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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茵场上的黑色果子

    时间:2021-05-08 12:01: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以龚建平“黑哨”案件为引子,从心理、社会和文化三个层面分析“黑哨”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层层剖析,并提出人格塑造、社会政策、群众参与三个预防对策,进而得出面对社会现象法科学生所应秉持的正义感与专业职责。
      [关键词]黑哨 犯罪原因 预防对策 法科 贡献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8-0077-02
      
      2003年1月29日下午,一个在法律、体育、文化等诸领域掀起喧然大波的事件发生了——首都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正在公开审理著名“黑哨”龚建平一案。最终以龚建平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而盖棺定论。作为“黑哨”现象的冰山一角,案件引起人们对超越案件本身更深刻的反思。在此笔者将以犯罪学的角度探测“黑哨”现象,以比喻手法将“黑哨”产生之心理、社会、文化因素进行系统的论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一、足球“黑哨”的概念及其社会影响
      黑哨指体育运动中裁判员违反公平性原则的行为。一般指裁判员收受贿赂或受人指使违背公平、公正执法的裁判原则,在比赛中通过有意的误判、错判、漏判等个人行为来主导比赛结果。①作为绿茵场上的中立者,足球裁判员理应遵循职业道德,为足球事业的公正进行履行必要的职责。然而,此刻的足球裁判员将象征公平正义的维持竞技比赛秩序的职责滥用为支配比赛结果的武器和工具。随之带来的是对足球事业的玷污,人们对国内体坛形象的鄙夷和对文艺比赛公平竞争意识的置疑,因而引起了法律界、体育界、文化界的一次“大地震”。
      二、足球“黑哨”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心理原因——黑色果子产生的光照条件
      犯罪的心理原因是源于犯罪人内心的,是首要和根本的。它分为观念和非观念两个层面,从不同的心理角度对犯罪人的内心世界进行一次至深的剖析。生物学上,作为植物生长的首要条件,我们不妨将心理原因比作绿茵场上这一黑色果子生长的光照条件。
      1.非观念层面
      犯罪心理原因产生的非观念层面的因素指通常所说的犯罪心理原因,即导致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切人格、个性因素,诸如情绪、意志、动机、性格、气质、能力、成瘾性等与行为密切相关的要素以及个体心理过程的特点。②
      (1)情绪影响
      在比赛场上经常出现队员之间由于对比赛规则理解的差异而出现暴力对抗,教练员故意向场上裁判大吐不雅之词,而媒体更是对裁判员的行为以“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姿态妄加评判——这些都给裁判者施加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因此导致裁判员思维混乱、心情暴躁、情绪不佳甚至对比赛束手无策。
      (2)失衡原理
      国家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导致足球裁判收入过低,因此足球裁判容易产生失衡的心理状态。悬殊的收入差距、不均的福利待遇导致足球裁判者不择手段想摆脱这种境遇,因此常常出现超越道德情感和职业道德的情况,“黑哨”就是一个典型。
      (3)侥幸心理
      裁判员在场上吹“黑哨”时往往心存侥幸心理,因为裁判员在足球场上扮演着法官的角色,具有极大的主观能动性。他们往往觉得这种行为不会被发现,实践经验的数据也表明了这一点。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加之屡试不败的事实,裁判员的“黑哨”行为自然日益猖獗。
      2.观念层面
      在此观念层面即犯罪心理层面的因素,是指支配犯罪人行为的观念及其理据,犯罪人对此具有明确的意识并且信守不渝。③
      (1)价值观
      对待价值观的选择,每个人都有不一样的评判。在追求个性的当代社会,私欲膨胀致普遍价值观的选择趋向单一。贪利、自私最终将矛盾冲突的个体以犯罪的形式展现出来。因此,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如果没有正确的价值观将导致错误的行为选择。这就是在私欲膨胀下“黑哨”行为发生的根源。
