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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研究现状、社会原因及预防

    时间:2021-05-08 12:02: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刑法学界对无差别杀人犯罪较为低迷的研究态势与该犯罪的高发态势之间形成鲜明对比。现有研究中对该类犯罪的概念基本达成共识,尚需对特征进行厘清:应当结合精神病人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对“心理异常”进行理解;将突发性极强、被害人群特殊、示范效应强作为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特征,略失合理性。另外,以菲利对社会原因所阐释的三要素说为视角,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社会原因存在三个维度,不合理的社会结构以及二元化的经济结构是制度之维,文化价值目标与实现手段之间的不对等是道德之维,独立性和团体意识不足是文化之维。相对应地,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社会预防亦从制度、道德、文化三个角度展开。
      关键词:无差别杀人;社会原因;菲利;制度;道德;文化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即冤有冤头、债有债主,讲究睚眦必报,这种报复的冲动源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式的同态复仇。由此可见,同态复仇以彼此之间存在纠纷为前提。与该报复类型不同,一些报复行为的实施者与受害者之间并无纠纷,此种行径极易引发民众的恐慌和舆论的哗然。如2018年6月28日11时左右,上海市徐汇区世外小学浦北路校区门口有1名黄姓男子持菜刀砍伤3名男童及1名女性家长,其中2名受伤男童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件中的黄姓男子与家长、儿童之间并无矛盾。此悲剧发生后不久,2018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左右,39岁的妇女刘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一幼儿园门口持菜刀行凶,致做早操返回教室途中14名学生受伤。这又是一例彼此无纠纷而发生的伤害行为,此种现象并非中国大陆特有,亦非新生现象,如奥姆真理教制造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秋叶原杀人案、新干线杀人案和“5.21”台北地铁杀人案等。此前在国内发生的米脂赵泽伟杀人案、天津张义民驾车行凶案、红河杨永寿爆炸行凶案、南平郑民生持刀行凶案、北京姚锦云驾车行凶案等都无一不反映出此类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可见,此种行为类型不同于纠纷型的犯罪行为,其具有自身特点。又我国改革开放目前处于深水期和攻坚期,社会转折时期矛盾复杂、多变的特点使得此类行为数量多发。鉴于自身特点明显、数量多发的特质,此类行为理应引起理论界的关注。然而,现有研究更多倾向于对概念和特征进行描述,尚未体系性地结合预防政策提出对应措施。本文拟在对现有研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该类行为的特征、与其它犯罪类型的区分作出评判,并期冀以菲利关于社会预防的观点作为切入点对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预防提出一种可能性,以弥补现行预防措施中被忽视的一角。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不能穷尽一切社会原因及预防措施,提出的观点只是社会原因和预防措施的冰山一角。不足之处还望求教于方家。
      一、对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研究现状的述评
      将“犯罪针对没有任何矛盾冲突的人,罪犯不会也不想从杀人中获得任何实际益处或者补偿的杀人行为”定义为“无差别杀人犯罪”的情形首见于《法制日报》驻东京记者张超于2010年5月25日刊发的短文《反思日本21世纪“无差别犯罪事件”》,该文重点对日本制定《关于对在心神丧失情况下制造重大伤害人员的医疗与观察的法律》、修改《枪刀剑管制法》的背景作了分析。其后,我国著名犯罪学学者张小虎教授用两篇论文对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概念、特征、现状、核心罪因作了剖析,并对其与恐怖主义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变态人格杀人犯罪、仇恨杀人犯罪之间的异同点作了深入研究。
      张小虎教授认为,无差别杀人犯罪,是指并无犯罪组织依托的行为人,出于较为明显的社会不满情绪,针对不特定的被害对象,采取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手段,肆意杀害无辜他人,造成一定社会惊恐的刑事违法行为。并列举出九项特征: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行为人并无组织依托;行为动机的社会不满性;行为人多有寻死念头;行为对象的无差别性;行为对象的同时多人;实施行为的公然无饰;杀人手段的残暴无度;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其中,行为对象的无差别性与犯罪动机的社会不满性,居于核心地位;同时,并无犯罪组织依托、行为对象同时多人、实施行为公然无饰,也是无差别杀人作为一种独特犯罪类型的重要特征。可以说,张小虎教授对无差别杀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总结的很全面。亦有部分学者提出此种犯罪具有突发性极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人心理异常、被害人群特殊、示范效应强的特点。
      笔者认为,对“心理异常”应当予以准确理解:“心理异常”是心理学概念,其在刑事领域适用的目的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然而,不能机械地认为心理异常的人有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由于我国《刑法》第18条只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結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因而在认定心理异常的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应当先后对心理异常的人是否是精神病人及是否在事发时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进行判断。另外,将突发性极强、被害人群特殊、示范效应强作为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特征,略失合理性:
      首先,多数无差别杀人犯罪具有工具性强的特点,但不能据此认为所有无差别杀人犯罪都具有预谋性抑或突发性。多数无差别杀人的实施者持有杀伤性工具,体现出犯罪的预谋性较强。“日本奥姆真理教在创始人麻原彰晃的指使下在东京市中心的数个地铁站投放沙林毒气毒液”、“郑捷下午先到超市买了1把约30公分的水果刀及1把瑞士刀,到了龙山寺站后从第3节车厢开始挥刀砍人”、郑民生的持刀杀人行为、米脂赵泽伟的持刀杀人行为都彰显出无差别杀人犯罪的工具性特征。然而,不能将此特点绝对化,少数犯罪分子虽随身携带犯罪工具却没有明确的实施时间,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突发性。如日本新干线主犯小岛被捕后向警方供称,“在列车上心情郁闷,继而萌生杀意,认为砍谁都好”。由此可知,有预谋抑或突发性极强,都不是成立无差别杀人犯罪的必要条件。
      其次,“被害人群特殊”或“示范效应强”的特征难以得到验证。米脂赵泽伟因上初中时受欺负而埋下怨恨,初中毕业十余年后回母校对学生持刀行凶;由于公交车发生火情后乘客难以脱身,因而有多起针对公交车实施的纵火案件。是否能够将上述两种类型视为被害人群特殊?笔者认为,人群的特殊与否,缺乏明确标准。有论者将上述两种类型纳入被害人群特殊的范畴,而其在分析前并未就区分人群的“一般”与“特殊”提出标准,因而不具合理性。另外,不能仅凭不同案件发生时间的间隔较短就认为前一案件对后一案件具有示范效应,同时还需仔细辨明是否存在犯罪黑数以及行为人对犯罪所持态度:其一,“任何时候、任何国家,犯罪黑数的存在都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应当说,后一案件的主犯之所以实施犯罪,既有可能是受前一案件影响,也有可能是主犯实施过该类犯罪,在此犯罪属于犯罪黑数且主犯持连续犯罪故意时,就难以判定其所实施的犯罪是受“前一案件”的示范效应所致。因而,在没有对前、后案件之间影响因子、影响程度进行辨明时就贸然断定存在因果关系,缺乏科学性。其二,后一案件的主犯是否效仿前一案件的犯罪模式,得根据主犯对前一案件犯罪模式的接受渠道、接受速度、所持态度和模仿程度进行综合评定,不能仅凭前后案件的时间间隔短就认为具有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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