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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低龄犯罪制裁的空白填补

    时间:2021-04-28 08:02: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当今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不在少数,根据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低龄未成年人作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在犯罪后对其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保护有余、救济不足。使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成本过低,屡禁不止。寻求针对未成年人的有效刑法配合机制等方式以遏制低龄犯罪的扩张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 低龄未成年人 犯罪 制裁
      作者简介:傅雨晞,浙江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265-02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近年来,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案件频发,特别是各地校园内多起未成年人对同龄人实施的严重暴力行为一度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在这些事件中,未成年人行为之粗暴、手段之残忍另人惊骇。又如,某地市区沿街店面被撬盗的案件持续高发,据公安调查后发现大部分案件都是两个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所为,总计在市区作案200 多起,涉案金额60 多万元。此外,在该市,低龄未成年人实行的寻衅滋事、入户盗窃、强迫卖淫、抢劫等犯罪行为在2014 年度达到680 多起。虽然犯罪嫌疑人多次被公安抓获,但因未满一定年龄,又无相应的法规处理,通常在教育后即被释放,陷入屡抓屡放的循环,成为了当地的治安隐患。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严峻,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
      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目的,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刑法秉持宽容的态度,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八种严重行为中,才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样充分,满足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使这类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得到保密,极大减轻了犯罪行为对其在社会上的负面影响。然而,我国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的现行政策并没有有效的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充分的保护反而助长了低龄犯罪的趋势。本文认为,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对受害者和社会的救济不足与刑事责任补充适用措施的缺失。
      二、未成年人犯罪中对被害人和社会救济手段的缺失
      相比对未成年人罪犯的严密保护,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和社会整体在遭受损害后得到的救济和保障显得薄弱。特别是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免于处罚,在刑法之外也很少有制约的措施。在这样的宽松环境下,少数未成年人有了“犯罪要趁早”的想法,将法律的保护当做违法犯罪行为的挡箭牌。一些青少年盗窃团伙甚至公然叫嚣要将盗窃行为持续到16 岁。在刑法的保护下,低龄犯罪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肆无忌惮。
      事实上,刑法或者其他行政法规并不是没有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处理的依据。《刑法》第17 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满足哪些条件才算“必要的时候”,以及政府收容教养的具体程序却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更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实践中,公安机关有权批准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但出于日益重视的人权保护,对收容教养的适用也日益严格。以浙江省为例,在实践中一般对未成年人的故意杀人、抢劫等暴力、恶性犯罪才适用收容教养。这使对程度一般的暴力犯罪的处理陷入空白,只能靠学校和家长的道德约束,犯罪行为的隐患并没有真正化解。公安机关对于这类未达刑事处罚年龄的犯罪,因没有可适用的规范,通常在几天之内就只能释放行为人。多数社会上的青少年盗窃团伙或者校园暴力事件的行为人在经过特定的处理程序之后又很快回归社会,而这类人群的重复犯罪率居高不下。
      再者,在中国大陆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程度也直接导致了收容教育的适用的不平衡,在某些地区,因政府收容教养的成本过高,又不是强制设立的机构,这一制度很难被适用。此外,舆论环境也使收容制度的实行陷入了困境,收容教养被错误的与收容遣送、劳动教养等相继废除的制度视为一类。实际上,收容教养制度和前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劳动教养被质疑主要是因为行政法规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收容教养制度却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刑事处罚措施之一。从刑法的角度看,收容教养存在本身具有合法性,只是程序规范缺失使其合法性屡遭质疑。
      可见,在现实中对未成年人犯保护有余,对被害人和社会因此遭受的损失救济不足。因此带来的严重危害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不满刑事责任年龄可以不受刑法处罚本来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体现,但由于其他辅助手段的缺失,刑法的预防、救济功能难以实现,与刑法原本的目的背道而驰。以近来频发的校园暴力案件为例,低龄施暴者得不到有效的隔离,使更多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受到威胁,受害人遭到少数未成年人的故意伤害却无法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救济渠道。为了保护一个破坏者的人权,不特定多数的无辜未成年人陷于危险、恐惧的环境中。不少在校学生因校园暴力,已经出现自尊心受挫、厌学、恐惧等一系列心理健康问题。原本是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应有的威慑力下降,成为了低龄犯罪的护身符。因此,针对新的形势,社会有必要重新衡量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在低龄犯罪者和社会一般公民的利益之间做出合理的抉择。
      三、刑事责任及补充适用措施的建立
      根据以上对现象和现有法律制度的分析,对于低龄犯罪的案件,现行刑法规范有必要做适当的调整,并建立一套针对低龄未成年人在刑事责任之外的补充适用规范,以缓解低龄犯罪难以管控的现象。以下途径具有不同程度上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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