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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规范体系评析

    时间:2021-04-16 16:04: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当前阶段,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行为的理论。通过对当前的法律体系发展状态进行跟踪可以发现,当前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我们应该通过一些方法来完善其建设。基于此考虑,本文通过与法律行为的理论进行联系,通过全方面的角度对总则的规范进行了探讨和分析,从而使我国的法律体系能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这对于实现法律体系的良好建设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与此同时,对于法律体系的改进,我们应该在其专业术语上和容易表达出错的部分方面进行独立的改进,并提出一些实际的改进方案来保证法律体系能够在一些指导下进行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意思表达 效力
      作者简介:侯志鹏,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53
      一、引言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民法总则已经表决通过了,并且在过去的十月已经正式的开始生效。在当前的中国新法律发展的形式下,民法总则的通过对于国家的法律体系建设有很重要的保障和指导作用,通过民法总则解决了众多阻碍法律建设的问题,其为我们扫清了发展的绊脚石。另外,基于国外一些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通过对比结合的方式来形成一套具有独创性的法律体系。
      二、法律行为之概念与定义评述
      《民法总则》继续继承了我国立法的优良传统,在相应的条款之中,对法律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民事行为中,法律行为可以概括为意思表示的成立,变更和撤销,这种解释是与《民法通则》对比实现的。它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地方:
      第一是法律行为的规范性被除去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前法学界所认为的法律行为应不应该在满足响应行为要求的争论问题。在《民法通则》相应的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行为不许是规范的行为,与法律相反或者在实行法律行为的过程当中的一些没必要的行为都可认定为非法律行为,所以说,应当也必须把法律行为纳入到规范的体系当中。有很多学者赞成这一做法,但是也有许多意见相反的学者反对把法律行为纳入到规范体系当中。
      第二就是法律行为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区别,《民法通则》在第54条中做出了相应的解释,并且在定义法律行为这一词语的过程中也没有见到有关意思表示的字眼。主要是在学说解释的过程中把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联系到了一起。《民法总则》中有明确的规定,把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默认为是法律行为的反映,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又把法律行为规定到中国式的法学之下。
      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一)意思表示的内容
      在实际上,意思的表示分为了内在和外在表现两种形式,也就是所谓的主观和客观条件。按照国外的一些理论来对其进行说明,意思表示包含的要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包括了目的意思,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基础和法律行为的阶层。二是效果意思,从另一方面考虑,其又可以称为法效作用。三是意识,也就是在所表达的内容中体现出其根本目的和意思。四是行为意思,它表达了效果意思所能产生的理想。五是行为,它主要是作为一种表示要素而存在。
      (二)意思表示的主要构成要件
      在实际上,意思表示应该是作为一种法律行为的手段,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等效为法律行为。其实意思表示应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部分,主观主要实现了其直接目的的明确表达。客观则是利用现实的情况来表达目的和内容。换言之,其也是作为一种交易的形式存在。意思表示在实际上应该由效果,行为和意识三部分组成。效果是存在于人类心中,而表达指人以一定行为的方式来表达理想效果,而意识则是被人的客观和主观思想消化。
      (三)学理及个人认为的意思表达
      通过学理认识来表达意思是最具有争议的,因为其分为了积极和消极两面。消息方面主要认为意思表达具有一些行为表示的思想效果,因此,在表达的结构上无需将意识作为一种独立的要素。而积极方面主要认为意识和效果思想是相关的,它与一般的意思需要严格的区分,而且在其本质的成立上可以作为一种不可缺少的条件。而个人认为的意识表达则是作为其主要内容,是作为表达和效果之间的一种介质。效果主要是指行为按照一定的欲望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果,行为后果是作为其意思表达的主要基础。对于后者,行为意识在表达上具有不确定性,比如在某人的内心里面已经形成了某种效果的理想,但是其却没有完全的表现出来此时的行为是相关的。由于一些特殊情况而使得其被人认为,想要表达一些非理想的主要意思,而不是直接的对意识进行表达,这体现了一种内心可控但受外界影响的不作为情况,这充分展示了内心思想和意志控制下的决策活动,此时的被迫和效果需要在大脑意识的支配下来对身体的行为做出一定的指导,其中这样可能是作为意识表达的一种形式。
      四、意思表示评述
      《民法總则》对意思表示的完善:
      根据民众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法律行为的定义,构成法律行为的重要因素就是意思表示,用另外的意思解释就是,意思表示基本都包含于法律行为。单方面法律行为意思是由一个意思表示组成双方面及多方面行为由各自的意思表示一致组成,所以,《民法总则》中所阐述的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意思表示所具有的很多公共规则,采取这样的方式能够避免在分则中要做出重复的规定,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法律漏洞的概率,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在立法过程中,采取正确的法律行为理论,在法典中一定要单独作节来阐述意思表示,在《民法总则》中,对法律行为的意思表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一)规定意思表示的规则
      在《民法通则》之中,因为之前的法律体系相对来说发展的不够完善,所以就对特定条件下的意思表示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也就缺失了相应的对于意思表示有效和无效的鉴别方式,以《合同法》为例,该项法律对于合约和诺言有效,但是对于合约与诺言之外的法律行为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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