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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语“行政法”语词的由来及其语义之演变

    时间:2021-04-07 08:02: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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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几年,我国行政法学界开始对我国行政法的起源给予关注,但对汉语“行政法”一词的由来及其语义的演变却鲜有考研。据考察,汉语“行政法”一词,于1889年首次出现在梁启超编译的《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中。其后,广泛出现在译著、著作、论文、大学讲义、法令汇编以及文官招录考试科目之中,到20世纪20—30年代,已成为政治法律学说中的基础性概念,其语义也由一个单纯的外来词演变为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本土化术语。
      关键词:汉语“行政法”、由来、语义之演变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1.18
      
      有学者认为:“研究法学,必要探究各法律术语的含义、用法、起源以及其演变等,因为这些法律术语流变的背后,反映了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的形成、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反映了某个国家、民族法律文化的所有内涵。”笔者认同这种看法,据此认为,对汉语“行政法”语词的由来及其语义之演变进行考察,不仅可以重现我国行政法学初创的原貌,而且通过语词的溯源,还有助于厘清我国当代行政法学孕育之迹。
      
      一、汉语“行政法”语词之由来的现有探讨
      
      中国古代有无行政法?二十世纪1980年代以来,行政法学界部分学者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尚无定论。但根据现有资料可以确信一点,即中国古代是没有“行政法”一词的。无论是在古籍中,还是在中国近代以前的辞书中,都没有发现“行政法”一词的踪迹。关于“行政法”语词的由来,以胡建淼1996年主编的《行政法教程》为代表的多部教材都明确指出“我国行政法一词,最早是由日本引进的”,但都是一笔带过,没有进行具体考证。其后,虽又陆续发表了一些行政法的起源等方面的论文,但都是从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或法学史的视角来探讨,对于汉语“行政法”语同的来源根本没有提及。至
      参见胡建淼.行政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其它多本教材如:徐志仁.张广胜普通法学教程[M].中国商业出版社,199I;张德信,李兆光现代行政学[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3;吕翼平,耿斯愿.新编法学基础教程[M].哈尔滨:哈尔滨船航工程学院出版社,1994;唐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孟鸿志.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等等。
      可参见陈泉生.论我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J].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1995(2);沈岿.1949年以前行政法学研究梗概[J],中外法学,1999(1);焦利.中国行政法的传统之根与未来之路[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7(1);何勤华.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诞生与成长[J].政治与法律,2004(2);张树义.寻找新的起点——中国行政法起源的思考[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2(1);何海波.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J].比较法研究,2007(6);叶必丰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J].法学评论,1998(4)等.今。也是惟一对“行政法”一词的来源及其流变进行探讨的学者是杨成矩,他在《汉语行政法学核心词汇的流变》(后简称杨文)一文中指出,“法字早已出现,与行政合二为一行政法,是清末出国留学者在翻译外国行政法著作中首先使用的”,接着列举了由日本中国留学生译出并于1903年出版的《日本行政法纲领》,并进一步指出“根据译者序言,本书已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泽出”。但“行政法”一词并非该书最早使用,上述杨文对“行政法”一词最早出现的描述也不准确,而且对其流变的叙述也只是粗略大概。因此,本文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考察。
      
      二、汉语“行政法”语词的最早使用
      
      “行政法”一词最早出现于法国,其名目DroitAdministratif。由于史料所限,笔者无法确知“行政法”一词在法国最早出现的具体时间,但根据1799年《宪法》第52条“行政法院负有裁决因行政事项而发生的争诉之责任”之规定,“行政法”一词最迟在1799年就已经出现。在德国,第一次专门介绍“行政法”的书是《符腾堡帝国的国家法》(罗伯特·冯·莫尔,1829年/1832年第1版),全书共分两卷:第一部分为“国家法一宪法”;第二部分为“国家行政法”。“行政法”的德文词形是“verwaltung—sreehts”。日本行政法是在明治维新(1868年)后由德国传人,日文翻译成“行政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最早出现“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一词,应该始于1873年,即英国著名法学家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年)在其专著《法律学》中称:“公法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宪法,另一部分就是行政法。行政法即规定主权行使之限度与方式、君主或主权者直接行使其主权、或其所属之高级行政官吏行使主权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主权。”1893年,美国才出现第一部行政法著作,即古德诺撰写的《比较行政法》,“行政法”一词在学术著作上才首次出现。
      那么,汉语“行政法”一词是来源于日本还是欧美国家?笔者对其进行考察,主要是依据外国传教士和中国的在外人士翻译的汉语著述和译著进行。
      两次鸦片战争加快了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步伐。特别是随着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之后,了解各国家法成为当时中国的当务之急。随即,清政府聘请了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和英国传教士傅兰雅为英文教习,并由他们先后组织学生翻译了几十部法学著作,撰写了多篇法学论文,但因都属于国际公法方面的内容,所以没有发现“行政法”语词的踪迹。
      向西方学习先进法律,除了“引进来”,还需“走出去”,从而引发了近代颇具声势和规模的法科留学活动。但在1896年之前,出国学习法科的学生主要是到欧美国家,如被称为近代留学的先驱和留学教育的倡导者的容闳,到了美国耶鲁大学;被称为近代留学法科第一人的伍廷芳,1872年到的是英国林肯律师学院;继伍廷芳之后,何启也于1879年进入英国林肯法律学院学习法律。自伍廷芳、何启自费留学英国学法后,清政府官派公费留学欧美的计划也开始付诸实施。1877年,福建船政学堂首次派遣学堂中“天资聪异,学有根底者”共计30人分赴英、法,“学习制造、驾驶之方,及推存出新,练兵致胜之理。”其中,马建忠、陈季同、魏瀚和严复是接触、观察和学习西方政制和法律的典型代表。随后,在1885批准派遣,1886年成行的33名学生中,又有9名学生研习法律,其中张秉圭、罗忠尧、陈寿彭到的英国;林藩、游学楷、高尔谦、王寿昌、柯鸿年、许寿仁6员到的是法国。上述出国留学人员有否可能从英、美、法国家引进“行政法”一词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由于英国法学大家A.V.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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