      (2)道德观
      道德观是指人们对于行为的是非、善恶等意义的认识、情感和意志,包括道德判断、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与道德信念等内容。④道德水平不高的裁判员在诱惑面前不能约束自我,不能遵守诚信的公民道德,而是将个人的利益需要投入到本应公正平等的比赛中,收受贿赂,吹响“黑哨”。
      (3)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指个体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并将内化的理念外化为外在的行动。部分足球场上的裁判者存在法律意识缺失、法治观念淡薄的问题,而他们的权力意识却相当牢固,忽视业已存在的法律条文和规范而擅用自己的职权,在金钱等物质利益的刺激下,超越法律的核准规则,在绿茵场上上演一出又一出令众人唾弃的闹剧。
      (二)社会原因——黑色果子产生的土壤条件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⑤据此,我们说人是社会的人,人在社会框架内进行一切活动。社会对犯罪人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最起码,它给犯罪人创设了行动的背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在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开放平等的市场经济的转型中,新旧体制的替换给众多人带来乘虚而入的机会。中国的法制建设追赶不上当前社会形态的变化。市场经济鼓励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这个主流理念促成部分人利用手头的权力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因而“黑哨”事件频频在足球界上演。转型下的市场经济社会背景给黑色果子的成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1.特定区域风气的影响
      在有体育热的中国,体育渐渐演化成一种商业。足球领域上,球迷的需求及取向成为俱乐部营利至关重要的参考。实际上,俱乐部的主要收入是来源于场下的球迷。球迷个人情绪的宣泻导致比赛场上频频出现“换裁判”“下课”等口号,这给俱乐部和裁判都带来非常大的压力。同时基于腐化的贿赂风气及无数的先例和潜规则,收受红包也成为众多俱乐部和裁判的家常便饭,因此常常导致裁判员收受贿赂。
      2.收入分配制度的缺陷
      长期以来,裁判员的工资一直处于低水平。从与外国足球裁判的比较来看,意大利一名国际级的足球裁判一年的收入可达到10万至12万美元,法国执裁一场甲级比赛的工资津贴可高达上万法郎, 相当于一个法国中等家庭的月收入,而在中国,一名裁判员一场比赛下来的津贴只能在1500元上下浮动,这样下来一年的津贴也不过1万左右。再与每年报酬上百万的球员及教练相比,裁判员的收入实不容乐观。这是在国家分配制度下明显不公平的地方。
      (三)文化原因——黑色果子产生的水分条件
      犯罪的文化原因是指触引、促发主体实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主体生存与活动的外部文化背景的诸因素及其过程。⑥不管从历史亦或现世层面,不管作用是潜在亦或突出的,文化因素对犯罪的产生都是不容轻视的。生物学上,水分对植物生长起必要条件的作用。在“黑哨”问题上,我们不如把文化原因作为绿茵场上黑色果子孕育的水分条件。
      我国著名犯罪社会学家严景耀指出:“为了了解犯罪问题必先了解造成犯罪的文化……犯罪与文化的关系深刻而密切,其密切程度是大多数初学者所估计不到的。”⑦在黑哨现象的背后,我们可以洞察到它与民族文化实有不可分离的密切关系。“理性与宗教始终是西方精神发展所依赖的两个转轮”。⑧在西方文化领域,基督教几乎占据人们精神境界的大部。这是一种大气和大义的宗教。它启迪人们赎罪与感恩。在外国裁判那里,亵渎公众就像亵渎上帝一样超出了他们的道德底线。⑨因此,西方的裁判在竞技场上更多地注意公正的秉持,尽量不为“黑哨”行为,因为,他们向往天堂。而在中国,传统的儒家和道教思想几千年来酝育了这个民族中庸软弱的品性。儒家强调“仁义忠孝”,因此在足球裁判者看来,服从于俱乐部领导、服从于球迷的取向的行为不就是“忠”与“义”的折射嘛?当然,我们不能武断地下“西方无黑哨惟东方有”的结论,这是与实际相违背的,但事实上,中国的黑哨事件太多太泛滥让我们不得不在民族文化层面上考虑这个现象背后蕴藏更深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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