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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弃证问题实证研究

    时间:2021-05-06 04:00: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shyj/shyj201504/shyj20150414-1-l.jpg
      〔摘要〕 在刑事司法实践的案件侦查终结时,由于种种原因未将侦查过程中所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审查起诉和审判的现象——即“弃证”时有发生,产生弃证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不当“弃证”肯定会对刑事诉讼程序和案件质量产生负面影响。为规制刑事诉讼中的不当“弃证”,应当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经验,进一步完善诉讼材料分类装卷制度、明确装卷标准及范围,建立所有证据统一编号制度,完善对侦查机关弃证行为的监督等来规制刑事证据移送制度。
      〔关键词〕 刑事诉讼;弃证问题;布雷迪证据;检察官客观义务;弹劾证据
      〔中图分类号〕DF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4-0109-08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在法官作出生效裁判前主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大环节。而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分别由警察(包括承担侦查任务的检察官)、检察官、法官依照法律分工相继完成各自的诉讼职能,从而形成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这种在时间上先后相继、职能上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环环相扣的刑事诉讼程序。在这种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将侦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以案件卷宗的形式移送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案件提起公诉后,又由检察机关将经其审查甄别后的证据向法庭提交并进行质证,最后由法官决定是否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不论是警察还是行使侦查职权的检察官,在案件侦查终结时,由于种种原因而未将侦查过程中所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审查起诉和审判的现象并非偶然,即产生刑事诉讼中的“弃证”。尽管刑事诉讼弃证现象时有发生,但却未引起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足够重视,现有刑事诉讼法律和相关诉讼规则对刑事诉讼弃证问题鲜有涉及,更无相关规制。随着刑事司法理念的不断进步,刑事诉讼制度的日臻完善,人们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期待和对刑事案件质量的准确性要求均日益提升。作为对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和提升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之一,进一步完善规范刑事证据移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弃证问题加以高度重视并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以规制刑事诉讼弃证现象,防止和减少弃证现象对刑事诉讼程序和案件质量的负面影响。
      一、刑事诉讼弃证的实证分析
      (一)刑事诉讼弃证的概念
      关于刑事诉讼弃证的概念,目前学界并无统一的相关定义。笔者认为,根据刑事司法实践侦查阶段各类弃证的表现特征,可以给弃证作如下定义:所谓刑事诉讼中的弃证,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依法收集但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却未移送给公诉部门和审判机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在刑事司法中,控方保留的证据也意即“控方指控时不需要的、放弃使用的证据”也应当称为“弃证”。当然这一定义外延更广。从上述定义可知,刑事诉讼弃证包含如下法律特征:
      首先,刑事诉讼弃证是由侦查人员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它既包括侦查人员自己直接调查收集的,也包括当事人自己书写并提交给侦查人员的证据材料,如犯罪嫌疑人自书的交待材料、证人自书的证人证言等,还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并提交给侦查人员的证据材料。但是,如果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行收集并在诉讼过程中自己使用的并未提交给侦查人员的证据材料,则不在弃证的范畴之内。
      其次,刑事诉讼弃证是由侦查人员基于刑事诉讼程序而展开调查并收集的证据材料。公安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中调查收集的各类证据材料以及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围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而获取的各类材料,均不属于刑事诉讼弃证的范围。
      最后,刑事诉讼弃证是侦查人员已经收集但并未移交给公诉部门和审判环节审查的证据材料。它并不包括侦查人员应当收集而未收集的材料,同时也仅指未移交而并不要求侦查人员要将证据材料事实上作毁损或丢弃处理。
      (二)刑事诉讼弃证的实证情况
      一是刑事诉讼弃证的抽样说明。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诉讼弃证现象时有发生,为深入分析刑事诉讼弃证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规律,本课题组采取对真实案例抽样调查的方式对刑事诉讼弃证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课题组以课题负责人所在检察机关近年办结的职务犯罪案件为抽样重点,随机抽取法院已判决的15件职务犯罪案件为调查样本。通过查阅案件卷宗、填制分析统计表、与案件承办人个别交流等调查方法获得了客观真实的基础材料。对于抽样案件,课题组人员通过将侦查人员的侦查内卷与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卷及检察机关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进行对比分析,抽取案件性质、基本案情、有无弃证、弃证种类、数量、产生阶段、弃证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对判决结果的影响等问题逐一填表归纳分析,形成弃证样本统计表。针对统计出的相关案件弃证,分别找侦办案件的检察人员进行个别询问调查,重点问询其未将弃证入卷移送审查起诉的原因及主观认识。如课题组通过对胡某挪用公款一案的卷宗材料进行分析统计并与侦办该案的检察人员陈某和肖某个别谈话,了解其弃证原因,形成调查统计(见附表)。
      课题组在本次抽样调查时随机抽取样本案件均是某基层检察院近年办结的职务犯罪案件①,共计15件19本案卷。其中:受贿案6件6卷,贪污案7件11卷,挪用公款1件1卷,行贿案1件1卷。经调查统计,所抽样案件中有弃证案件9件,占案件总数的60%;无弃证案件6件,占40%。在9件有弃证的案件中,共产生弃证73份。其中:贪污案弃证66份,受贿案弃证4份,挪用公款案弃证2份,行贿案弃证1份。
      二是刑事诉讼弃证的分类比较。为了便于对比分析,课题组对抽查发现的73份弃证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了分类研究:
      再次,按照弃证与案件主要事实是否相关,将弃证分为本罪证据、它罪证据和非罪证据。所谓本罪证据,即与本案犯罪事实相关的证据;它罪证据则是指虽然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但可能涉及其他犯罪事实的证据;而非罪证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无任何关联的证据。这73份弃证中,本罪证据37份,他罪证据12份和非罪证据24份,各占总数的50.8%、16.4%和32.8%。对37份本罪证据进一步分类,按照弃证属性不同,又可以将其分为真实证据和虚假证据(案件承办人根据全案证据作出的判断)。37份本罪证据中,真实证据和虚假证据分别为25份和12份,各占67.5%、32.5%。在12份虚假证据中,按照证据内容不同又可以分为无罪辩解和串供证据。其中,无罪辩解共8份,占66.7%;串供证据共4份,占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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