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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恢复性少年司法改革的启示

    时间:2021-05-06 04:01: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恢复性司法从设立到发展不过30余年,但因其采用了全新的视角来看待少年司法,给予了英美法系中的各国全新的少年司法解决方式。其采用了各方聚集的方式,积极处理和解决侵害的后果和对未来影响的进程并且将受害人、犯罪人、社区和国家统一起来,平衡各方利益,平等对待每一个主体。这种折中的模式,使得福利性少年司法与严厉性少年司法得到了很好的平衡。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福利性少年司法;严厉性少年司法
      在美国少年司法的发展是在国家亲权理论下开始的,通过子女本位、国家辅助父母亲权的模式形成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开端,少年司法也应运而生。而随着少年司法的兴起,少年的犯罪行为的成本降低,少年犯罪率开始提高。与此同时,由于犯罪少年行为的恶性不断上升,暴力性犯罪屡见报端,严惩少年犯罪的社会舆论盛行。美国开始了对少年司法的改革,严罚政策下的少年司法出台。也是由此,福利性少年司法与严罚性少年司法开始了激烈的冲突,到底是对少年采用宽容的模式进行引导,培养守法的公民,还是对少年进行严惩,提升法律的警示性與降低犯罪率更为重要。美国少年司法改革就此开始。
      一、少年司法平衡性的初端——轻轻重重原则
      美国针对少年犯罪日益严重的情况一直在保护政策以及实证犯罪学派下的社会防卫论徘徊,也是此时对少年的保护以及公共安全采用了折中主义,储槐植教授归纳其为“轻轻重重,以重为主”,所谓“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轻,即轻者更轻;所谓“重重”就是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重,即重者更重。【1】 轻轻重重原则在开始阶段主要是采用“轻”的政策对犯罪较轻的少年犯采用了社区矫正的方式,不进行刑罚监禁的措施,而是采用心理辅导以及宗教感化教育。而面对20世纪70年代后的犯罪严重化,逐渐转向了“重重”,这时候出现了少年犯案件的双轨制,即针对少年犯严重罪行,少年法院有权将其转向普通法院进行审判。这个阶段美国的司法理念偏向于社会防卫论,即着力于保护社会公共安全。以公共利益为主,对少年犯罪进行严惩以降低犯罪率。这种程序分流式的审判方式,降低了社会上的少年犯罪率,但是出于对少年人权的考虑,即使是罪大恶极的少年犯接受审判得到了严重惩罚,可是不乏有集体犯罪的少年团伙中有年龄过小,主观意识不足的情况,同时轻轻重重原则偏向于对少年犯的罪行与惩罚相适应却缺乏了对被害人损害的保护以及造成的社会恶劣影响的降低。
      二、恢复性司法下少年司法的新模式
      英国学者马歇尔对恢复性司法所述:“一个特定侵害的相关各方聚集在一起以积极态度处理和解决该侵害现时所致后果及其对未来影响的过程”。【2】这种司法模式表述了对各方平等,恢复犯罪后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消除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和物质损害,以及消除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的模式。最初恢复性司法实践是出现在,“1974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基奇纳正式实施的被害人一犯罪人和解计划”,其全面解释了恢复的要义实则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和解程序,而这种“被害人一加害人的和解目的在于将纠纷的解决从国家领域转向私人的、社区的领域,可以说具有非司法化的一般倾向,”【3】这种犯罪和解计划不仅实际上解决了少年犯罪中,被害人所受到的关注以及重视不足的状况,更提出了被害人受到损失的实际赔偿计划,并且在这种实际赔偿中使得少年犯的矫治和对犯罪的心理认知超过了封闭式教育和监禁措施的惩罚所带来的认知。这种矫正模式使得少年更容易认知错误和造成的被害人伤害以及社会影响,同时,使得少年被教育后更容易融入社会,降低了累犯和再犯的概率。
      三、恢复性司法对中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启示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表示在我国的方针政策中,主要采用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但同时不放弃未成年人犯罪所应受到的合理惩罚。
      目前,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未成完整体系,根据未成年人的审判仅有刑法的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犯罪和司法解释来进行少年犯罪的审判,且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中的民事责任大都转化其监护人的责任,对少年犯的惩罚大都采用监禁或者封闭式教育,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主要采用监护人教育和社区矫正方式。这使得少年犯在监禁中“互相学习”的可能性增大,且接受社区矫正和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成本较小,再犯罪的可能性增大。而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在满足被害人需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境遇,它对未成年犯罪人本着“恨其罪、爱其人”的思想,以向前看的态度对待未成年人过去的犯罪行为,相对于传统刑事司法程序而言,未成年人恢复性 司法用相对温和的方式解决了因犯罪产生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未成年犯罪人再次融入社会生活的压力,并在解决问题以及恢复性方案执行过程中使未成年人接受了深刻的教育,为预防其再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小结:在中国目前少年犯罪因为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犯罪方式逐渐智能化,团伙式少年犯罪增多,且犯罪行为残忍化,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改革刻不容缓。而美国少年司法改革的实践道路可以给中国确实的理论借鉴,对于恢复性司法的前景适用,以及少年犯案件的程序分流的经验可以给中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和判罚方式一个新的思路,同时,充实中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参考文献
      [1]储槐植:《美国刑事政策趋向》,载《北京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
      [2]Marshall,T.The Evolution of Restorative Justice in Britain[J].European Journal on Criminal Policy and Research,1996(4):21·43
      [3][日]高桥则夫.刑法上损害赔偿的思想[M].成文堂,1997:101-102
      [4]刘立霞,尹璐:《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研究》,载于《少年司法》2016年第3期
      (作者单位:临沂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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