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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出台“乡村创业促进法”

    时间:2021-03-22 04:04: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02年,我曾呼吁中央出台“临时乡村法”,主张撤并机构,“拆庙养和尚”,现在我建议国家尽快制订一部“临时乡村法”或“乡村创业促进法”(暂名),不动现行体制,“养庙养和尚”。这样既不伤害任何人的利益,又给农民以自由和实惠。我相信,一旦出台这部法律,让农民就地自主择业,互为劳动,创业的热潮会在农村掀起,农民的身份会自然、自主、自愿地改变,农村会活起来,农民会富起来,从而有力地推动我们整个国家顺利转型,理性、科学、健康地向着和谐社会发展。我以为,这将是一条在改革的十字路口规避了分裂和过多的难关,走向共同富裕的光明之路。
      
      “新农村建设”需要“乡村创业促进法”
      
      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对于改革有很高的价值认同感;而在20多年后,人们对改革本身的认识发生了分歧。“十一五规划”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性决策,也是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具有第二次改革的重大意义。
      中央一直非常重视三农问题,提出“多予、少取、放活”的6字方针。6字方针是非常好的,“少取”已经做到了,“多予”正在大张旗鼓地做,下一步的重点和难点就是“放活”。为什么搞不活?我个人认为现在仍然对农民的劳动权利尤其是创业权利束缚太多,放不开,形象地说就是“八个大檐帽管一个破草帽”。
      例如,我的食品公司的生产用水,要经过好几个部门的检查。首先是水务局,抽水化验合格后,收费走人;水务局走了,技术监督局来;技术监督局走了,卫生防疫局来;卫生防疫局走了,环保局来……同是一个水井的水,同到一个地方去化验,化验单各部门互不认可。因为水务局执行的是《水务法》,技术监督局执行的是《技术监督法》,卫生防疫局有《食品卫生法》……他们都“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这样每个部门每年少则检查两次,多则四次,每次收费1200元——6000元不等,这是账面上的费用,实际的交易成本远远高于这些。
      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还有很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也有发展。自从城市有了开发区,大点的企业纷纷搬到开发区去了,农村生成的小企业越来越少,生存越来越困难,资金和人才迅速流走。
      我在农村办农牧企业21年,最深的体会是“自由劳动产生财富”。我感觉农村发展仍受制约太多,人们就业难是因为创业难。也就是说,农民现在还穷是因为农民有饭吃没钱花,没钱花是因为没事干,没事干是因为有事不能干、不敢干,想干也干不了、干不成。不论是生猪屠宰、农资专卖,还是民办医疗、民办教育的审批,金融、土地的限制和管制,90年代林林总总的部门立法执法,都不同程度地剥夺了农民的创业机会,束缚了农民的创业能力,设置了转入非农领域的壁垒,强化了“三农”问题,形成了“农村住的就是农民,农民就是种地”的社会格局。
      我注意到,今年中央两会期间,胡锦涛同志在3月6日的讲话中强调:“取消一切限制农民创业的政策规定,革除一切束缚农民创业的体制弊端,激发农民自主创业的潜能,营造鼓励农民干事业、帮助农民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也就是说,中央领导现在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清楚的认识,也在努力解决这个问题。
      从2004年到2006年,中央连发3个“一号文件”,还颁发了“非公经济36条”,其主旨和落脚点都是放开搞活。但一些部门凭借部门法规为自己谋取利益、为收费而执法已成尾大不掉、难以禁绝之势。执法是刚性的,政策是柔性的,部门以法律在管,国家以政策在放,国家政策再好,也难以摆脱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法制化、利益化的格局。我想,政策只有冲破部门的法律障碍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因此,我建议出台一部“乡村创业促进法”,变“八个大檐帽”为“一个大檐帽”,即用“乡村创业促进法”这个大檐帽,把各种部门法规挡在城市里,挡在乡村外,让原来只能种地的农民在乡村自由进入多种领域、搞多种生产经营,就地向二、三产业转移,变“一个破草帽”为“八个破草帽”。
      农民靠自己的力量富裕文明起来,对国家大局有百利而无一害。只有从法律上解放农民,才能从根本上激发农民的创业潜能,减轻政府的压力,有效落实中央的惠农政策。
      
      “乡村创业促进法”的立法主旨和内容
      
      顾名思义,“乡村创业促进法”只对农村有效,对城市无效。
      它的立法主旨是贯彻现在中共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6字方针,落实3个中央“一号文件”和“非公经济36条”。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放小不放大,管大不管小”,城市可以对农村设防(农村产品卖到城市,接受城里的检测),农村对城市不设防(城市的产品卖到农村,畅通无阻),核心是一个“放”字;其目的和意义在于“放活”,通过放开,搞活农村。也就是说,对乡村,可管可不管的就不要管或少管,因为村庄太小,农民太弱了,像金融、土地、医疗、工商、税务、技术监督、文教、卫生等都可以放开。
      笔者抛砖引玉,建议“乡村创业促进法”包括如下内容:
      1、税收
      对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农村企业,不再征收增值税,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他行业可以像香港那样,只收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赔了钱不交税,赚了钱才交税);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不再征收所得税。因为新的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1600元/月为起征点,年销售额100万的小企业,纯盈利大约10%,也就是10万元,相当于一个5口之家在税法起征范围以内的正常收入。反观我们现在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税,龙尾企业纳税,也就是说,挣钱少的在纳税,挣钱多的反而不纳税。这是非常令人费解的。
      2、工商
      村里面以家庭为经营主体的家庭企业,应视同自由职业者,可以不要求登记、申报、注册;村以上、乡以下、年销售额50万以上的企业及规模在5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要求申报、备案;年销售额100万以上的企业可要求严一些,登记、注册、备案也就行了,但要允许先开张;县级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可以在全国通用;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经营领域,农民都可进入,改审批为登记备案制度。
      3、金融
      中共中央连续出了3个“一号文件”,还有“非公经济36条”,其中都提到了“在农村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组织”。但中央政策已经出台3年了,全国几乎没有一个成功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浮出水面,原因是没有生存的空间。我们的《银行法》及金融法规规定:经人民银行批准、实缴资本五千万元以上者可以开办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拥有两个亿资金者可以开办私人银行。这个门槛太高,限制的是农村的金融流通。这样的金融组织在现在的农村是极难产生的。在农村,每个家庭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如果金融能够放开,人人都会懂金融,家家都可出老板。现在农村没有金融,没有自己的造血机制,创业的活力和潜力就无从谈起。我们常谈到的投资过热,实际上是城市过热,政府过热,而农村、民间的投资始终就没有热起来。
      因此,“乡村创业促进法”可对农村金融做以下规定:1、对村里以家庭为单位的金融活动完全放开,甚至不必登记、备案、注册。因为村庄社会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一个村子里不会有什么金融风险,即使有,这种风险也应该让农民自己承担,减少政府压力;2、两个村以上、乡以下的农民金融活动组织或社区合伙、合作金融组织需要登记、备案、注册;3、乡以上已成规模的达到一定数额的金融组织要接受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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