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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英离婚后扶养制度比较分析

    时间:2021-03-20 04:05: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离婚后扶养制度有助于真正实现离婚自由,保障离婚后困难一方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英国在离婚后的扶养方面的立法独有特色,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应当借鉴英国立法及实践的经验,对扶养请求权的主体、扶养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变更终止抚养费等具体制度做出规定。
      关键词:离婚扶养;经济帮助;扶养费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6-0094-02
      
      1 离婚后的扶养概述
      1.1 “离婚后的扶养”概念
      所谓“离婚后的扶养”,是指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将陷入经济困难而他方又有能力提供援助之情况下,后者对前者所承担的救助义务。英国真正意义上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起源于教会法,1973年《婚姻诉讼法》做了法律制度上的规定,经过1984年的修订,1996年的《家庭法》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最终形成了英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我国婚姻法中与之相类似的主要是经济帮助制度。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我国的经济帮助制度与所谓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是有区别的,应该说经济帮助制度包含在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当中。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经济帮助,只能理解为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并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伸。现行的经济帮助制度从本质上说就不能有效地保护离婚当事人中弱势一方的利益。
      1.2 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的种类
      将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以是否承认补偿性的扶养为标准可以分为救助性的扶养和补偿性的扶养。大多数国家只承认救助性的扶养而不承认补偿性的扶养,例如我国规定获得扶养费的要件是“一方生活困难”,并不承认补偿性的扶养。对于补偿性的扶养只有美国部分州承认,英国也是只承认救济性的扶养。
      将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以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复合之离婚后的扶养主义和纯粹之离婚后的扶养主义。复合之离婚后的扶养主义是指离婚后的扶养与损害赔偿、甚至于共同财产或婚姻财产的分割结合在一起。英国则采取这种立法主义,由于英国没有离婚救济制度,所有离婚救济的内容,包括损害赔偿财产分割都划为扶养费的范畴。
      2 中英两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比较
      2.1 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之请求权
      (1)扶养请求权主体和条件。
      英国扶养请求权的主体,是婚姻一方当事人在自己的财产(包括离婚时所分得的财产)后不能自我扶养,而另一方有扶养能力的当事人。我国扶养请求权主体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应为“生活困难的一方”。
      (2)请求权行使的时间。
      在我国,只能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不能再提出经济帮助请求。现实中,当事人生活困难更多的在离婚后才出现,但已经没有权利提出经济帮助。
      2.2 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之扶养方式
      (1)扶养费。
      英国离婚扶养费有定期支付、负有担保的定期支付、一次性支付、整笔扶养费的分期支付等方式。一次性支付仅限于有足够资金,或是夫妻双方愿意“完全解除关系”,通过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的情况。分期支付一般适用于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形。我国则无此规定。
      英国法院根据个案确立了一些方法作出判决,如1/3计算法等。1/3计算法源于Wachter诉Wachter案,首先计算夫妻双方的总收入,然后扣除双方各自合理的费用,再将其余额分三份,如果请求方的个人总收入减去个人适当支出后的余额与夫妻共同财产的三分之一相当或者超出该份额,则无扶养请求权。如果现有收入不足夫妻共同财产的三分之一,则有权从另一方请求不足共同财产余额的三分之一。
      (2)住房。
      就离婚的夫妻双方来讲,住房在很大程度上占据了夫妻双方财产的重要部分,尽管不是所有的夫妻双方主要财产都是不动产房屋,但不论是英国还是我国,住房都是普通离婚夫妻最重视的财产之一。
      在英国,离婚的夫妻双方可以就住房的处分达成协议,或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决。法院一般有以下三种判决:①立即出售住房并分割所得收益;②将住房转移给一方配偶,另方配偶于该住房内居住;④推迟出售住房。英国法院在判决离婚夫妻的住房财产时,有较大空间的自由裁量权,对如何处置房屋财产时,主要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断选择。
      我国对扶养支付方式之住房规定,体现在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2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住房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住房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是我国法律对判决房屋所有权、居住权的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立法上存在空白。
      2.3 法院判决扶养费应当考虑的因素
      根据1973年英国《婚姻诉讼法》,在决定是否根据第23、24、24A条行使权利时,法院有义务考虑案件的整个情况,应当首先考虑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福利;考虑夫妻中任何一方可能获得的收入,挣钱能力、财产以及其他经济来源;夫妻一方经济需求、义务和责任;在婚姻破裂之前家庭享有的生活水平;婚姻双方的年龄和婚姻持续时间;婚姻当事人双方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残障等情况。规定法院判决离婚扶养费考虑的因素有利于当事人得到公正的扶养费判决,相较之下,我国离婚法并没有规定法院判决离婚扶养应参照的具体因素以确定扶养费的数额和期限。
      2.4 离婚扶养协议
      法律鼓励并提倡离婚夫妻订立离婚扶养协议,离婚夫妻自行订立的协议有助于自动履行,减少诉讼成本。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就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进行判决能更好的使当事人之间获得更大的安全和放心。
      英国对这种自行达成协议称为“生活费协议”,根据协议,离婚夫妻间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在新情况出现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请求变更协议条款。英国虽然允许也鼓励离婚夫妻自行达成扶养协议,但是法院仍保持着监督者的角色,当事人并不是绝对自由。
      我国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协议,“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给与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我国对当事人自行订立的合同自由协定的内容做了限定,立法只允许当事人就“具体办法”做出协议,且协议不得违法法律法规。
      2.5 离婚后扶养费的变更与终止
      (1)离婚后扶养费的变更。
      扶养费的变更,又称扶养义务的变更,是指在扶养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双方有请求变更原扶养费协议或者判决的权利。离婚后扶养费的变更主要基于情事变更。根据英国法及相关判例的精神,离婚后抚养费请求变更的实质要件应当是情事变更,包括双方经济状况、需求、收入能力、子女利益等方面的变化,要从整体角度考虑。
      我国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关于扶养费变更的规定完全是从扶养权利人的角度出发的,对扶养义务人的客观经济情况和主观愿望等并未加以考虑,仅规定了扶养费的增加,未规定扶养费的减少,因而对扶养权利人保护过多而对扶养义务人的利益兼顾有失。
      (2)离婚后扶养费的终止。
      英国离婚后扶养终止的情况主要有被扶养人再婚、扶养人死亡和抚养费给付完毕。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规定的终止条件有被扶养人再婚和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但该规定存在不足,在具体内容上有待补充,如未考虑当事人的死亡等。对于扶养请求权的恢复并没有规定。
      3 我国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从本文第二部分对中英两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进行比较不难看出,英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不论从制度设计还是内容上都比我国的经济帮助制度丰富和完善,有必要分析我国扶养立法中的缺陷并根据笔者对扶养制度的研究和思考提出完善的建议。
      3.1 我国的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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