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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20 00:04: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是否在法律上认同同性恋者的伴侣关系,使他们能够进入合法的婚姻殿堂,这样的争议在世界范围内都备受关注。本文从我国同性性取向群体的生存现状、该群体享有婚姻权之法理分析以及外国同性婚姻立法模式三方面论述了同性性取向群体应当享有婚姻权的合理性以及他国的现有立法经验。在论文的最后立足于我国的社会现状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提出了一些有利于最终在我国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建议。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得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等思想得以进一步完善,作为社会构成的一员的同性恋者的正常权益——婚姻权,将会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肯定。
      关键词 同性恋者 婚姻权 立法 人权平等
      作者简介:陈茗,郑州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258-03
      一、 我国同性性取向群体现状
      (一) 身份确认方面
      自古以来,婚姻不会仅仅影响作为独立个体的两个人,而且叠加于这两个个体的全部生活世界之中。在我国,婚姻有着特殊的意义和极为严格的限定。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的婚姻制度原则为: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结婚自愿,婚姻自由。关于对婚姻的界定,我国主流文化的一个关键点是:双方异性是产生婚姻关系的基本前提。因此似乎对于每个人来说,年龄适婚都意味着有资格可以展开一段充满希望的新的人生。但这对于同性恋者而言,却几乎等同走在一条不断延伸、布满荆棘的道路上。为了不辜负来自亲友的美好愿望或者说合理期望,他们不得不开始一段异性婚姻。而这样的行为无疑会严重的伤害两个、甚至更多的无辜的人。
      由于同性伴侣关系不被法律所承认,因而同性恋者之间只能形成一种松散的不受限制的伴侣关系。而不是具有强制拘束力保障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性恋者双方因为缺乏忠实义务的限定而缺乏安全感、以及来自家人和亲友的不理解不接纳在许多同性恋者看来是最大的压力。
      (二) 社会现状方面
      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同性之间存在混乱无序的高危性行为,使得同性恋人群成为各种性传播疾病的“高发区”。经官方调查表明,处于性活跃期的男同性恋者,约占性活跃期男性人群的百分之三左右,照此估算,我国有接近1000万男同性恋,从官方发布的同性恋白皮书的数据来看,按照世界公认的同性恋者占人口总数的4%至6%的比例,大陆同性恋者人数有可能超过4000万。同外国一样,中国社会对同性恋的普遍态度由非刑事化、非病理化发展到如今的日渐人性化。
      如前所述我国拥有基数庞大的同性恋人群,同时在这样一个对同性恋人群的态度日益明朗的当下,继续忽视同性恋者应有的权益必然是有弊有利的。
      (三)财产权利方面
      由于是同性之间的结合,双方无法享受财产权的特殊保护,同性恋者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不能在法律意义上定性为共同财产,双方关系终止时这些财产又没有进行分割的法律依据,这往往导致财产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盲区,这样的案例频繁出现于现实生活当中。
      (四) 同性恋文化方面
      一直以来被社会所排挤的同性恋当然地是一种亚文化现象,一方面强烈渴望得到社会主流文化之认可,希望被归入主流文化之中,另一方面又因为长期被压制于社会舆论之下,因而容易激发出对社会的情感爆发,因而颇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频发。
      二、同性性取向群体享有婚姻权之法理分析
      (一) 对人权尊重的价值体现
      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条件下,每个人按照其本质和尊严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就是人权,从整体上来看,是指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人人享有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同性恋者作为人权之主题,当然享有人权。同性恋者也享有根据其性倾向来实现成立婚姻家庭的权利。亨金说:“‘人权’一词意味着任何地点和任何时间的所有人的权利。”
      1. 平等和非歧视是人权规范中的基本原则: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明确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7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各国宪法对平等权都重点规定,将平等作为一种正义的追求确定下来。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应当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到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和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作为与异性恋者一样的我国公民,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应当受到尊重。同性恋者作为合法的权利主体,应当得到与异性恋者无差别的对待,因此同性恋者不应当被排除在婚姻这一概念以外,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一样应当公平地享有婚姻家庭权。
      2 . 法不禁止即自由:
      我国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第33条增加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恋爱结婚属于公民的私权,应当被法律加以宽容对待,国家权力也不应过分干扰。虽我国法律有上述规定,但我国立法没有明确同性恋权利和同性婚姻与家庭形成的事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国的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同性婚姻,因此笔者的结论是非异性恋者有自由选择自身生活方式之权利。
      (二)有利于控制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人类社会第一次出现艾滋病病例是在1981年6月5日,在五名来自美国洛杉矶的同性恋男子身上发现。从那以后发现,同性恋在社会舆论中成为“滥交”、“艾滋病”的近义词或者说同义词。血液、性行为和母婴传播分别是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三种方式,其中因为性行为而染上艾滋病毒的患者占发病人数的80%,据调查,在这80%的患者中又有20%是同性恋人群。缺乏法律的约束与保护使得同性伴侣的结合相对于被婚姻法律关系调整的异性伴侣关系而更为脆弱和松散,缺乏一段合理、长久的感情应该具有的安定感。为了满足心理和生理需求,没有法律强制义务的同性恋者可能难以“守贞”,反而是将继续寻找新的性伴侣,这样不稳定的性关系模式加大了感染艾滋病毒的可能性。这也就是为什么同性恋人群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比异性恋者显著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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