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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障

    时间:2021-03-21 00:03: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婚生与非婚生是法律从婚姻的角度而言的,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或法律的地位从古至今是在不断的演变的,本文从非婚生的子女的概念入手,详细的阐述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联系,进而延伸出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的相关问题。通过对婚生子女继承权历史演变的分析,以及对各个国家现在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法律保障状况进行分析,继而总结出我国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法律保障现状及不足,最后我再提出对我国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法律保障完善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 继承权 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秦雪,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93-03
      欧盟统统计局2008年的统计年鉴资料显示过去近20年来,欧盟成员国非婚生子女占新生儿总数的比率增长了一倍,非婚生子女的比率由1990年的17.4%增长到2007年的35.1%。除丹麦以外的其他各成员国非婚生子女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不过,丹麦的非婚生子女比率一直保持在46%的高水平上。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观念上的巨大变化,未婚同居、为婚先育的现象逐年增多,由此而产生的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非婚生子女犯罪问题、非婚生子女教育问题等都应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库中,我们也可以查阅出大量关于非婚生子女相关纠纷的案例,因此,非婚生子女问题的研究具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由于篇幅所限,只将从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障问题谈及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而非婚生子女的问题绝对不限于此。笔者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以使社会能持续不断的关注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使非婚生子女的保障能够真正的从理论走向实践,并实现我国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地位的完全平等。
      一、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概述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为非婚生子女。豍而具体到每个国家,对非婚生子女的称呼都不大相同,如在韩国民法中称之为“婚姻外之子”;而日本则称之为“非嫡出之子”;澳大利亚称之为“婚外生子女”;早期的英国普通法更称之为“不属于任何人之子女”;在我国,古代称之为“奸生子”、“私生子”,带有强烈的鄙夷歧视之意。而现代社会多称之为“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5条提及了非婚生子女,但未明确其具体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提到“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而这种对非婚生子女的理解太过狭隘,笔者认为,非婚生子女就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包括了在没有合法婚姻或无效、撤销婚姻自愿或不自愿所生的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联系
      我国《继承法》第10条对婚生子女有规定,但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婚姻法》也没有对婚生子女的概念加以界定,更没有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制度。而世界各国对婚生子女的界定也不大相同,比如英国就规定,只要在出生时男女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子女就会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德国民法更是取消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这一概念,而统称为生子女;《日本民法典》第722条规定“妻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即自婚姻成立之日起200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起300日以内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由此可以得知,婚生子女的判断有三种方法:(1)以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中出生为标准。(2)以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中受胎为标准。(3)既根据受胎又根据出生来推定是否为婚生。笔者认为,采用第三种方法更合理,也更能起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婚生子女就是指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受胎或出生的子女。豎婚生或非婚生都是建立在血缘基础的上的概念,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唯一不同就是受胎或出生时是否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而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是父母双方的错,这种错误不应该强加于下一代,因此,非婚生子女应当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包括对财产的继承权。
      (三)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近代以来虽有显著改善,但改善的程度各国并不相同,并且比较集中地反映在继承权与继承份额方面。豏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现代继承法都大多都规定只有财产可以继承,而古代那种身份继承基本上被摒弃了,但继承权是与身份依然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在法定继承中,各个国家都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非婚生子女由于其身份地位的特殊性,而导致了其继承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虽然是在逐渐减弱,但还没有达到和婚生子女继承权完全等同的程度。下文笔者将先分析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历史演變状况。
      二、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历史演变
      (一)我国古代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状况
      在我国古代,继承制度是将身份继承、宗姚继承和财产继承集于一体的,是以身份、年龄和性别作为享有继承权的基础。非婚生子女在我国古代主要包括了“奸生子”(私生子)和“婢生子”,在我国古代法上,由正妻所生育者为嫡子,由妾所生育者为庶子,在封爵或宗桃继承时,庶子皆应后于嫡子,嫡子虽幼,也应优先于庶长子,而奸生子、乱伦子绝对不能继承宗桃。豐因此,在我国古代,非婚生子女是没有身份继承权的。《大明令·户令》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蟀生,止依子数均分。”由此可知,中国古代法律已经就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有了专门的明确规定,但这种规定不代表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财产继承权。中国古代受儒家礼教的影响,“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思想在民众思想中根深蒂固,即使法律上对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有规定,但更多时候礼法、家教却否认了非婚生子女的这种权利。
      (二)古罗马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状况
      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子女被分为“婚生子”和“私生子”,而私生子在法律上是没有父亲的,也不能对他们加以承认,抚养私生子的任务就落在了其母亲的头上。《十二铜表法》规定,基于合法婚姻出生的每一个后代即婚生子享有法定的继承权,而私生子无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三)近代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状况
      在中世纪的大陆法系诸国,“私生子被认为是被诅咒之种子(semence maudite),无部族,亦无血统。”当时的法律将私生子与强盗和窃贼列入同一范畴,将其当成"法外人"而处理,其结果,杀婴、弃婴颇为盛行,也因此,始作俑者之中世纪教会,亦不得不设置收容弃婴之设备。豑在这种状况下,非婚生子女生存的希望都很渺茫,更别谈财产继承权了。到了近代社会,随着家族和宗法制度的逐渐瓦解,家庭规模的不断减小,法律更加强调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与中世纪比较有了较大的提升。但是在继承权方面的变化却不是很大,例如1804年《拿破仑法典》第756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决不得为继承人;法律仅对于经合法认领的非婚生子女,授予其承受死亡父母遗产的权利。”英国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后,法律逐渐承认了父母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非婚生子女可以由其生父抚养,生母更具有优先于生父成为非婚生子女监护人的权利,由此,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当然可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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