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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鲜卑族与中国封建法制建设

    时间:2021-03-25 00:03: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鲜卑族是中国一个古老的民族,西晋末年进入中原建立政权后,进行了某些法制建设,他们创设的法律制度推动了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其中,均田律开创了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法的新内容,影响深远;格、式上升为独立法典,使封建法律形式日渐规范,为唐代成熟、完善的封建法律表现形式奠定了基础;十二篇目的律典结构使封建律典体例定型;“重罪十条”的创设,完善了汉代以来的以礼入法,为唐朝礼法全面结合奠定了基础;确立五刑新刑罚体系,奠定了封建五刑基础。
      关键词:魏晋南北朝 鲜卑族 封建法制
      作者王霄燕,女,1961年生,山西大学法学院讲师。地址:太原市坞城路36号,邮编030006。
      
      鲜卑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最初为“北部鲜卑”和“东部鲜卑”两支。经过两次迁徙,至东汉末年占据了匈奴故地(即今阴山一带),组建起一个军事大联盟。联盟解体后,鲜卑族分裂为慕容、宇文、段、拓跋、秃发、乞伏等部。西晋八王之乱后,受中原地区先进文化吸引,各部先后内迁中原并逐渐占地为主,建立政权。古代王朝中的前燕、后燕、西燕、南燕、北魏、东魏、西魏及北齐、北周均为鲜卑人所建政权。建立政权后的鲜卑族,从多方面丰富和发展了中原的封建文化,并有多项独创。在法制建设方面,他们创造出新的土地立法和新的法典形式,并最终将封建的律典体例结构和刑罚体系定型,为中国封建法制作出了重大贡献。法史专家程树德先生曾言,“今之言旧律者,率溯源于唐律。顾唐本于隋,隋本于北齐”,再寻流溯源,“又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可见鲜卑族在中国封建法制建设上的重要地位。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就教于学术界同仁。
      
      一、拓跋鲜卑推行的均田律开创了中国封建土地法的新内容
      
      调整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占有方式是封建土地立法之根本。汉族前期封建政权的土地立法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战国秦汉。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精神是承认农民土地所有权,鼓励农民多开垦土地,大力发展封建经济。从商鞅废井田,“开阡陌封疆”,到秦始皇“使黔首自实田”,其基本立法精神贯穿如一。第二阶段是三国两晋时期。曹操鉴于北方军阀混战,“土业无主,皆为公田”而推行屯田法。这一土地法的核心是招集流亡农民,由国家提供土地、生产工具,使农民与土地结合。随着和平环境的出现,只适用于战争环境的屯田法丧失了存在的意义。西晋占田法重在强调“占”,既允许农民占田,更强调士族地主按官品高低占田。地主与农民的矛盾暂时得以均衡,导致“天下无事,赋税平均,人咸安其业而乐其事”。但占田法因强调士族地主占田而导致大量农民离开土地变为流民。流民连续不断的起义,加之内迁少数民族的起义和统治阶级内部争权夺利的“八王之乱”,导致西晋政权覆亡,占田法随之破坏。汉族政权的土地立法,因其缺陷而丧失活力,封建的土地立法陷入困境。摆脱封建土地立法困境的是来自北方的少数民族——鲜卑族。
      鲜卑族的土地立法立足于解决十六国以来北方地区由于土地占有造成的社会矛盾。西晋灭亡后,北方地区由于少数民族的入主中原,建立政权,在土地占有问题上存在错综复杂的矛盾:留在北方的汉族地主大量占有晋王室南迁后留下的空闲地,并适应战乱社会的需要,招集流亡农民形成“坞堡式’’大土地所有制。而内迁的少数民族为适应中原生产力发展要求,需要占有土地实现封建化,这便与当地的汉族居民在土地占有问题上发生冲突,这既体现为土地纷争,又反映着民族矛盾。此后,随着胡汉地主阶级的联合,共同压榨各族人民,阶级矛盾也日益突出。而“坞堡式”的大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妨碍了各个政权的统一与税收。这样,土地占有问题就成为北方政权解决民族矛盾、阶级矛盾、地主阶级内部矛盾的焦点。
      鲜卑族建立北魏政权,总结鲜汉民族土地立法的经验教训,创立了新的土地立法“均田律”。以实现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的民族间的均衡、阶级间的均衡、地主与国家间的均衡。于是,孝文帝太和九年(485)便下诏推行“均田律”。“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均田律是拓跋鲜卑在吸收鲜汉民族土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开创的新的中国封建土地法制度。均田律中来自鲜卑族的根据是,拓跋部在代北时代推行的“离散诸部,分土定居”,“计口授田,的土地分配办法。公元398年,拓跋硅定都平城(今大同)后,便将拓跋部众拆散,按地域定居下来,“计口授田”,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拓跋珪“计口授田”之田具有国有性,拓跋部众在分配给自己的土地上生产耕作,向国家提供一定数量的租税力役。均田律中来自汉族的根据是,商周推行的井田制和西晋王朝的占田制。西周立国推行土地等级占有的井田制,但井田制下各级贵族对受封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体现了西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限制土地流转精神。西晋的占田制在认可土地封建私有的基础上,使国家对土地在臣民间的分配数量具有一定控制力。以上控制土地的精神在拓跋鲜卑的均田律中均有吸收。
      在吸收鲜汉民族土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拓跋鲜卑创立的均田律为封建土地立法加入的新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均田律新在其明确将土地按性质划分为所有权在国家的露田和所有权在个人的桑田。此前汉族政权的土地法无论井田制还是占田制,都有其自身的缺陷。关键在于其规定的土地所有权的单一性。西周井田制下的土地所有权全归国有,具有使用权的诸侯、卿大夫失去了生产的积极性,便在公田外大量开垦所有权属自己的私田而导致井田制衰亡,西周政权由此失去统治基础而没落。西晋的占田制承认农民、贵族所占土地的私有性,但土地私有的性质带来土地兼并而出现大土地所有制,西晋政府失去税源而衰亡。拓跋鲜卑接受教训,将土地划分为两类,一类为国家所有,一类为私人所有,国有的露田数量大,私人所有的桑田数量小,便于实现国家对土地的控制,减少由于土地兼并而带来的农民流失土地问题,也保证了国家的正常赋税收入。明确将土地所有权划分为国有与私有,克服了土地所有权规定单一性带来的社会矛盾,这是拓跋鲜卑对中国土地法的新发展。
      第二,将所有权不同的土地按一定数量授予纳税农民,使农民既有地可耕,又具有生产积极性,这也是拓跋鲜卑均田律的创新之处。拓跋鲜卑的均田法将土地划分为国有与私有两种,规定授予农民所有权属国家的露田四十亩,但要求国有的露田不许买卖。拓跋鲜卑用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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