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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离婚再婚的那一脑袋官司

    时间:2021-03-21 08:03: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马文与杨欣本是夫妻,有一个十岁的儿子马虎。夫妻二人年轻气盛,谁也不肯迁就谁,导致离婚,又由于实际的原因,俩人只有一套住房,所以离婚后依然住在一起。儿子马虎归杨欣抚养。
      马文、杨欣、李义、李芹,两对离异夫妇,四个中年男女为追求幸福和梦想中的好姻缘,进行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对了,这就是一度热播的电视剧《马文的战争》。该剧播完,围绕离婚、再婚,剧中不少情节涉及了法律问题。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法方向专业律师杨晓林,对其进行了解读。
      
      离婚公约限制对方生活不合理
      
      ●尉中,离婚后的马文与杨欣关于“双方不可将异性朋友带回家”的约定是否有效?按约定异性朋友能否带回家?
      马文与杨欣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公约,约定“双方不可将异性朋友带回家”,这只是属于道德范畴,并且过于宽泛,绝对,有限制对方正常生活、人际交往的嫌疑。在实际中,一般只要不干涉对方的正常生活起居,正常恋爱期间与其他异性的交往不应受限制。
      ●结婚后,如果马文根据离婚公约坚决不让李义(他与杨欣是再婚夫妻)住进来,
      马文的要求合理吗?是否干涉婚姻自由?
      马文不让李义住进来,其要求不合理。虽然目前离婚后共居一室的尴尬情况从情理上能得到一般社会公众的理解,但马文本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对方或自己将来再婚情况的发生应当具有预见的能力,并应由此做好相应的生活准备。这是共有权纠纷问题,倒不涉及干涉婚姻自由问题。
      
      再婚后房产一半归对方不正确
      
      ●杨欣说,她与李义结婚后,她那间房子的一半就归李义所有,这种说法对吗?
      杨欣的这种说法不正确。除非通过订立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杨欣的一半房产由她和李义共有,否则那间房子只是她个人财产,不因她和李义婚姻存续期间长短而转化共有,李义仅仅有居住使用权。
      离婚后前妻与现任丈夫、前夫共居一套房中,确实有许多不便。在社会实践中,这种情况下现实可行的做法是,离异的夫妻双方耐心地协商,争取达成补充协议,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由一方另外寻找住房,对方给其适当经济补偿。双方均应务实一些,作出适当让步,否则一味强调自身困难,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单位规定办公室恋情不能结婚不合法
      
      ●公司规定夫妻二人(杨欣和李义)不能同时在公司上班,是否违法?杨欣若不辞职该怎么维权?
      “恋人,夫妻不得在同一公司任职”,是当前许多企业的一种“潜规则”,劳动者虽多有怨言,但也无奈,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隐婚现象存在,但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应向劳动者公示。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是以合法为前提的。凡是违法的内部规章制度一律无效。婚姻受国家保护,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及《婚姻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单位的内部规定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和限制。
      杨欣如果不辞职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据理力争,或者也可以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前提下,有条件地答应并作出一定承诺,同时要求单位给相应合理合法的补偿。
      如果公司执意要“开人”,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主张撤销“解除合同”的决定,也可同意解除合同,但得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结清待遇等。
      
      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得有据
      
      ●李义若起诉,能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吗?
      如何做到尽可能减少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使离婚后子女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和照顾,以实现子女的最大利益,是当今现代各国立法的重要内容。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同时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关于林之风(准继父)品德败坏给孩子成长造成影响,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如果不能充分举证而仅凭推断,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抚养权变更请求的。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在确定是否支持变更申请时,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考虑他们的愿望。孩子本人意见是确定直接抚养方的重要参考因素。
      
      婚前财产公证不是非做不可
      
      ●李芹(她是马文的女友)到底有没有必要做婚前财产公证?
      《婚姻法》规定,只要男女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内容不违法,协议就生效。《婚姻法》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公证机关对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台法性给予证明,公证并不是必经程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即使不做公证,李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问题不是很大。但男女双方财富悬殊时,签订协议可减少纠纷出现。
      约定条款大多包括:协议的宗旨和背景、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债务的分担、经济状况公开的声明、财产状况、夫妻关系、家庭住所和家庭责任、发生意外时的财产继承,甚至还有将来一旦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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