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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行政诉讼法中诉讼目的转变

    时间:2021-04-16 16:02: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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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诉讼目的对于行政诉讼法具有统领全局的地位。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即规定了行政诉讼目的,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也对本条做了改动,较为明显的是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目的。本文从法理学上法律目的的理论入手,区别于传统宏观的诉讼目的理论,构建行政诉讼目的的微观视角,从而进一步分析解决行政争议作为我国行政诉讼目的对于具体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关键词:法律目的;诉讼目的;行政诉讼目的;解决行政争议
      中图分类号:D922.1;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083-03
      作者简介:曲衍东(1989-),男,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我国行政诉讼法脱胎于民事诉讼法,自1989年立法,长时间一直未予修改。直至2014年修改通过,有许多显著的变化。在这之中,首当其冲的是对诉讼目的的表述的调整。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条文被认为是我国有关行政诉讼目的的立法表述。其中新法有三处修改:其一,将过去的“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改为“公正、及时审理案件”;其二,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其三,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表述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本次修改将“维护”去掉。作为《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变动,表明了我国行政诉讼观念上的转变,对于其后的具体制度和未来的进一步完善,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三处变动之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内容尤为明显,在法律修改的过程中呈现出两派观点,一些人认为增加这一内容没有必要。“诉者,告也;讼者,争也。诉讼的基本含义就是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一方,请求与争执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司法机关,按照公正的程序解决争议。”①解决争议本就是诉讼应有之意,无须特别强调。另一方观点认为,明确规定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纠纷,申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又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导向有所契合。②笔者赞同后者观点,并且认为从行政诉讼目的的理论能够更为充分地说明这一新规定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上的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行政诉讼目的的微观视角——具体规范中的目的论
      “法律乃是国家权力机构据以司法的法律律令体。从法律的概念可以看出,其中含有这样一种预设:司法过程意义上的那种法律的目的就是司法或实施正义。”③庞德认为,法律目的与正义的概念相关,而后者经历千年的讨论尚未有定论。因此,他在《法理学》中通过历史分析的方式展示法律目的的时间上的流变。在庞德的法律目的观中,法律目的是具有历史性的,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对当今乃至未来法律制度的影响,后一阶段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前一阶段的思想理念,造成了新一阶段与旧法法律目的之间的紧张关系。最为重要的是,在庞德的论证过程中,他所观察的法律目的,既存在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宏观层面,也存在于具体制度的微观层面当中。耶林曾论到:“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④由此可见,大到整个法律的概念覆盖之下,小到一个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条文,都体现着某种法律目的。法律目的既有宏观上的视角,也可以作为一种分析方法,对具体规范和制度中的法律目的进行研究和探讨。
      然而,目前我国各部门法往往囿于一种宏观的观念中来探讨法律目的。宏观上行政诉讼目的可以分为直接的形式目的和间接的实质目的,前者在于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后者在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⑤研究行政诉讼的宏观目的是将整个诉讼作为一个整体来讨论,辨析某一目的是否为行政诉讼所有,实际是在探寻行政诉讼的本质和其存在的意义,是诉讼的本源也是其终极的问题所在。
      在微观视角下,行政诉讼目的则呈现出别样的形态。其一,诉讼目的具有多元的特性。某一具体制度可能存在着不止一种诉讼目的的作用,同时其所反映的诉讼目的也未必完全将自己的全部内涵表现出来。一项法律制度可能是多种诉讼目的的博弈,对这些诉讼目的或多或少都会有所表现,而很难将一种目的完全表现出来不顾其他。不同的诉讼目的在某些情况下会形成一些冲突。“公正”与“及时”就是一例,确保公正需要花费时间成本,如果无节制地追求公正就失去了及时的意义,正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反之牺牲公正来保障诉讼效率也是如此。两者在微观制度的兼顾需要在具体诉讼阶段针对不同的诉讼权利和诉讼法律关系进行平衡。其二,微观的诉讼内容范围较宏观更为广泛,可能某一制度的诉讼目的并不是一种基于理性的选择,历史传统、司法实践的习惯都可能构成一种诉讼目的。比如我国行政诉讼没有强制律师代理的制度,律师参与诉讼无疑可以更好地公正、及时地解决争议,从而促进监督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实质宏观目的。之所以立法上不做这样的选择有我国客观上经济条件和法治发展进程的原因,而从民事诉讼中继受的立法和司法习惯也不失为一种可能存在的诉讼目的。其三,多种诉讼目的在具体制度中的相互关系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法律目的的竞合不同于法律规则,多种诉讼目的可能在某一制度中表现为不同的分量。当法律规则都能适用于同一案件时,必须要依靠一定的法律适用方法来纾解这种冲突关系。诉讼目的相互之间可能存在立场上的对立,但即便是矛盾最为尖锐的诉讼目的也可以体现在同一制度之中。例如,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各国诉讼中都有司法专断的诉讼目的倾向,这是长久以来司法权从宗教与政治中逐渐分离的结果。溯及法律诞生之初,将审判的公正性问题转嫁出去,进而消除纠纷也是一种原始的法律目的,以此为目的产生了神判的诉讼形式、检测誓言的审讯形式等等。至今的诉讼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这种原始诉讼目的的遗留。“从最初的形式看,陪审审判形式亦属于这种类型。”⑥把司法裁判权临时性地赋予司法人员以外的公民团体,也可以视为一种司法公正性的外部求证,这与司法专断自然是相互对立的两种立场。但是在陪审制度中,法官的专业性意见与陪审员的判断形成了有机融合。在同一制度中兼顾多种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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