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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审查走向台前

    时间:2021-04-06 12:03: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近年来,针对一大批存在问题的法規和司法解释,人大备案审查频频“亮剑”,引起广泛关注。2017年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就备案审查工作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报告向社会公布了备案审查制度的运行情况,是“一项历史性突破”。
      多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8年初的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以参阅文件的形式印发给了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大代表,向代表报告工作,接受代表监督。
      以参阅文件形式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在浙江省人大历史上尚属首例,是备案审查工作的一大进步。
      备案审查制度是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红头文件)等出台之后,须按照一定程序向法定机构备案,由法定机构主动或根据有关建议要求对其进行审查,包括是否违反上位法等。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过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依法立法”,就是针对当前立法工作特别是地方立法、政府立法工作中存在的违反上位法和立法法的情况,保障法律体系科学和谐统一、保障法治权威和尊严作出的新要求。
      件件有办理、有结果、有答复
      2017年12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杭州市民黄刚,对其申请对《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审查的结果给予答复。
      “经审查研究,《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增加了房产登记条件及公民义务,于10月20日转请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处理。杭州市人民政府已经于11月27日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废止《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
      而就在此前几天,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协调下,杭州市民柴少骏、王键峰、林志军因为摩托车的行驶权力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了一次面对面交流讨论。
      2017年11月27日,柴少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查《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的有效性及其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依据的合法性,并予以撤销的申请”。
      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致电柴少骏,告知审查申请已收到。之后一个月不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联系柴少骏,商定于2017年12月21日在浙江省人大召开座谈会,并请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就此问题进行交流讨论。
      这让柴少骏感到十分意外和欣喜:“因为一个普通公民的一封建议信,浙江省最高权力机关要召开座谈会。”
      “座谈会举行了整整一个小时四十五分钟!” 回忆起这次座谈会,柴少骏记忆犹新,座谈会上各方平等、平和地交流讨论,所有人都畅所欲言,尽情发表各自观点。他表示,感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认真严谨的态度,以及对百姓建议的重视。
      建议不会石沉大海,“法工委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都逐一进行了审查研究,区别情况,审慎处理,做到了件件有办理、有结果、有答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同志表示。
      “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省十二届人大以来(截至2017年12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接收各个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616件,其中省政府规章44件,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451件,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44件,设区的市政府规章77件。”根据报告,在接收备案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制定机关报备不及时等情况,加强对制定机关的工作督促,做好每年一次的备案文件目录核对工作,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做好报送备案工作,基本做到了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抓手,对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目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采取主动审查、重点审查以及专项审查等方式开展审查研究工作。
      “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每年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选择6件左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审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负责人介绍,除此之外,还注重探索专项审查新形式。比如,2017年上半年,根据所有设区的市政府都制定出台了网约出租车管理细则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其中一个市的规范性文件为样本进行了重点审查。对专项审查发现的不适当问题,在督促有关设区的市依法纠正外,分别转送省政府法制办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起到很好的督促提醒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把所有省人大常委会接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主动审查,其中属于政府规章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步进行主动审查,做到了规范性文件“有备必审”。同时,对收到的4件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都进行了被动审查。
      2015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
      “经审查研究,《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要求既有民用建筑所有人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进行科学论证的规定,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增加了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的义务,并且增加的义务缺乏可行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2015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宁波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沟通,发出监督函,要求省政府法制办督促宁波市政府纠正,并报告处理结果。2016年1月,宁波市政府完成《办法》修改纠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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