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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保密审查,推进区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时间:2021-04-23 08:03: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政府门户网站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形式之 一。政府信息量大面广,不仅会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也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行政机关的工作秘密等敏感信息。在互联网和现代通信的条件下,若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就不可能限定知悉范围,势必给企业和公民的财产和名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安定。而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必将危害国家安全、造成社会动荡。因此,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政府门户网站的安全保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关口。保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要求我们必须严肃认真对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和政府门户网站的安全保密工作,妥善处理并解决好保密审查中的问题,通过保密审查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重要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主要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这就是说,拟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发布前要先过“保密审查”关,审查无误后,才能向社会公布。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哪些政府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不能公开、甚至禁止公开,这对于各个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和义务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来说,是一个新的实践难题。我们在贯彻实施《条例》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一)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充分体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公开和保密是一对矛盾,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就必须正确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行政机关无论是制作的,还是获取的政府信息,只要适用《条例》的规定,就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如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呢?结合我们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实践,首先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我们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明确了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主管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由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形成部门、分管领导、行政机关主管领导逐级负责,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督促。保密工作部门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同级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二)严格规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程序,把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在实际工作操作上,我们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实行三步走:
      第一步:初审。由制作、获取政府信息的各行政机关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初次保密审查。即由承办人员及相关科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然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理由提交相关科室的行政机关分管领导进行复审。这些部门或者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同其工作内容密切相关,业务上具有明显优势。由这些部门或者科室首先进行审查是符合“谁制作,谁审查;谁获取,谁审查”的总体要求。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主要着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确定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主要依据是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通常称为“保密范围”。这些保密范围是我们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也是保密审查必须遵循的具体标准和依据。
      2、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资产,具有秘密性。它包括政府所掌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私人的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秘密,或者其向政府提供的商业或金融信息。
      3、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将个人隐私列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但如同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并不是绝对的不公开一样,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同样是可以公开的。当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是否涉及其他敏感信息。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活动中会产生大量工作秘密,一般也不适宜公开。工作秘密一旦泄露,可能造成行政机关工作被动,影响决策过程或者引起公众混乱,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履行职责。因而,对于这类信息的公开,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对待,权衡利弊,审慎把握,掌握好此类信息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步,复审。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对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及政府信息能否公开进行专题复审,并作出书面审查结论,说明理由,将审查结论报送主管领导审核。
      对于一些较特殊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我们采取不同的处理:一是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我们对含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区分处理结果报送同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再及时公开,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对于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认为需要公开的,我们仍然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从而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第三步:审核批准。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根据上述初审、复审意见,审核批准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行政机关主管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整个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有完整、真实的文字记载,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三)明确责任追究,加强监督检查,务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产生实效。
      我们明确区政府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区政府信息公开办(设在区政府办)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各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不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和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及时纠正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以及考核、评议不合格的,依法追究《条例》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政府门户网站安全保密的主要做法
      
      (一)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安全保密:
      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使区一级政府门户网站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行政机关的网站都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通畅链接。根据实际情况,我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区政府办公室总体负责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等,为各行政机关提供统一标准规范的信息平台,并按照“谁上网公开、谁管理负责”的原则对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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