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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古代涉林碑刻中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解读

    时间:2021-05-07 16:01: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碑刻是对历史事件的记载。涉林碑刻记载了我国林史上的各种涉林行为,从犯罪学的视野对搜集到的涉林碑刻史料在分析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状况及特点的基础上,解读了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产生的原因,并对碑刻史料中提到的保护森林资源的对策进行了归纳总结。对于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碑刻史料进行考量和分析有助于约束和规范人们的涉林行为。
      关键词碑刻史料 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特点 成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 K05 文献标识码 A 收稿日期 2016-09-08
      刻石立碑作为我国古代保护森林生态资源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人类跨越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人类的生态环境史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从搜集到的与森林生态环境相关的碑刻史料来看,其碑刻史料的内容涉及森林生态环境问题的众多方面,如对森林生态价值的认识、对毁林盗木者的处罚、划定四界区域明令禁伐、揭示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及其成因、维护森林生态环境的手段或措施等等都是对我国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对于森林生态资源问题高度关注的有力证明。而其中涉及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大量碑刻史料,为犯罪学研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提供了大量翔实资料,有助于森林生态社会的建设。
      一、碑刻史料中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特点的分析
      掀开人类生存与生活的历史,原始森林作为人类祖先赖以生存之地,在人们创造辉煌灿烂的中国古代文明的同时,也有人在各种不合理需要的刺激下实施了危害森林生态资源的行为。如从远古的农业社会形态开始,人们为了捕获猎物而焚烧森林;为了开疆拓土而随意焚烧和砍伐森林;为了战争施以火攻,对森林进行焚烧;为了搭建皇室的歌台舞榭而恣意砍伐森林;为了冶金、制陶等手工业的发展而焚烧、砍伐森林;为了满足不断增多的移民生活的需要而毁林垦荒等。其行为使大片森林遭到损毁,导致了森林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诸如河水失去调节,大雨常行、洪涌而泻则泛滥成灾;土壤被侵蚀、地力变贫瘠,许多山区丘陵地变成“石压禾苗茎”、“五谷半不生”的“石田”;平川之地则严重沙化、盐碱化,许多土地变得“斥卤不毛”,“尽成沙砾”等。在对搜集到的从元大德十一年(1307)到清光绪十四年(1888)间的23块碑刻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特点表现如下。
      1.行为主体身份复杂。在碑刻史料中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人描述为:(1)歹人。大多碑文中提到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人是不法之徒,无赖之徒,不肖之徒,他们实施了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如有碑文记载:“此处杉松茂密,屡遭不法之徒惯行盗砍……”[6]57(2)愚人。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主体除了歹人之外,在一些碑刻史料中提到了愚昧之徒、无知之辈等为了一己私利而行破坏森林资源之举。如有碑文记载:“……近有无知之徒,私图渔利,在于該处披荆伐棘,任意延烧,……”[1]231(3)僧人。有的碑刻史料中还记载了一些利欲熏心的驻地寺僧勾结歹人实施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如有碑文记载:“前于道光三年, 因寺僧私招奸徒,在彼砍伐山林,开窑烧炭, 从中渔利……”[5]182(4)乡人。一些乡人因肥己、养畜、放牧、采薪而行破坏森林资源之举。如有碑文记载:“……无如各处邻乡俱潜山内盗砍……”[1]231
      2.行为方式多样。主要表现如下。
      (1)伐。伐即盗伐、滥伐、窃伐等行为。大多的碑刻记载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人的此种行为。如有碑文记载:“不法之徒惯行盗砍”[6]57;“今陈廷宾盗伐松树”[2]179;“开山取石伐树”[6]57;“窃伐山林, 或漆而伐”[9]31等行为记载。
      (2)卖。卖即盗卖、贩卖等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是实施危害森林生态环境行为的内驱力,不法人员为了获利肥己而不惜恣意砍伐。如有碑文记载:“不肖寺僧,勾串奸棍,将山木任意盗卖,得价分肥……”[2]179;“我境徒好利之人,出卖此树四次”[5]181的记载。
      (3)毁。毁即损毁、践踏等行为。由于人们森林生态安全意识的缺失,致使有些人的日常森林活动行为有意无意地森林生态环境形成了危害。如打柴、割草、喂马、放牧、宦游等。在碑刻史料中就有“无知棍徒牧放牲畜,蹂躏田禾,伐树割草”[14]79;“近被附近居民乘父宦游,累肆侵剪,愚民视为利薮, 公行旦旦之斧斤……”[1]227;“屡遭各乡打柴人众,日每遭践山中柿树数棵”[7]88;“迨后樵采擅入,斤砍斧残,牛羊践踏……”[1]231;“今被近村居民畜牧牛羊践蹈坟莹并盗砍松枝柴薪, 扰害日深,……”;“城内居民每将喂养骡马□□□□荒山地上践踏树木茨草”[5]181等记载。
      (4)烧。烧即焚烧行为。一些不法之人意欲通过林木再加工的方式获取更多利益。即各色人等为了肥己而恣意砍伐、焚烧、加工成木炭出售、得利。如有“开窑烧炭, 从中渔利”[5]180;“无知乡人在该庵焚烧木炭及藉名采取枯枝,砍伐豆签,实即盗采混砍”[1]231;“近有无知之徒,私图渔利,在于该处披荆伐棘,任意延烧”[6]57的记载。
      3.行为呈多发性。主要表现如下。
      (1)发生频次多。频次多则表现为一定时空条件下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重复发生。有关碑刻史料中对于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表述常用到“屡遭”、“每有”、“屡被”、“叠至”等量词。如有“间有无知,只图利己,恣意铲拔”[1]230;“田园稼稿五谷树木屡被附近□棍清盗砍强取……”[2]183;“每有不法之徒……窃砍树木”[10]188;“不肖之徒,运斤叠至”[6]57等的记载。
      (2)参与人员广。参与人员广则表现为特定条件下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参与人众多。在碑刻资料中用“附近居民”;“城内居民”;“各处邻乡”;“各乡打柴人众”等词来表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参与人员众多。
      4.危害后果严重。各种频发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在侵害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同时,也危害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所需要的人文环境,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巨大威胁。主要表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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