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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述土地权利的财产法构造

    时间:2021-03-22 04:02: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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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财产法的视阈下,土地权利体系非物权法体系甚至民事权利体系所能涵盖。土地公法财产权与私法财产权的二元分野是土地财产权体系的基本架构。我们将土地财产权分为公法上的土地财产权(国家地权)和私法上的土地财产权(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继承权等),这对解释土地权利运行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澄清土地权利的诸多理论误区具有积极的意义。土地财产权二元体系应当作为我国土地权利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之一。
      关键词:财产权;国家地权;私法土地财产权;土地制度改革
      作者简介:张金明(1974- ),男,安徽太湖人,南京农业大学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土地行政、土地法学研究;陈利根(1964- ),男,江苏常熟人,南京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土地行政、土地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0)03-0153-04 收稿日期:2010-03-24
      
      土地权利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土地法律关系的基础法律范畴,是经济基础上的土地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层建筑上的法权表现。我国社会主义土地法律制度以土地公有的宪法原则为基础,形成了土地公有私用、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的权利体系和属性。这种权利体系在《土地管理法》、《土地农业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范中得以强化和衍生,导致现行的土地权利体系的基本特征是土地所有权(自物权)不变前提下如何实现土地使用权(他物权)的强化和拓展的土地物权体系。但在土地的归属与利用之间哪个更重要的无休止争论中,对土地所有权公有的理论冲击也无法停止,这也不能避免对现行土地物权体系的质疑。
      我们认为,土地作为是一种自然资源,在资源合理有效利用与保护的背景下,土地首先表现为一种重要的财产范畴。土地权利必然表现为土地财产权,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进行权益分配,实现土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功能的动态平衡。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力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博登海默,2004)。
      同时,财产与权利的关系密不可分,从法律意义上看,“财产是由一组法律所认可的、与某物或其他物品有关的、与他人有关系的、被人拥有的权利所组成”(斯普兰克林,2009)。在财产法的视阈下,土地权利体系远非物权法体系甚至民事权利体系所能涵盖,地权关系首先需要界定国家权利的问题,然后才是所有权主体问题和使用权。因此,我们应在全社会的多维层面进行土地财产权益的分配,综合分析国家地权、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别是承包经营权等权利之间辩证关系的基础上,全面构建科学的土地财产权权利体系。
      
      一、财产权的法学解读
      
      财产从汉语语义学上指的是有益的物品,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中定义为“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在英语中“Property”则具有财产和财产性权利的双重含义。可以看出财产的法律内涵强调的是属于某人所有的具有利用价值的财物的总称。同时,财产的外延范围一直在扩展,除动产、不动产有体物以外,它还包括人类社会所拥有的信息、能量等各种形态的无体物以及各种权利和义务。正如波斯纳所指出的,知识产权以及各种事实上的财产利益如广播频道等都正在成为人们追求的财产权对象(波斯纳,1997)。因此,财产作一个历史范畴经历了从有体财产到元体财产再至各种权利形态的扩展,财产作为一个法学范畴则表达为各种财产权的标的。
      财产权则是权利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在具体存在形式上表现为“所有权、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继承权、处分权、管理权、安全权、毁坏权,等等”(李怀,1998)。我们认为,财产权作为一个法学范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第一,从权剩客体上看,财产权体现的是对各种财产利益的追求和利用。“财产利益”是一切财产权的共同指向。它包含了不同的财产形态,并由此产生了不同的财产类型,而财产利益基本属性的同一性是财产权制度的基础。
      第二,从权利实质上看,财产权体现人与人之间的财产权益分配关系。财产权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背景下,主体对客体所实施的控制及其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它的外在表现虽是一种对物的权利,但实质上却体现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易继明等,2000)。
      第三,从权利形态上看,财产权体现出一系列的权利束。从整体上说,财产权可以说是针对财产的一系列请求权、自由或权力中的一项或数项,并且同时具备排除妨害的豁免权。财产权表现为由不同类型的权利和权利对应关系构成的权利群体,并可以使权利的主体和客体表现为统一或分离状态。
      第四,从权利属性上看,财产权是财产性权利的总体概括,是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债权等权利的上位概念。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利用价值的系列权利,是与人身权相对应的法学范畴。同时,财产权不仅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还包括具有公法上对特定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二、财产权的公私分野:公法上的财产权与私法上的财产权
      
      法律在公法和私法上的划分源远流长,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另一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编纂》里也指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规定,私法则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规定。与此相对应的是公权与私权。”根据法律关系的公私分类标准,现代财产制度中的财产权显然无法归入其一,而应依其性质分为公法上的财产权与私法上的财产权。财产权是基于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在私人与他人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所进行的权利(权力)划分,财产权制度在公法和私法上也分别体现不同的功能。
      
      1、私法上的财产权——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财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私权主体基于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继承等享有和行使的具体权利。私法财产权保护的是私人领域内的关系,它避免平等私法主体的非法侵权,同时鼓励私人领域的财产流转,具体表现为所有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的实际行使。因此,私法上的财产权体现民法上的平权关系,也是一种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居于第三者的地位,保护合法的私法财产权不受侵犯。
      2、公法上的财产权——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公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即是宪政视野中的公民财产叔,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和生命权与自由权一并构成人权的基本内容。公法上的财产权一方面表现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抽象意义上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和政府所享有的对公民财产进行的管理和限制的权力,是一种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宪法上就产生一项与民法视角完全不同的所有权问题:所有权应作为什么样的地位而受到保护,而国家又是在何种程度上,享有对这种地位之内容,予以规定和限制的权限”(施蒂尔纳,2004)。现代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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