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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仇恨犯罪的特点及治理对策

    时间:2021-05-06 20:02: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仇恨犯罪自古就有,其真正引起我国法学界关注始于2009年美国出台《联邦地方执行仇恨犯罪预防法》。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仇恨犯罪,在内涵和外延上要广于英美国家的偏见犯罪或敌意犯罪,包括所有在仇视、怨恨心理支配下对特定对象或社会实施的犯罪。仇恨犯罪在犯罪动机上有别于其他犯罪,具有犯罪心理的不平衡性、诱因的复杂性、指向的特定性、涉及罪名的多样性和危害的严重性等特点。仇恨犯罪的治理,除了编织严密的刑事法网外,还应在深入探究仇恨犯罪的诱因和规律的基础上,探索化解、减少社会矛盾的途径、方法和机制。
      关键词:仇恨犯罪;基本特点;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6-0062-04
      一直以来,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仇恨犯罪,既未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也未在司法统计中予以特别关注,更未提出特殊的预防和惩治措施。2009年4月,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联邦地方执行仇恨犯罪预防法》,同年10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该法案。此后,我国学者开始关注仇恨犯罪这一犯罪类型,并以英美国家的仇恨犯罪为视角,反观我国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以及一些重大的报复性杀人案件,思考并探寻其发生原因和防治措施,开辟了我国刑法学、犯罪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
      一、仇恨犯罪的界定
      1.美国关于仇恨犯罪的界定
      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法学家开始使用“仇恨犯罪”和“偏见犯罪”的术语。但在美国,仇恨犯罪至今还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学者们主要通过对偏见的定义,偏见与仇恨的关系,涉及偏见的犯罪何时成为仇恨犯罪,犯罪行为人的偏见与其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来界定仇恨犯罪的定义和范围。美国1990年《仇恨犯罪统计法》将偏见界定为:“对一个群体的人基于其种族、宗教、族裔/民族血统或者性取向,表现出消极的观点或者态度。”美国俄勒冈州、阿拉巴马州等州的法律还将基于个人感觉的对种族、宗教、民族血统、性取向、婚姻状况、政治信仰、身体或精神障碍、年龄、社会地位、公民身份等的态度认定为偏见。由于对偏见的含义和范围认识不一,仇恨犯罪的具体类型也无法确定。如美国华盛顿特区的仇恨犯罪法规范了放火、人身侵犯、夜盗、损坏财产、绑架、过失杀人、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或非法侵入行为,美国有些州还将骚扰、恐吓、刑事恶作剧等轻罪归入仇恨犯罪。①根据美国对仇恨犯罪的界定,近年来在我国新疆地区由“三股势力”②实施的暴力犯罪,是比较典型的仇恨犯罪。
      2.我国关于仇恨犯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学界对仇恨犯罪的研究刚刚开始。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仇恨犯罪是指“由于行为人自身的原因以及家庭、社会等因素,而导致的对他人、国家机关、特定群体或社会的仇恨所引发的犯罪”③。该观点已为许多学者所认可。笔者认为,仇恨犯罪在刑法学理论上应当属于一种以犯罪动机为分类标准的故意犯罪,在犯罪表现形式上既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群体性犯罪。不能仅将仇恨犯罪的动机归纳为偏见,仇恨犯罪主要是基于仇视和怨恨而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换言之,仇视和怨恨是仇恨犯罪的两种犯罪动机。基于此,可以将我国现实中发生的仇恨犯罪界定为:行为人因个人好恶、群体诉求与其欲获得利益或他人、民众认同的意愿之间产生矛盾或冲突,而在仇视、怨恨心理支配下对社会或特定对象实施的各种犯罪的总称。
      在我国,仇恨犯罪是一类因个体价值观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发生冲突而引发的故意犯罪。我国的仇恨犯罪在外延方面要广于英美国家的仇恨犯罪,它不限于因种族、宗教、国籍、性别等因素所引发的“偏见犯罪”或“仇视与敌意犯罪”,而应当包括所有在仇视、怨恨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仇恨犯罪多具有暴力性,但也可以表现为行为人基于仇恨动机而实施的诽谤、侮辱、诬告陷害等非暴力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我国的仇恨犯罪完全等同于报复性犯罪。报复性犯罪一般是指行为人因遭受不公平待遇或受到屈辱,或者对他人的合法行为产生曲解,而在心理失衡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泄愤性犯罪。仇恨犯罪的发生则并非是因为行为人遭遇了不公平对待或人格屈辱,其施害对象是无辜的、没有过错的。现实中发生的出于嫉妒心理而放火焚烧比自己生活富裕的邻居的财产,这类行为可以归入仇恨犯罪,但不属于报复性犯罪。从外延上看,我国的仇恨犯罪既包括基于仇视国家或社会的心理而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组织犯罪,也包括局部利益冲突所引发的群体性暴力犯罪、聚众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较常见的是个人因婚姻家庭问题、邻里纠纷等而产生仇恨心理,进而实施的恶性暴力犯罪。
      二、我国仇恨犯罪的基本特点
      从犯罪学和刑法学的角度分析,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仇恨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犯罪人心理上的不平衡性
      仇恨犯罪的行为人一般都具有不满现实的逆反心理,在他们身上,“家庭感情和社会感情已经熄灭,或者表现得不平衡或不稳定,一些少量的其他感情却长期控制着他们,其中首先一个就是自傲,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对自身的过分感觉良好”④。仇恨犯罪的行为人往往唯利是图、霸占欲强,他们拉帮结派、恃强霸道,具有很强的报复心理且情绪易冲动、难自控。他们对待生活的态度,往往是一切以自我为中心,把个人利益和意愿看得高于一切,一旦遇到对自己利益或意愿有重大影响的情境或场合,就会产生极不平衡的心理反应或不满情绪。他们在思想、性格上通常具有思维片面、心胸狭窄的特点,容易在外界因素的刺激下实施仇恨犯罪。
      2.犯罪诱因的复杂性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主体和经济利益多元化,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受到冲击,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纠纷和冲突增多,引发仇恨犯罪的因素也纷繁复杂。现实中有的仇恨犯罪是因宗教信仰或民族文化不同、贫富差异、城乡发展不平衡等导致的;有的突发性仇恨犯罪、暴力性仇恨犯罪是由劳资纠纷、医患纠纷、拆迁纠纷等引发的;有的仇恨犯罪是因为某些强势群体或利益集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护,相关利益诉求渠道又不畅通,导致民众产生“仇富”“仇官”的心理,进而诱发群体性犯罪事件。大量的仇恨犯罪案例表明,公民群体或个人如果在一定外界因素的刺激下产生了对社会、个人或某一组织的极大不满或怨恨,其就会在心理上产生严重的不平衡感,这种不平衡感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疏导和化解,就会外化为具体的仇恨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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