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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朝收继婚的法律调整

    时间:2021-04-10 00:00: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收继婚作为少数民族特有的婚姻习惯,伴随元朝蒙古政权的建立也大量扩展到中原地区,引发不同婚姻价值理念的矛盾冲突。元朝面对复杂的收继婚情形,特别是汉族收继婚法律调整的需要,能够“各依本俗”,因时制宜,展示出元朝在处理多民族婚姻问题时的灵活态度,表现了元朝特有的文化面貌。
      【关键词】收继婚;民族文化;各依本俗
      【中图分类号】K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8—0113—04
      收继婚是妇女的丈夫死亡后,由亡夫的亲属娶该妇女为妻的婚姻形态。这种婚姻类型在古代北方游牧民族中曾经长期存在。因为收继婚与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婚姻观念存在冲突,故而人们对收继婚的存在一直充满争议,此种争议在元朝的法律情况中尤为明显。公元1271年,当蒙古人人主中原建立元朝,形成地域广阔的多民族统一国家之后,收继婚俗随即引发元朝对各民族特别是中原汉民族婚姻的调整问题。有一些学者认为,元朝对汉人收继婚的处理非常混乱。但笔者认为,从对相关史料的分析来看,元朝处理收继婚的做法较为灵活,能够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各依本俗,因时制宜,解决因为文化与风俗的不同而带来的争议和矛盾。
      一、元朝收继婚的主导思想——各依本俗,灵活调整
      蒙古帝国的兴盛及大一统元朝的建立,都是游牧民族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开启了游牧民族与中原农耕民族交融的新篇章。过去也曾有强盛的游牧民族,如匈奴、突厥、回纥等建立不可一世的民族政权,但影响力仅及边疆地区;而鲜卑、契丹、女真等也曾想要突破长江天险而一统中国,但都以失败告终。元朝是第一个由游牧民族建立,且兼统漠北与汉地的南北统一的王朝。统一的政权原则上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巩固国家的统一,但元朝维护“统一”的方法有别于以往其他政权。按照元史学家的观点,“元朝的统一只是蒙古世界征服的一部分。最初蒙古征服战争的发动是出于财富掠夺和新土征服的宗教狂热。汉地不过是蒙古草原帝国的一个殖民地,财源与兵源的榨取地”。而忽必烈的继位却改变了这一情况。蒙哥汗去世时,忽必烈正在四川统兵,他以中原作为基础,与以蒙古为大本营的阿里不哥争夺汗位。由于利用中原汉地的资源夺得汗位,所以忽必烈在即位后便顺势变成一位中原王朝的皇帝。但元朝的君主毕竟是一位蒙古帝国的大汗,蒙古对外征战的脚步并没有因此而停止,鉴于元朝除中原以外仍然有大量疆土,且境内种族繁多,文化繁复,所以立法施政也必站在“大汗”的立场上,采用“诸制并举”的多元政策,兼顾庞大疆域内各地的不同情况,而不能单纯只做中原帝王,优先适用汉法。
      同样由于元朝史无前例的疆土,南北风俗与法律传统截然不同,所以元朝最终并没有制定一部完备的封建法典,而是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不同民族“各依本俗”行事。婚姻问题的处理即是如此。《元典章,婚礼,聘财体例》中规定:“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例。”大德八年(1304)正月的一份诏书中记载:“蒙古、色目人各依本俗,及品官另行定夺。”均说明元代“各依本俗”为处理婚姻事务的主要准则。而其中所谓的“本俗”又是以元朝存在的民族等级划分为基础,各种不同等级的人因其民族不同,适用不同习俗。蒙古人作为统治者,一等人的地位自是不言而喻的,因而适用其固有习俗的收继行为一直是受到法律支持的。作为第二等的色目人,他们种类繁多且宗教信仰不一,又因为西域、欧洲的民族语青各异,所以很难将其民族种类一一诠释。常见于史料记载中的色目人,主要有唐兀、乃蛮、回回、畏兀儿、康里、钦察、阿速、哈刺鲁等民族的人。色目人在元朝统治期问大量分散在汉族地区,待遇仅次于蒙古人。因而对色目人收继行为,如有其俗赞成收继,应当是不会限制的。第三等汉人,主要是原来在金朝统治下的汉族和汉化的女真、契丹等人。第四等南人,一般指淮河以南的南宋境内的汉人以及南方、西南方的少数民族,他们地位最低,颇受元廷压迫和歧视。
      兀文宗时,规定“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元史·刑法志》也说:“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通过记载可发现,元朝统治者明令禁止汉人、南人非本俗收继,但实际上却大量存在汉人、南人收继婚情况,他们是引发收继婚法律冲突的主要对象。其中,北方的收继婚情况要远超江南,这应与女真在长江以北长期统治及蒙古较早统治北部中国有关。淮河以南地区记载的汉人收继婚极少,其中虽不排除因为贫困承担不了大额聘财,而在下层贫民中实行叔嫂相续的平辈收继婚,但由于宋代理学思想禁锢下的封建婚姻道德观念在江南地区影响深刻,又因为蒙古的政治影响是随着军事征服逐渐由北而南推进。所以南人中收继婚的情形要少于北方汉人。可见,对收继婚问题而言,法律调整主要集中在如何处理汉人、南人为主的中原传统婚俗和蒙古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传统婚俗的冲突上,而各依本俗无疑是较好的处理方法。
      二、元朝收继婚的法律表现
      收继婚是蒙古族传统的婚姻习俗,古时,妇女出嫁会带来大量的牛羊、马匹,这是很重要的男方家庭物资补充,如果寡妇再嫁将流失这些财产,所以收继成为留住财产的最好办法。而且草原上的蒙古人贞节观念不甚严格,虽有通奸者处死的习俗,但女子可改嫁,也可以被收继,婚姻并无辈分差别,也不是什么违背伦常的事。蒙古族史料中就记载了许多关于收继的例子,如《蒙古秘史》记载:“察刺孩领忽娶其嫂子为妻,生有一个儿子,名为别速歹,即成了别速歹氏。”《柏朗嘉宾蒙古行纪》也记:“他们在其父死后可以续娶他的遗孀。另外,当兄长去世后,其弟可以续纳其嫂,除非是另一位年轻的同族兄弟坚持要续纳之。”《成吉思汗大札撒》中亦有规定,如果父亲死了,儿子可以处理除生母以外的父的妻子。而拉施特《史集》中更是记载了许多的实例,如:畏兀儿部的统领巴刺术黑娶了成吉思汗的女儿阿刺之别吉,在他死后,他的儿子乞失马因又收继了阿刺之别吉;克烈部脱忽思哈敦,为成吉思汗四子拖雷迎娶,拖雷死后,脱忽思哈敦又被拖雷的儿子旭烈兀收继。
      正是因为蒙古族固有收继习俗,元朝建立后我们依然可看到关于收继婚的记载。如《新元史-李士瞻传》中写道:“其法,父死,子妻庶母,兄死,弟妻诸嫂,伯叔死,侄亦如之,其目的盖‘欲守其家产’也。”《元史·刑法志》曰“诸兄收弟妇者,杖一百七,妇九十七,离之。虽出首,仍坐。诸居父母丧,奸收庶母者,各杖一百七,离之,有官者除名。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由此,元代收继婚应分为长辈收继婚和平辈收继婚。平辈收继婚有弟弟收嫂,兄长收继弟媳是不允许的。长辈收继婚有子收庶母、侄收叔母,但父母丧期,禁止子奸收庶母。在《南村辍耕录》中有记载蒙古族子收庶母的具体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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