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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时间:2021-04-09 20:01: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特别是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发展带来了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儒家思想强调社会道德, 其对社会产生的约束作用逐渐走上法制化。本文首先分析了儒家思想中所包含的法律思想, 继而对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的司法、立法和法律内容的设定等方面的影响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儒家思想 古代法律 德治
      
      一、 儒家思想中所包含的法律思想儒家思想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一般按时间划分儒家思想分为先秦时期儒学和汉代以后的新儒学。新儒学是由董仲舒融合了法家、道家以及阴阳家之所长所发展的思想。儒家思想具有丰富的内容,其所包含的法律思想就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儒家思想中的法律思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礼治
      “礼” 起源于西周, 儒家传承了这一思想, 并将其作为儒家思想的一个核心。“礼” 是伦理观念、等级观念和忠孝观念的一个综合体。作为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 伦理观念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个准绳。孟子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 夫妇有别, 长幼有序, 朋友有信”, 即所谓的“五伦”。儒家的伦理强调的就是君臣、父子、兄弟、朋友、夫妻之间的关系。这些观念经过汉代的发展, 最终成为指导古代立法的“三纲五常”。礼的本质特征是等级观念。《荀子?劝学》强调: “礼者, 贵贱有等, 长幼有差, 贫富轻重, 皆有称者也”。儒家所推崇的“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 的原则强调的就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维护的是封建官僚贵族的特权。
      (二)、德治
      在儒家的德治思想中主张教化育人; 在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上, 强调道德及其感化作用, 相对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在儒家思想中, 认为“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 也就是说法律仅仅是一种辅助手段, 用以维护君臣父子之间的道德准则,而且法律是通过惩罚发挥作用的, 是一种外在的力量; 道德是通过感化教育发挥作用, 是对人内在灵魂的感化, 只有对人的心灵进行教化才能达到消灭邪念, 实现社会和谐。
      
      二、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司法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最早开始于司法领域。汉初的法律主要是承袭秦律, 不符合儒家的伦理观念。从西汉中期开始, 儒家的思想开始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发挥越来越直接的影响, 引经决狱、以经注律的司法现象和法律解释活动蔚然成风, 拉开了古代法律以礼入律、儒法融合的序幕。引经决狱又称春秋决狱, 主张非罪行法定主义,反对单纯注重结果而不重视行为动机, 认为应当用儒家经典作为理论依据分析案情和定罪量刑, 按照儒家思想经义来解释和应用法律。“《春秋》之听狱也, 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 首恶者罪特重, 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 其本殊也”, “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即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 要考虑到犯罪的动机、目的与儒家的伦理观念和经义是否相符。这种司法主张将犯罪人的主观方面考虑到犯罪事实的认定中,带有鲜明的道德审判色彩, 一定程度上凸显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道德。但由于过分强调人的主观因素, 在实践中给操作者很大的随意性。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立法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古代立法理论的影响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
      第一, 强调宽仁慎行的理念, 反对使用重刑。《尚书•大禹谟》: “临下以简, 御众以宽; 罚弗及嗣; 赏延于世; 宥过无大, 刑故无小; 罪疑惟轻, 功疑惟重; 与其杀不辜, 宁失不经。” 孔子继承并发展了宽仁慎刑的思想。汉代以后的立法者, 很多都以仁德作为标榜, 并在立法中予以贯彻。《汉书•刑法志》说: 仁、爱、德、让, 王道之本也。唐高祖李渊太原起事时就已注意“布宽大之令”, 以后的统治者也多强调宽刑, 唐律“甄表宽大, 裁成简久” 的宽平立法精神, 正来自于“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的指导思想。
      第二, 推崇儒家的以教辅刑的思想。儒家一直重视对人的素质的教育培养, 主张明刑弼教。历代立法者都以导之以德、齐之以礼作为根本的知道思想。《隋书?刑法志》提出: 养化以为本, 明刑以为助。唐朝统治者为了推行教化政策, 将儒学置于国学的地位, 并且组织了经义的解释活动, 统一经义内容。
      (三)、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内容的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的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法律内容的具体设定。在汉代主要是引孝入律、以孝治罪,如“亲亲得相首匿” 的诉讼制度, 子孙兄弟代刑、宽宥为亲复仇、囚犯听妻入狱生子等司法制度, 并且专门设立了三老、司徒等具体的官职来推行孝政。在整个古代法律的发展过程中, 魏晋南北朝时期一些儒法结合的重大法律制度先后出现, 唐代是集大成的一个发展时期。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内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君权专制在古代法律反应中的“君为臣纲”; 不孝入罪在法律反应中的“父为子纲”; 男尊女卑在法律反应中的“夫为妻纲”;以及五服制罪、同居相隐、十恶罪名的设定等。
      
      结语
      从儒家思想和古代法律的发展中, 可以看出儒家思想是如何在法律制度的层面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的。儒家思想的政治化和法制化, 适应了中国古代以农业生产为背景的传统社会, 成为保障传统社会发展的有力武器, 使得古代法律在与儒家思想的融合下不断发展完善。
      
      【参考文献】
      [1] 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2] 刘广安. 中国法律思想简史[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3] 沈家本. 历代刑法考[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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