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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员维权的国内法律法规研究

    时间:2021-03-27 20:09: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已经正式生效,为了做好公约的履行工作,我国必须完善船员维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船员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也是船员维权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调整船员关系的单行性法律,有关船员权利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体现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船员作为从事海上劳动的特殊劳动者,保护船员权利的国内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专门调整船员关系的法律法规。二是调整一般劳动关系和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船员维权;劳动法;船员法
      由于船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性质不同,因此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第一,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应受我国的一般劳动法律法规调整,主要是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第二,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船员劳务关系,与一般劳动关系不同,这种法律关系属于一般合同关系,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调整。
      一、专门调整船员关系的法律法规
      我国没有专门调整船员关系的单行性法律,对于船员权利的保护和船员维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船员管理和船员权益保护的行政法规。该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船员合法权益:
      1. 劳动合同。《船员条例》明确,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船员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 保险。《船员条例》明确,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录用的船员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3. 船员生活和工作环境。《条例》要求,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4. 保证实施。为了保证条例的实施,《船员条例》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职业保障规定(送审稿)》
      《船员职业保障规定》以《海事劳工公约》和我国船员的现状为基础,对船员的权利作出了进一步详尽全面的规定。为了适应《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该规定首次提出建立船上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程序的内容以及法律责任,为船员投诉维权创造了途径和法律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作为《船员条例》的配套规章之一。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建立工作制度、船员名册、船员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当诚实守信,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该规定对外派船员的权益和海员外派机构的法律责任、权利义务都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船员外派还存在很多问题,很多外派船员对于工作生活条件、社会保障、人身安全、未来生活和就业等方面有许多后顾之忧,他们也希望外派海员协调机构和中国海员工会能够真正起到行业组织的作用,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海商法》作为我国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相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对海上运输方面的船员维权的内容也有一些规定。例如,《海商法》第22条规定,船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等费用属于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二、调整一般劳动关系和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
      在专门调整船员关系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船员关系应当适用调整一般劳动关系和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根据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一)船员与用人单位形成船员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下船员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下的船员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范畴,享有一般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法律保护。以下列举一些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
      1. 《劳动法》
      《劳动法》是我国关于劳动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劳动法》规定了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各项权利义务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福利和保险、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合同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解决途径的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劳动者权益的程序上的保护。如:延长《劳动法》中申请仲裁的时效,以此改变实践中时效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情况。
      (二)船员与用人单位形成船员劳务关系
      船员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间内,或在一个或数个航次中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直接劳动力使用者提供船上劳动服务,而船舶所有人按约定支付报酬,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是船员劳务合同。
      船员劳务合同是否属于劳务合同、是否受《劳动法》调整在学界一直有争议。我国司法实践将它与船员劳动合同区别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此类案件应由海事法院受理。船员劳务合同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向海事法院起诉的,不受本院(法释〔1998〕24号)文规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据此可以看出最高院将船员劳务合同划为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因此船员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目前法院在审理一些船员劳务合同案件时,尽管当事船员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院依事实仍认定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三、我国船员维权法律规定的不足
      通过以上对船员维权法律依据的归纳和总结,我们认为我国对于船员维权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以下三点不足:
      (一)立法分散,缺少单行的《船员法》。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船员法》。《船员条例》是我国目前专门调整船员关系的最高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海事劳工公约》已经生效,我国作为一个船员大国,有必要根据公约的要求和我国船员市场的现状制定一部《船员法》。
      (二)对船员的实体权利规定较多,对权利的保护和争议解决的途径规定较少。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船员所享有的实体权利的规定较为全面,但是对于如何落实法律的规定、如何使船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如何快速有效地处理针对船员维权所产生的争议等问题,我国法律的规定还略显单薄。
      (三)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实施主要依靠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缺少自下而上的监督投诉途径。《船员职业保障规定》首次规定建立船上投诉处理程序,为船员维权和投诉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其规定还不够详细,需进一步完善。
      鉴于以上三点,我国应该尽快制定调整船员关系的专门性法律,同时,建立和完善船员投诉处理机制,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船员维权案件,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25条,第26条,第44条.
      [2]邱锦添.海商法新论.台北:元照出版社,2008:72.
      [3]交通运输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10月21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2013年5月16日.
      作者简介:孙雪,年龄:25,籍贯:吉林省双辽市,学校:上海海事大学,专业: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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