消防情况,对消防立法做出修改和完善。在此,本人提出以下两点初步的修改完善建议:
      3.1 针对消防人员人力不足的情况
      我们应当利用社会力量来缓解。社会发展迅速技术先进,存在消防隐患的地方也越来越多,公安消防部门的任务日益繁重,人力、物力严重不足,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公益性组织或消防中介组织,使他们都参与社会消防活动中来,同时再开展消防技术论证、消防咨询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以缓解主管部门的压力。这一办法既能弥补公安消防的警力不足问题,又能使消防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多种形式并存的消防格局,使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到防火中去,从而提高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但这一建议目前存在着阻碍,即这些组织的地位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从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我们应当完善立法,明确这些组织的法律地位。
      另外,我们还可以在基层建立消防志愿组织,吸引志愿者宣传防火意识,普及防火教育,当然,国家和政府也应给予大力财政支持,以提高群众素质和消防意识,推广志愿消防制度,并保障配套防火设施,进而保证志愿消防制度的良好动作。
      3.2 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
      各部门应当合理协调工作,保障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应当把消防立法、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者结合起来,而不应当仅仅依靠单纯的立法活动来完善规整,任何国家的消防工作不仅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还要制定详细的行业标准,这样才能有一套完整而规范合理的消防工作依据,这些规范中规定的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并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完成消防工作。其中,消防行业标准可以根据立法要求来制定和实施,而群众则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来了解消防法律和消防安全知识;反过来,行业的发展又促使立法不断进行修改。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又不必进行新的立法和修法活动,保障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完善了法律法规依据,可谓一举两得,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各部门相互配合完成消防工作,积极协调,形成高效的消防工作氛围。
      [责任编辑:王迎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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